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星期二

[G4G] “南昌证券黑市”真相调查

——1.46亿元股票交易警方不予立案背后

■每周调查■本报记者 火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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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王克勤 on 12/27/10

“南昌证券黑市”真相调查

——1.46亿元股票交易警方不予立案背后

■每周调查■本报记者  火兴才

 

上篇

“证券黑市”

    长达7年之久,有着“南昌证券黑市”之称的800多股民举报“江西省福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福泰公司)涉嫌非法集资1.46亿元、虚假交易股票及偷税5000万元”案,出现新的转机。

    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以《司法建议书》致函江西省公安厅,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2日,江西省公安厅就胡赣成等股民反映“福泰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等九项经济犯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信访听证会发文:“听证查明,胡赣成等5位融资股民的合作投资损益表中所反映的241笔股票交易单,有106笔找到了记录。”

    这就是说,仅241笔股票交易中,就有超过一半的135笔股票交易找不到或者根本就没有交割单。

    “证券黑市”最显著的特征是虚假交易,而深沪两市的证券交易交割单则是证明是否存在虚假交易最有力的佐证。

    但最有力的证据浮出水面、江西省高院表示要司法建议立案侦查之后,持续走过7年举报与诉讼之路的胡赣成、杨桦等800多股民“不但没有一丝兴奋,反而很困惑”,因为江西省公安厅2月2日的信访听证会发文,“认定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7年来,不仅被骗股民没有放弃对福泰公司的举报和诉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等国家行政及司法机关均相继以“涉嫌刑事犯罪”致函移送江西省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

    但公安机关均以“已过追诉期”和“无犯罪事实”为由,至今“不予立案”。

    涉案20亿元、涉及集资诈骗1.46亿元、涉税5000万元的“南昌证券黑市”在1999年5月就早早到场。随后4年,可谓“南昌证券黑市”“黄金期”。其间,南昌证券市场的“幽灵”不仅公然与6家证券公司签订协议招募股民炒股非法获利,还以在证券公司营业场所设立工作室为诱饵,抛出为股民融资的“经纪人”,最终上演“乾坤大法”转移股民股金。

     现年63岁的江西股民胡赣成,“融资”炒股反“被融资”损失23万元后,从2003年7月起陷入旷日持久的举报与“马拉松式”的诉讼。而胡赣成只是“南昌证券黑市”800多被骗股民、1.46亿元股票交易中损失最少的一个。

 

234账户

    杨桦是在胡赣成举报福泰公司后,才“发现南昌证券市场的虚假交易的”。

    杨桦称:2001年12月12日至2002年11月21日,她曾发出指令购买36000股“上海梅林”,“合作投资损益表”也显示交易成功。

    2003年8月22日,原福泰公司饶婉拿出一纸“确认书”要求杨桦签字。“确认书”内容为杨桦对2003年8月以前的交割核对无误,同意不再保存与上述交易有关的记录,杨桦不再要求查询上述交易资料。

    杨桦称:当饶婉提供交割单后,她发现除了一笔交易是以出资人、联合证券苏圃路营业部资金账号234户主“杨素琼”名字交易之外,其余都是不同时间、不同身份的交割单。她怀疑经纪人进行了虚假交易。

    自1998年至2003年,杨素琼在联合证券所使用的指定账户“234”资金存入近2131万元,取出2385万多元,股票买入卖出金额达到1.46亿元之多。

    “更让我们吃惊的是,我们5个股民交给福泰公司工作人员的股票交易损益表的炒股记录,在‘234’账户没有发现交易,这就是说所谓经纪人根本没有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杨桦告诉记者。

    到2003年9月30日终止与福泰公司合作时,杨桦共向福泰公司的指定账户存入24.49万元,最后的余额只有3.5万元,损失21万元,其中,包括向福泰公司支付的利息5万多元。

    胡玲玲,2000年3月21日、3月30日,先后两次将20万元抵押金打进杨素琼“234”账号后,因股市低迷被套。考虑融资5万元的高额利息,当年9月,胡玲玲向杨素琼账户打进5万元,称不再融资,也没有续签融资协议,只用自己的钱进行炒股。2002年8月,胡玲玲抛售股票取走7.7万元现金,发现其余资金全被“234”账户私自用于炒股后一分钱也没剩下。

