2014年11月2日星期日

[G4G] 王國行:評中共的「依法治國」

王國行:評中共的「依法治國」

【大紀元2014年11月03日訊】「依法治國」的口號,中共在1999年寫進了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離現在也有十幾年,如今又大肆宣傳。這名詞聽上去好像要學習西方國家的「法治」,其實內涵相差千里。

從表面文字上看,就不一樣,要「依法治國」,誰是主體?自然是中共了。也就是說,在這裡,「法」是個工具,是中共所用的諸多工具之一。

(一)這裡邊有個問題?中共不「依法治國」,怎麼辦?這個口號本身就把中共排除到法律的治理之外了。

其實,這個問題在中共的「理論」中是有現成「答案」的。因為它自稱「歷史選擇了中共」、「中共人民選擇了中共」,而且是最「純潔」的隊伍,最「先進」的,所以也就是免於法律制約的。如果說有個別的「腐敗分子」,那也是「混進革命隊伍的」。

(二)在目前中國大陸的國家機關、組織的結構中,法院的地位是很低的,是要受當地政府和黨委的管轄的,無法行使獨立的司法權。

那麼,當地政府和黨委的一切行為,自然也是法院無權管轄的。如果它們的行為真的侵犯了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時,對方最好的選擇是找它們的上級政府和黨委解決。

近年來,中共也裝模做樣的允許「民告官」,因為本級別的法院無力管轄,當然是上一級別的法院。這裡不說,中共的「官官相衛」,就是打勝了官司,誰去執行呢?
有時候,中共為了的自己的「面子」,也督促執行過一些,實在是為數太少。注意,這裡邊多數還是對方當事人打通了中共的官場關係,才執行的。

(三)其實,在中國的古代,那也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真正游離於法律之外的,只有君主一人而已。而在現今的大陸,即使在一個縣的範圍內,只要是大一點的官員,縣級別的法院無權管理。道理很簡單:「黨管幹部」。

當然,如果他們有了「民憤」,上級的黨委(政府)自然也可以管轄,但要真正的「處理」,那還要經過的「內部組織紀委」決定後,再「移送」到司法機關。也就是說,如果不「移送」,司法機關是無能為力的。

「移送」一詞,充分地暴露了中共及其高級一點的幹部不受法律制約的現狀。只有這些官員「腐敗」了,才把他們交到司法機關處理,如果不「腐敗」,那就永遠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當然,「腐敗」與否,是中共說了算的。

(四)其實真正擾亂中國大陸,帶頭「犯法」的是中共。

上邊說過,因為中共本身不受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制約,它的高級官員也基本不受「法律」制約,所以它們才是中國大陸的「動亂之源」。

中共的歷次「運動」,慘絕人寰的「計劃生育」,血腥鎮壓信仰「法輪功」的善良民眾,直接侵害居民財產、人身和生命的「暴力拆遷」,不都是在法律之外嗎?當然,有時候,他們裝模做樣處理一半起「過格」的事件,也僅僅「浮皮蹭癢」罷了。

西方的「法治」,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作為一個政黨,它及其成員的活動和行為,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約和管轄,而不是像中共一樣凌駕在法律之上。

有人也許要問,「說不定,中共有一天改革了,法治國家了。」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因為中共就是一個邪教,它的真正面目是見不得人的,真正的活動和行為是不能在陽光下進行的,而法律是要公佈於天下的,讓公眾都知道的。所以,對中共來說,是不會主動戴上法律這個「枷鎖」的。

綜上所述,所謂的「依法治國」是一個美麗的謊言,已經重複了很多遍,老掉牙了。如果現在還有人對它抱有幻想,那就太天真了。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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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東時間: 2014-11-02 14:12:43 PM 【萬年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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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三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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