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星期二

[G4G] 何三畏:不要为“土地奶奶”的死刑叫好

12月28日,东方早报――
不要为"土地奶奶"的死刑叫好

2010年12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原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罗亚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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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何三畏 on 12/28/10

12月28日,东方早报――

不要为"土地奶奶"的死刑叫好

何三畏

20101220,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原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罗亚平死刑。公务员职务犯罪目前已经少有判死刑的了,在即将过去的这一年,被司法处置的省部级别的官员十多位,没有一例死刑。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贪污受贿没有罗亚平多,他们一般都比罗亚平多;也不是手法没有罗亚平"恶劣",贪污受贿的恶劣程度不好评价。我很不专业,我简单化地认为,大致涉案数额越多就越恶劣,官越大就越恶劣。因为官越大,平时冠冕堂皇的大话就说得越多,而一边说大话一边侵占公众的根本利益,就越像一个骗子,因此就更恶劣。倒是官小的,例如罗亚平女士(科级),来得比较直接,平时说的话比较实在。

那么,罗亚平女士为什么被判死刑呢?我国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标准"是什么呢?有两个标准。一是刑法标准,即十万以上,可以处死刑。但这个标准,已经被现实抛弃,早就不可能以这样的刑法量刑了,否则,案例表明,会有些机关杀得不剩。于是就有第二个标准,即"现实标准"。现实标准是飘移的。它又必须要确定两个指标,一是官员级别,像罗亚平这样的基层公务员,千万元以上是可以杀头的;而同样的贪污数额,放到省部级身上,在近年来,是不会被判死刑的。当然,这就等于无法可依。那么,司法也就只能等待上级官员的旨意,司法审判也就成了政治审判。哪一级贪官,就是哪一级的政治,由各地自己摆平。中国目前就在玩这样的游戏。

中国有杀贪官的传统。中国百姓会为杀贪官叫好。多年前,杀几万的贪官,叫好。十多年前,杀几十万的贪官,叫好。几年前,杀几百万的贪官,叫好。现在,杀几千万的贪官,叫好。当然,如前所述,现在几亿的贪官,一般官比较大,反而不容易杀,也就没有叫好的机会,只有报怨为什么不杀的机会。这次罗亚平一审被判死刑,网络上除了叫好,也是抱怨为什么只杀这么小的贪官。这是近年反贪舆论的变化。

但是,要知道杀贪官跟反腐败不是一回事。杀贪官不会遏止腐败,杀更大的贪官也不会遏止更大的腐败。此前,有过一段时间杀贪官的级别比较高,人大副委员长,副省长都杀了。后来为什么退了回来,退到级别够高的贪官不杀,此处不必讨论。反正当时也并没有遏止住腐败,否则,今天的反腐形势也就不会是这个样子。中国漫长的历史上也证明了,严厉杀贪并不能带来清明廉洁。此外,杀贪官可能使腐败线索灭失。而这可能正是体制内也皆曰贪官"可杀"的原因。因此,有人断言,罗亚平女士多半上诉无效,因为她在那么小的地方,她的案子一定集中地牵连到许多人。即便这些人不是个个有背景,仅仅为了保一方平安,也需要杀了罗亚平。这就是说,杀贪官可能不是反腐败,还可能有助于继续腐败。

目前的媒体习惯于做官方反腐败的二传手,一旦官方排除一个异已,就欢呼着把他描绘成该杀的样子。例如媒体上的罗亚平,你简直就不知道这样一个妖魔鬼怪,在官场是如何混的。她被称为"土地奶奶",仿佛那一方土地就是她的。但这事实上可能吗?如果她的领导前天不喜欢她,她昨天还是"土地奶奶"吗?既然她被任命的时候,公众没有发言权,她被排除的时候,不也是她的领导的事吗?反腐败就是这样一种官僚系统内的排除机制。当谁要被排除,先服从系统内部的标准处理,其次才丢给司法。而如前所述,司法也没有确定的标准。那么,为什么它排除一个,就值得跟着欢呼一次,而不是反思一次呢?尤其是,当这种排除残酷到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时候?

以上这是从当前中国的现行体制,和反腐败的现实需要角度,不赞成贪官适用死刑。而一般地说,即便全部废除死刑在中国还有相当时日,贪污受贿作为一种非暴力犯罪,也应该首先取消死刑。笔者坚持认为,现在就是取消的时机,不需要再等。如果罗亚平被终审判处死刑,只不过是多了一个悲剧,与反腐败的胜利无关。对于一个具体的腐败官员,清理了他的烂摊子,把他关起来,事情就完了。剩下的事是制度建设,而不必是杀人。(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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