    2003年,胡玲玲一纸诉状将福泰公司诉上法庭。

    “福泰公司要求胡玲玲撤案,并提出如数退还其剩余17.3万元抵押金。”胡赣成说,“但胡玲玲拒绝撤诉,没想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判胡玲玲输。”

    李建华,在江南证券、联合证券和世纪证券自己炒股,也帮朋友炒股,两人融资炒股共被“黑”近100万元。

    李红,自融资炒股将自己股票抵押给福泰公司的“南昌远大典当行”后,累计有16万元被“黑”。

    祝秀华,累计投进15万元,直到炒股F值低于15%被强行平仓后剩下5万元。

    朱英旭,前后投入5万元,平仓后剩下1万多元。

    刘伟,赔了32万元;聂坚,35万元;严涛,30万元;邱江健,30万元;王荣,30万元;胡晓阳,100万元;陈敏,200万元……在“南昌证券黑市”,没有一个赢家。

 

证券经纪人

    “南昌证券市场的主宰者,就是福泰公司。”南昌股民痛陈该公司是“一家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却能够操控南昌5大证券公司的‘幽灵’”。

    福泰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9日,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营销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法定代表人胡敏智。企业所在地址南昌市船山路458号,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福建省莆田市福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占60%,黄承辉25%,胡敏智15%,黄承辉与福建福泰经贸法人代表权亚男为夫妻关系。

    1999年3月31日,福泰公司地址变更为“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大厦1605室)”,经营范围增加“鞋帽、化工、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2002年5月30日,企业地址再次变更为“沿江北路39号”。

    与南昌证券黑市800多股民一样,胡赣成有3年炒股经验,但至今无法解释的是,自己明明在证券公司炒股融资,为何成了这个“股市幽灵”的“猎物”?

    2001年2月的一天,南昌市苏圃路华泰联合证券(原为联合证券)营业厅大户室,佩戴着联合证券工作人员胸牌的饶婉告诉胡赣成,她是“联合证券的经纪人”,“能够为股民提供2.3倍的融资放大资金炒股”,“融资人每天须向出资人支出万分之六的利息”。

    犹如当下金融机构的贵宾室(VIP)不对一般储户开放一样,在股市,散户是没有资格进出大户室的。

    “联合证券员工的装束,随意出入联合证券大户室的行为”,让胡赣成对饶婉自称“联合证券公司员工”的身份深信不疑,就以爱人熊花娇的名义在其提供的“合作投资协议书”上签字。

    胡玲玲、杨桦、朱英旭、刘伟、聂坚、蒋凌伟……自1999年5月至2003年8月,先后有800多股民先后在联合证券、江南证券、南方证券、华夏证券、世纪证券大户室签订协议融资炒股。

 

最牛协议

    融资签约时,经纪人告诉股民,证券公司的协议一般都不用甲方签字。

    尽管这份“合作投资协议书”上作为出资人的甲方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更没有签约日期,只是在一份申请表上填写融资股民的姓名、合作用途、开户公司、双方合作比例、填表日期以及备注栏内的经纪人姓名,但股民们却都严格遵守这份格式合同。

    福泰公司负责人接受警方调查笔录显示:没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协议,只有福泰公司知道谁是真正的出资人。出资人可以是一个具体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具体的自然人。

    “尽管协议上没有留下任何福泰公司和出资人的痕迹。”胡赣成说,“但股民用哪位出资人的钱炒股却由福泰公司说了算,就是说,福泰公司实际操作并控制炒股资金。”

    协议约定,“出资方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市场风险,并享有扣除出资方固定收益后的所有盈利”,而且“融资方完全同意出资方的所有操作方式(包括出资方为便于操作而将融资方的股票进行转仓等行为)”。融资方还要“按实际使用甲方资金数额及实际使用的时间,以每自然日万分之六计付给出资方作为固定收益”。

    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6个月。6个月期满日前,融资股民必须以现金偿还出资人的合作款项及固定收益,否则至期满日出资人无需征求融资股民意见及认可可于期满日下午2时30分后,以强行平仓方式将双方合作投资的股票全部卖出,并收回出资人全部款项(出资人的合作资金及出资人应得的固定收益)。

