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星期二

[G4G] BBC 点评中国:未来中国的司法五院制

点评中国:未来中国的司法五院制

更新时间 2011年10月31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3:41

国旗

中国现行宪法中有“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司法领域是中共党专制的重灾区。所谓“公检法”(公安系统、检察院系 统和法院系统)都须接受中共各级“政法委”的领导,自然不可能有什么“司法独立”。历史地看,中国政法系统曾长期是毛式“阶级斗争”的工具,被认为是“无 产阶级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用来镇压“地富反坏右”,也是实施党内清洗的得力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当政者不再把“阶级斗争”挂在嘴边了,但对“境内外敌对势力”的防范、对一切敢于批评共 产党的“异议分子”的打击,却仍然是政法系统的重要“任务”。对异议人士的判决完全代表统治者的意志,法律成了专制者的婢女。而司法对公权力的制约则是党 专制体制内的法律死角,靠当政者自身的力量反贪腐,用自己的左手去钳制自己的右手,历史上没有哪一个政权能够做到。在权力与非法利益结盟的场合,法律和国 家强力又往往成为对付不满民众的凶残利器……

显然,司法不独立,权力无法驯服,正义无法彰显,民心无以抚平。

而若寻求真正的司法独立,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现行的中共党专制体制,这是建设宪政中国无法回避的时代任务。

司法五院制:未来中国司法体制的基本构想

中国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重构包含着相互联系的这样两个目标:一是结束党专制,让法律重新成为捍卫基本人权、有效制约公权力的公民手中的武器;再一个是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司法体系和未来中国的立法体系、行政体系鼎足三分,实现公权力之间的有效互动和制衡。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笔者特提出未来中国司法五院制建构的设想,它的基本内容是:

创设宪法法院,以凸显宪法保障和违宪审查功能,为民主中国确立根本的宪法根基;

改革普通法院,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改进或重构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强调程序司法、公正司法,改进对一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务案件和涉外案件的审理;

创设行政法院、劳动法院和选务法院,凸显司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包括民告官权利、劳动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利(在党专制体制下,这三个方面恰恰是权利被侵害最严重的领域)。

这个五院制构想,吸收了民主国家的某些成熟经验;但从根本上说,它深深植根于未来中国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需要。

宪法法院及其功能

什么是宪法法院?简单说,宪法法院是专司违宪审查的机构。早在17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时,就有人提 出最高法院应该有权解释宪法,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但美国的最高法院仍然是普通司法体系中的一部分,20世纪下半叶首先在欧洲发展 起来的宪法法院,则是独立于普通司法体系的一个特别机构。有学者专门做过研究并指出,像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之所以在二战结束后纷纷设立宪 法法院,重要原因之一是这些国家均有过专制主义、极权主义统治的历史,人们普遍感到仅仅依靠普通法院的法官来保障基本人权是远远不够的。对基本人权的严重 侵害主要来自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这些国家的法官往往在强大专横的立法权或行政权面前软弱无力,有时甚至为恶法恶政竭诚效劳。因此,在摆脱专制主义 统治后,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使宪法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的遵守,使基本人权得到有效保障。于是宪法法院及其违宪审查权便成为人权和法 治的希望之所在。

中国作为一个深受党专制体制之害的国家,更有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它的基本职能应该包括:

宪法解释职能。宪法法院拥有对宪法解释的最终权力,这一点应在未来中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

立法领域的违宪审查职能。对全国立法机关和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律,宪法法院有权做出该项立法是否合宪的裁决。换言之,对普通立法,立法解释权归立法者;但立法及其解释是否合宪的裁决权归宪法法院。

行政及司法领域的司法审查职能。宪法法院对行政或司法机关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强化对公民和公民组织的宪法保护。

此外,宪法法院还应有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的审判职能、各级政府间冲突的调节和裁决职能等。

违宪审查:以刑法第105条为例

中国现行刑法第105条涉及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罪”,其“罪名”,一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二是“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那么,这样的“罪名”能否成立?是否违宪?

按照现代人类政治文明达到的水准和达成的共识,“国家政权”无非指经过一个国家全体公民授权委托的公共 权力,它是为公民服务的,同时要受到公民的监督。公民有权批评政府,对不称职的政府或政府公职人员提出弹劾、罢免要求。这体现了现代政治哲学公认的主权在 民原则。既然如此,“颠覆”或“煽动颠覆”又从何谈起?公共权力委托人通过言论或结社,以个人或群体形式要求撤换不称职、不合意的公共权力受托人,难道不 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条文,这个刑法第105条,显然 违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基本规定。如果中国有宪法法院,这一条就应该在被审查、被废除之列。

当然,中国现行宪法中,也有“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 主义制度”之类的条文,它似乎给刑法第105条提供了宪法根据。但人们都知道,这样的宪法条文恰恰是党专制的体现,所谓“社会主义制度”不过是共产党一党 专政的代名词而已。它告诉我们:违宪审查的前提,是要有一部真正体现现代文明准则和普世价值的宪法。重新制定这样一部宪法,将是中国民主转型成功时应该做 的一件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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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反馈

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质上是改良的封建官僚体系,如果反对他就是危害国家安全,岂不是同清朝满族权贵 们没有什么区别,都是要维系封建制度,使权贵们获得比百姓多得多的特权和利益。当官僚阶层敛财速率不断加速,百姓负担不断加重,就会出现新的破坏性暴力革 命,如太平天国运动和辛亥革命。希望用武警取代全部警察和公安系统,用新毕业的大学生们取代全部的法律系统和监察系统,以及工商税务系统,建立全部官员的 普选系统,公务员十年退役机制,保留技术系统,实行记分制。tjj,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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