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星期三

[G4G] 维基解密与方舟子揭秘(不打假啦?)

对比维基解密与方舟子揭秘,笔者最后想说一句:“做事不能欺善怕恶!”

(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余响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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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信力建 on 12/29/10

今年,网络上最火的两个人,一个是阿桑奇,另一个则是方舟子。前者专注于解密国家的机密,美国的一马当先,他的解密,已经挑动了美国政、商、传媒界的神经;后者则着力于揭秘公共人物信息,造假学者首当其冲,他的出手,让曾经显赫于圈内的学者、专家、精英威名扫地;如今一个被抓,一个被打;前者有可能是政府动用公权力极力处置个别“眼中钉”,后者则纯粹是私人动用个人拳头暴力殴打曾经“肉中刺”;一个立足于“维基解密”已扬名世界,另一个依靠“新丝路”也举国皆知。
 
    我在思考,两个靠揭露他者秘密的家伙不仅没有成为“过街老鼠”,反而成为“公众人物”,缘由何在?是因为他们的“枪口”对准的是政府、大企业,当权者、公众人物等普通老百姓眼中的强者,解密之后,普通民众就可以乘着这些解密文件、揭秘信息而大肆批评曾经不可一世的“强者”,又不必担负毁谤、攻击之名。舒缓了大多数人的不平之心;还是因为所曝光的秘密皆是为当世价值观所不能容忍的、是缺乏人道、非正义、不耻的,偶尔还可以满足某些人“名人癖”,冥冥大众对此类血腥、恶毒行为可以任意咒骂,还顺便和广大公众一起搭乘了“正义马车”驰骋于网络大道,不费什么力气得以饱读国家机密,真是大快人心。
 
    回归到国家机密是否可以解密于公众媒体,个人信息是否可以揭秘于大庭广众,笔者以为前者是法律问题,后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道德问题,前者是否受限制,有必要看解密者所处地域,是否具有应尽之义务,后者能否被提起诉讼,则要看起揭秘之内容、针对之对象。
 
    谨以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例,在我们《刑法》中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阿桑奇具有中国国籍,其利用维基解密揭露中国的国家机密,即使他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其泄露了国家机密,并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当然地违法法律,构成本罪。如果阿桑奇不具有中国的国籍,也不在中国境内,泄露中国的国家秘密,是否构成此罪呢?笔者以为,即使曝光某些秘密可能显得更人道、更正义,但是作为一国国民,当然地具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而一旦不属于一国公民,就不具有保守某个国家秘密的义务,即使泄露了这个国家最为重要的秘密,也不构成犯罪。当然,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要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公民与否,都具有管辖权。考虑到,泄露一国国家机密的罪行不至于成为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一人揭露他国机密,也不至于被第三国以普遍管辖原则入罪。所以,后者的几率很小,除非是事关宇宙间和平的大秘密,例如,2012年,宇宙要大爆炸了,阿桑奇把这个事关世界稳定的秘密泄露了,造成世界大混乱,那么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将其治罪。从英国逮捕阿桑奇,是以强奸罪和性侵犯罪为名,而不是以泄露国际秘密罪,就有其中之义。
 
    所以,笔者以为,阿桑奇曝光美国在伊拉克、阿富汗等国的恶劣行径,或许触犯了美国最核心的秘密,但是都不至于被治罪。站在大国际的的视角、以国际人道主义为出发点,这种行为反而是值得称道的,我想这也是大多数人支持阿桑奇的理由吧,包括很多女权主义者,即使这个家伙性侵犯了女性。
 
    个人信息是否可以揭秘于大庭广众,即使这些信息的揭秘是还大众一个真实,即使这个信息的拥有者属于某些公众人物或者近似于公众人物的人。笔者以为是不可以的,虽然我们没有规定隐私权,但是侵犯个人名誉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的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是侮辱、毁谤,但是笔者以为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也是侵犯名誉权的一种方式。谨以方舟子和唐骏之间的较量为例,方舟子不断地挖出唐骏的学历信息,以此攻击唐骏业已形成的良好社会形象,或许方舟子打出去的“炮弹”都是货真价实的,但是通过揭露一个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信息,让一个已经有着良好形象的人的名声尽毁,这就是侵犯名誉权。
 
    也许,公众人物承载者更多的社会责任,他们需要更加真切地面对大众,但是对于已经成名的人,我们需要更加宽容地对待,他们的某些信息关乎着更为重要的事情。以此,我想到一个关于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故事,当朱元璋成为皇帝之后,他的一个儿时玩伴跑来求官,为了显示出当年的“铁”,一口气说出了不少儿时的丑事,或许这些丑事于朱元璋而言,曾经都是真实发生的,但是对于一个已经成为国家领袖的人而言,大庭广众地说出这些话,当然地是侵犯其名誉权,甚至还影响了其维护统治的基础。当然,朱元璋不需要借助法律才可以将那个口无遮拦的玩伴治罪,因为他就是国法,一句话,就可以把对方拖出去斩了。还有一个大家熟知的三国故事,许攸连夜献计,曹操火烧乌巢,经此一战,奠定了霸主地位,然而作为官渡之战的功臣,许攸自以为是,经常喝着酒的连呼曹操的小名“曹阿瞒”,还将曹操穷困时候的事情脱口而出,或许这些爆料都是真的,但是对于一个一方霸主,爆料这些肯定是侵犯名誉权的。当然,曹操没有动用法律,也没有动用刀剑,许褚一气之下帮其出了恶气。试问,要是方舟子勇敢的话,他敢爆料某些国家领导人的信息吗?
 
    对比维基解密与方舟子揭秘,笔者最后想说一句:“做事不能欺善怕恶!”

(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余响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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