    协议约定,当融资方自有资金因行情波动造成减少,而合作投资的股票市值较大时,融资方应该应出资方要求补缴资金。

    协议还约定,在到期日前风险值(融资方自有资金与出资方和融资方合作投资的股票市值之比例)达到或者低于15%(即风险值F≤15%)时,无须征求融资方本人意见及认可,出资方将按当时市场最有可能的方式卖出合作投资股票,以保证出资方合作资金的安全,并以此完成解约。

    到底是“融资炒股”?还是“合作投资”?既然是融资,为何融资人的自有资金被出资人反融资?既然是合作投资,就应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但南昌证券市场“合作投资”的出资方却“不承担市场风险,并享有扣除出资方固定收益后的所有盈利”,且每天坐收“万分之六”利息。 

    “所有想融资的股民结果都被其反融资,几乎所有‘专业人士指导’炒股的股民都逼迫补仓平仓,所有股民几乎赔得倾家荡产……”胡赣成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融资陷阱

    在签订所谓融资协议后,胡赣成将熊花娇在联合证券的股东卡、密码和身份证一并交给对方。

    2001年2月23日,一个叫“陈贵霞”的从熊花娇的股票资金账户取走22000多元现金。随后,熊花娇便得到一个代码为88878的合作账号,开始自己的“融资炒股”生涯。

    因“炒股亏损”,2001年10月9日,陈贵霞第二次从熊花娇的股票资金账号取走现金11万余元。

2002年1月16日,胡赣成夫妇将自己在市内繁华地段的一处房子卖了92000元,存入杨素琼的“234”账户。

    2003年6月26日,胡赣成夫妇再次投入近95000元,饶婉提供合作账号88178供胡赣成炒股。

    至此,胡赣成夫妇累计投入近24万元融资炒股,直到当年9月双方结算时只剩下22000余元,其中支付高额利息90000余元。

    协议约定,炒股的程序是:股民填写委托单,注明买卖的股票名称、买入卖出的价位与数量,交给福泰公司在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福泰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掌握交易密码的人(经纪人),然后由经纪人报单进行股票交易。

    由于按协议股票不在炒股人自己的账号交易,而是在第三方账户,因此,次日开盘前由经纪人提供一封自己制作的“合作投资损益”表,提供给各证券公司由福泰公司工作人员,交给融资股民进行对账确认。

    “不让股民自己下单操作炒股,操作人员就有机会进行虚假交易。”胡赣成如是说。    

    整整两年,尽管有“专业人员指导”,胡赣成依然只赔不赚。

    但让包括胡赣成夫妇、杨桦、刘伟在内的800多股民意想不到的是,他们“一起掉进一个股市‘黑洞’,一个由胡敏智兄弟早已设计好的‘股市陷阱’”。

 

魅影初现

    “黑洞”,是2003年6月底被胡赣成发现的。

    胡赣成发现南昌证券黑市的猫腻看似偶然,其实是必然。

    2003年6月26日,胡赣成夫妇最后一次投入94796元,其“88178”账号浮动盈亏达71550元,这就是说其有效资金只剩下23150元,风险值为13.39%。

    次日,双方按协议结算后,胡赣成夫妇领取余款20587元,并要求经纪人饶婉提供交割单,但对方却不能提供交割单。

    交割单是记录股民买卖股票的原始记录,也是股民买进卖出的真实记录。

    多日后,饶婉提供的交割单显示,胡赣成下发指令购买的股票却没有交易记录。

    “这明显就是虚假交易!”胡赣成称,“我立刻意识到被骗了,南昌正上演着跟‘兰州证券黑市’一样的惊天骗局,这一切就是福泰公司导演的。”

    7月18日,胡赣成以“福泰公司涉嫌虚假交易、涉嫌合同诈骗”向南昌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立案室书面举报,未果。

