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5日星期三

[G4G] 就贩卖智障人做“包身工”事件,致信人大建议恢复“拐卖人口罪”

刘晓原(注:此建议信已于12月15日下午,用特快专递寄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议恢复“拐卖人口罪”,惩治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的行为

 
 

Sent to you by 参考消息 via Google Reader:

 
 

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刘晓原 on 12/14/10

(注:此建议信已于12月15日下午,用特快专递寄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议恢复“拐卖人口罪”,惩治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是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国内媒体纷纷报道了四川省渠县乞丐收养所将智障残疾人贩卖给新疆佳尔思绿色建材化工厂做“包身工”的事件。

    看了媒体的报道,我首先想到的是,这家乞丐收养所负责人将智障残疾人贩卖给化工厂做“包身工”是否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

    依照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拐卖青少年(特指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男性,下同)和成年男性(特指十八周岁以上男性,下同),是不用承担“拐卖人口”的刑事法律责任。

    这样的规定,我认为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包括智障、肢障残疾人),必须承担“拐卖人口”的刑事法律责任,在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中作过规定。该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将“拐卖人口罪”修改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后,缩小了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打击范围,让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的行为逃脱了刑法的惩罚。无形中放纵了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的行为发生。2007年6月曝光的山西省洪洞县等地黑砖窑事件,就有十四岁以上的青少年和成年残疾男性被拐卖做“包身工”,这是典型的例子。

据当年媒体报道,“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理由是,妇女和儿童属于弱势群体,拐卖他们具有犯罪市场。这类拐卖行为,在现实中发生比较多且社会危害性特别大,需要刑法给予强有力的保护。而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特别是成年男子比较少见,用刑法处罚的必要性比较小。

    以青少年和成年男性被拐卖可能性较小就不用刑法来保护,这样的立法有失偏颇且带有歧视性。特别是将智障残疾男性(这类成年人,有的智商与儿童一般高)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更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如今,发生的四川省渠县乞丐收养所将智障残疾男子贩卖给新疆佳尔思绿色建材化工厂做“包身工”事件,更暴露了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问题的严重性。由于地方劳动监察部门监管不力,而法律又不能惩罚这类拐卖行为。这样下去,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做“包身工”的问题,很可能会越来越严重。

    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恢复“拐卖人口罪”。

    2009年12月26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该《补充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人口贩运活动规定为刑事犯罪。

    而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第240条规定,并不完全符合联合国《补充议定书》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恢复“拐卖人口罪”与国际规定相接轨。

    基于上述理由,我建议将来修改《刑法》时,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名,恢复“拐卖人口”罪名。考虑到对妇女、儿童、残疾人要给予强有力的特别保护,可将拐卖妇女、儿童、残疾人的行为,列入“拐卖人口罪”中的严重情节,在刑期的幅度上,与拐卖成年健康男性要重一些。

     以上建议是否妥当,请予以考虑!

 

     此致

                         

                                      建议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

                                                      2010年12月15日


 
 

Things you can do from here: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参考消息(G4G)”论坛。
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go2group@googlegroups.com。
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go2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go2group?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