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5日星期五

[G4G] 傅达琳:简陋的抗争(可不是抵制啊)

(傅达琳:《公民维权不应"历经磨难"》,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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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eteoru | 评论(0) | 标签:信访, 上海, 法律, 维权

四月的第二个周末去淮海路,刚下公车便发现,热闹的淮海路除了依旧车水马龙、人流熙攘来往之外,又多了些标语。白底黑字的横幅上写明"抗议新鸿基、永福物业相勾结坑害990弄居民",墙上也涂上了"请政府解决990弄民生权益"字样。经打听,原来是新鸿基地产要在990弄对面建楼,而这直接影响到990弄居民的采光权。

通过互联网可以查询到,早在去年11月,990弄居民便与新鸿基方面交涉,但未果。12月19日晚,居民们在自家居住的建筑外墙上,悬挂出五条醒目的横幅。只是近四个月后,横幅还在,990弄对面工地围墙上的标语写了被抹、抹掉再写,这一被居民视为阳光维权的行动还未结束。当初张贴居民维权行动信息的解放网论坛现已查无此帖,只能借助其他网站提供的网页快照功能获取相关讯息。

新鸿基是否罔置他人权益于不顾,而只求暴利,未作深入调查,不得而知。不过,990弄一群头发花白的阿姨、阿伯站出来"誓死将阳光维权之路进行到底"的决心,却让人动容。相较于资金实力雄厚的地产大亨,弄堂内的小民只能相对弱势。但是,如果权益真地受损,地产公司真地有违法或不当行为,为什么只能挂挂横幅,贴贴标语,表示抗争?我们的法律机器呢?

法律作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存在的价值即在于惩处违法、不适的行为,给受侵害的合法利益以救济,实现社会正义。但是,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也会遭遇现实的尴尬。法律自身存在盲点暂且不论,因为这是任何法都存在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修补缺漏,问题是适法之人有没有把法当成是"圣令",不唯他,只唯法。只重利不依法,即使掏出宪法,"钉子户"也只能是"钉子户",而不会翻身成受害者,是公权力需要予以救济的对象。这时,法律是无能的,法律机器成了一堆废铁。

但是,权益受损既成事实,没有理由任其继续被践踏下去。如果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受堵,只有寻求其他解决之道。信访,尤其是在权益遭公权力侵犯的情况下,被频繁使用。当然,信访制度的存废已受法学界争议多时,由其而生的"截访团"所耗费的大量人财力也为人所诟病,但作为权益受损者的"最后一根救命草",信访确有其存在的必要,至少在当下的法律环境中。曾有一位研究信访制度的学者指出:"如果说无讼、畏官这些传统因素使行政相对人习惯了忍气吞声,那么,为什么每年又有至少数百万的人用信访的方式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如果说诉讼费用高妨碍了行政相对人到法院'打官司',那么,为什么每年又有上百万的人不远千里一次次到省城、到北京去'讨说法'?如果说行政诉讼撤诉率高是因为行政相对人担心被地方官员报复,那么,每年数十万的人一而再、再而三地道高层机关重复上访,不依不饶地非要解决问题不可,难道就不怕被地方官员秋后算账吗?"(应星:《论作为行政相对人救济手段的信访》,载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

信访毕竟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自我救济选择,它的启动乃至实施,完全取决于被访者的态度,而与法律机制本身存在天然的隔阂,就像封建帝制时代,受冤屈之人每每不远千里、万里上府城、上京城告状,向钦差大人拦轿申冤,而案子能否得以重审,最终沉冤昭雪,完全倚仗于为官者的品性。即使信访行为已有《信访条例》规范,但成功借由信访途径解决纠纷的实例实在太少。

不过,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家,民众长年累月在外奔走相告冤屈的经历、不公的判决,拉横幅、贴标语,表达愤怒,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已身,哪怕是程序上的认可,本身也是种讽刺。

而即使拿到了法律救济的"令牌",面对唯利是从的现实氛围及体制上的非善意、非衡平的设置,救济也是奢侈的。浙江余姚农民朱利峰自建的房屋被余姚市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他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打官司,官司最终打赢了,法院认定政府无权组织强拆。此案被国内法学界称为"里程碑式"的判决。有人对朱利峰以法抗争之路评议说:"余姚农民朱利峰虽然最终胜诉了,但我从中读到的却并非胜诉者的喜悦,反而是维权道路上的种种艰辛:从起诉规划局不成到起诉规划局和建设局,到驳回起诉再到上诉直至败诉;从又起诉规划局被法院驳回,转而寻求举报,再到向省政府两次提起行政复议;从将是政府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到终审判决胜诉,农民朱利峰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历经了'百转千回'般的维权之路,其过程怎一个'艰辛'了得!"(傅达琳:《公民维权不应"历经磨难",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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