    7月23日,胡赣成夫妇再次向经侦支队进行举报。

    7月26日,胡赣成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书面举报。

    8月12日,胡赣成、熊花娇夫妇以“举报福泰公司涉嫌虚假交易、合同诈骗不予立案充当保护伞”为由,向南昌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实名举报南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8月18日,南昌市检察院回复:经8月15日到市局经侦支队了解,该局一大队正在做立案前的调查,还未立案。处理意见为:跟踪监督。

    当天,南昌市经侦支队对胡赣成做了询问笔录。

    9月25日,南昌市公安局正式向胡赣成、熊花娇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免费午餐

    根据南昌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2003年8月21日对福泰公司法人代表胡敏智,以及2004年5月对股东黄承辉、出资人杨素琼、孙一凡、蔡陵湘及经纪人饶婉和李珊的调查笔录,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还原出福泰公司跻身南昌证券市场的大致路径:

    1998年福泰公司成立之初,这个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营销咨询服务、信息服务”而不具备证券咨询资质的公司, 就与南昌5家证券公司及福建一家证券公司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就是福泰公司为证券公司拉客户(即招募更多股民),证券公司为福泰公司返还佣金,双方的条件是证券公司在其营业室为福泰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福泰公司必须招募一定数量的股民才能得到返佣。

    从协议来看,福泰公司赚钱的唯一途径就是招募一定数量的股民,而要让本来就在证券公司炒股的股民到福泰旗下炒股,就必须为股民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于是,福泰公司为股民朋友们送上了一份“豪华大礼”:免费接送股民到证券公司炒股,免费提供午餐,并可以为股民提供2.3倍的融资进行炒股,条件只是10万元的质押金和每天万分之七(后为万分之六)的利息。

    这份“免费的午餐”果然让南昌证券市场的散户们怦然心动,纷纷签订协议,但股民都认为跟证券公司融资。

    招募大量融资股民的福泰公司,便寻找合适的出资人签订协议,向出资人支付一定比率的利息,福泰公司从利息差中获利。

    然后,福泰公司向出资人推荐所谓的经纪人,由经纪人让股民签订单方面协议。

    按福泰公司法人代表的原话,“只是在出资人不在的情况下”,福泰公司才“受出资人委托与融资股民谈”。

    协议一般都由出资方保管,也有出资方交福泰公司保管的。融资股民没有协议书,因为“协议只是意向性的框架协议”。

    由于“融资股民有可能不使用资金,出资方又要把这笔资金留给别人”,因此,福泰公司就“要为出资方寻找另外的融资股民”,以“获得更多利润”。

    一个让融资股民事后陷于无法举证的事实是:协议约定,炒股必须在出资方或者第三方账号上进行,也就是说融资股民的钱被反融资;双方按出资方提供的“合作投资损益表”结账,而非交割单;融资股民下发指令进行股票交易后,次日开盘前经纪人要求股民填一份“确认书”,“确认书”写着交割核对无误,股民同意不再保存与上述交易有关的记录,并不再要求查询上述交易资料。

    “股民们考虑了放大资金的炒股风险,也考虑了高额利息风险,但谁都没有考虑到虚假交易的凶险。”胡赣成如是说,“对证券公司融资的信任,才使得股民将自己的股东卡、现金以及密码和身份证交给经纪人,在出资方或者第三方账户,进行所谓放大资金后的炒股。”

 

下篇

立案之争

    “股民炒股却找不到交割单,没有交割单就说明没有进行股票交易,没有进行股票交易而股民资金账户的巨额资金却不见了,难道这不是虚假交易?不是南昌证券黑市?不是经济犯罪?”胡赣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提出质疑。

    241笔股票交易仅仅是南昌融资股民股票交易的冰山一角。福泰公司插手证券市场5年间,800多股民数十万笔股票交易背后到底还有多少笔找不到记录?

 

工商之过

    2005年,福泰公司因未参加2004年年检,被江西省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当年5月12日,江西省工商局受理胡赣成等人举报福泰公司涉嫌虚假出资后调查发现:1998年7月20日,由股东福建省莆田市福泰经贸公司开出的100万元汇票实际结算为空白,属虚假注资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江西省工商局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赣企移(2005)第2号文件移送江西省公安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验资报告书”等。

    2007年2月28 日,江西省公安厅向江西省工商局致回复函称:该汇票于1998年7月17日签发一周后被申请退回,但福泰公司取得注册登记后的4月内陆续从给福建汇入了99万元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但此后两份文件显示分别为80余万元和97万元)。因此,福泰公司的行为未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罪追诉标准及不构成虚假出资行为,不予立案。

    2010年11月30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江西省工商局注册局,查阅福泰公司注册备案资料的“江西建信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书”显示:由“江西省莆田市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投资60万元,注册会计师为“顾光裕”。其股东发起人中黄承辉身份证号为“350302740465603”。

    这是一个漏洞百出,伪造极其拙劣的注册资料。但有着严格审查程序的工商机关,不到18天就下发营业执照。

    造假之一:福建省莆田市居然出现在江西省,而且在一句话里连续出现两次。

    造假之二:黄承辉的出生年月为1974年4月65日。

    造假之三:据《都市消费报》调查报道,建信会计事务所在1998年已经被撤销,中国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叫顾光裕的。

    “如此审核办证,工商机关到底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本报记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这是以前的事,现在不好说。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办证人员应该受到行政追究责任的。”江西省工商局注册局局长万世雄认为,“单就这个事件而言,我认为不会追究审核办证人的行政责任。”

    就福泰公司虚假注资过程中审核不严的相关问题,江西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矢明表示“拒绝采访”,并一再声称“有权利拒绝采访”。

 

证监之责

    2003年8月、2004年12月胡赣成等100多名受害者两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福泰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后,2005年1月13日,中国证监会信访处就胡赣成反映福泰公司参与股民融资炒股一事做出如下答复:

    福泰公司不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你举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已对这项举报正式受理,法院也正在审理你起诉福泰公司的民事诉讼。我会有关部门已对福泰公司事件中涉及到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初步处理。

    2005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南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再次答复:

    福泰公司至今尚未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我局对你举报的所涉及的证券营业部作了调查,对在调查中发现的某些营业部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业务规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作了相应处理。

    胡赣成将中国证监会的答复交付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要求立案侦查,但经侦总队以没有接到证监会任何材料和函件、同时该函件并未认定福泰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为由,不予立案。

    然而,2007年11月8日,北京市高院“认定中国证监会向南昌市公安局批转了举报材料”。

    证券公司营业部与一个没有证券咨询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让其拉拢股民炒股,并向其支付佣费,并因涉嫌虚假交易造成股民巨大损失。证券公司的行为是违规操作还是涉嫌违法行为?如果仅仅是违规行为,证监机构是否应该公开其处理结果?

    “作为证监机构代表,我也参加了江西省公安厅的听证会,但接受中央媒体采访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同意。”面对记者采访,江西省证监管稽查处副处长黄芳一再声明,但表示可以为记者“提供咨询”。

 

税务之责

    早在2005年3月,福泰公司因停止向南昌市西湖区地税局进行纳税申报,被该局于当年8月1日认定为非正常户(走失逃亡户)。

    接到股民举报福泰公司涉嫌偷税的材料后,税务部门多次实地查找无果。鉴于税务部门的检查手段有限,无法取得福泰公司的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无法对举报进行核实,2007年3月8日,南昌市地税局稽查局发函致南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并在《江西日报》刊登对福泰公司实施税务检查的《公告》。

    当年6—7月,江西省地税局稽查局对福泰公司法人代表胡敏智,以及出资人孙一凡、张小兵等人做了调查。

    据江西省地税局稽查局调查孙一凡笔录显示:李珊是胡敏智介绍给他的经纪人;孙与福泰公司之间口头协议1%的月息。

    但融资日息为万分之七,即月息为2.2%。也就是说孙一凡自己得不到一半,另外高达1.2%不为其所有,而孙还要每月支付李珊800元工资。

    那么,超过一半的利润到底进了谁的口袋?到底又是谁跟融资股民签订协议?

    同样,江西省地税局稽查局调查张小兵笔录显示:李珊按万分之六让张给股民融资,但李珊得万分之二,张小兵自己实得万分之四。

    据南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胡敏智称:福泰公司只起中介作用,福泰公司介绍的出资人有孙一凡、蔡陵湘、张小兵、杨素琼4人。李珊起先为孙一凡和蔡陵湘的经纪人,杨素琼的经纪人是陈贵霞,后来李珊、陈贵霞又都成了出资人,自己管。张小兵的经纪人是陈海燕。

    本报记者调查显示:南昌股民融资炒股在华夏证券江西第三营业部资金账号为20858,户名蔡陵湘。南方证券南昌叠山路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5002296,户名孙一凡。世纪证券南昌中心营业部资金账号6847,户名李珊。江南证券南昌营业部资金账号021829,户名胡敏(福泰公司胡敏智之胞弟);资金账号22756,户名陈贵霞;资金账号05027751,户名陈秋萍。联合证券苏圃路营业部资金账号234,户名杨素琼。

 

公安之责

    之一  追诉期之争

    2003年9月1日,南昌市经侦支队向南昌市公安局及时任局长上报《关于对胡赣成、熊花娇举报福泰公司涉嫌多项经济犯罪问题的调查情况汇报》。

    文件称:2003年7月下旬和8月下旬,南昌市民胡赣成、熊花娇向中国证监会和南昌市公安局分别投送材料,反映福泰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及虚假交易和合同诈骗的活动。

    但在之后7年内,江西省公安机关又出具了3份文件,否定了以上文件胡赣成夫妇的举报时间,并以超过追诉期为由不予立案:

    2003年9月25日,南昌市公安局向胡赣成、熊花娇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却为“你于2003年8月20日提出控告福泰公司非法融资、虚假交易……”

    2006年11月16日,南昌市公安局“关于胡赣成信访事项的答复”称: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追诉期为5年,福泰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9日,而你到2003年8月20日才到有关部门控告福泰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已过5年的追诉期。

    2010年2月2日,江西省公安厅发文称“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而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一份举报案件呈报表显示:2003年8月12日,胡赣成、熊花娇夫妇“因向南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反映福泰公司涉嫌非法交易、合同诈骗,经侦支队没有立案,并充当保护伞……”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时间为2003年8月18日,事实上否定公安机关后3份文件内表述“2003年8月20日”这一时间。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有误?检察机关到底是否履行检察职责?

 

    之二   名称之变

    2005年6月27日,南昌市公安局向胡赣成等三人发送《南昌市公安局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洪公信复2005字第001号)的函称:福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5年7月15日,江西省公安厅对胡赣成等《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赣公访不受(2005)001号】的函称:你于2005年6月29日反映福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资本注册罪……该案法院作为民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胡赣成举报的福泰投资顾问公司在江西省公安厅和南昌市公安局公文里何以成了“福泰证券投资公司”?

 

    之三  立案之争

    在2005年至2010年间,中国证监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工商局、南昌市税务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等,均以福泰公司“涉嫌犯罪”致函或移交江西省公安机关。

    但2010年2月2日,江西省公安厅就此前举行的胡赣成等股民反映“福泰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等九项经济犯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信访事项听证会发文称:“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而此前2009年12月22日举行听证会上,除申诉方4名股民代表、被诉方南昌市公安局和调查方江西省公安厅外,还有公听方江西省证监局、江西省工商局注册局及南昌市地税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并有省信访局副局长和省监察厅纪检员列席参加。 

    2010年11月29日,本报记者与胡赣成、熊花娇、胡玲玲三人一起前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该庭常务副庭长雄伟、姚姝、吴渤及信访主任王少昌表示:立案庭审判委员会决定,胡赣成夫妇的上诉案件,江西省高院不再审,将以《司法建议书》致函江西省公安厅,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

    2010年12月1—3日,本报记者多次前往江西省公安厅进行采访,均被该厅新闻宣传处以“领导开会”,“等电话通知记者采访时间”为由予以回绝。直到发稿时为止,江西省公安厅新闻处一直未予记者电话联系。

    而记者与江西省检察院新闻处联系采访事宜时,对方以“领导不在”将记者拒之门外,记者多次提出表达“采访意图”,均被对方拒绝,并一再声称“下周一再联系”。记者要求知道对方姓名,却被挂断电话。

 

文章来源于《中国经济时报》:http://www.cet.com.cn/20101227/f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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