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6日星期日

[G4G]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中文网 一些学者要求废除“危害国家安全罪”

中国/政治 - 
发表日期 2010年 12月 26日 - 更新日期 2010年 12月 26日

一些学者要求废除“危害国家安全罪”
作者 法广

刘晓波效应继续在中国产生政治冲击波,一些学者要求废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国学者张博树撰文提出大胆观点,要求废除中国刑法第 105条。张博树在题�"我主张废除刑法第105条"文章中说,这条法律违背宪政立国的普世原则,常常被作�迫害异议人士的法律根据,"是专制之法"," 是悬在所有良知人士头上的一把恐惧之剑",是推进中国民主转型的障碍。

按照中国刑法105条第2编「分则」第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和积极参加以及参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者程度有别但一律有罪;另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者同样有罪。

张博树在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说,这条法律违反政治哲学的基本常识和主权在民的原则。

张博树以四川民主活动人士刘贤宾、北京异议人士刘晓波和成都异议人士谭作人�例指出,刘贤宾因�组党而被视「颠覆国家政权」;刘晓波和谭作人则因� 「写了一些文章、搞了一些签名、接受了一些�访,批评共产党现行体制」被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总之,组党是「颠覆」,写文章是「煽动颠覆」。

张博树说,从政治哲学意义上说,「国家政权」并无神圣性;政权更替也与「国家安全」无关,因此刑法第105条规定是「荒唐的」、「违反常识的」。此外,从中国的现实看,中国共产党几十年一党垄断的政治体制已经直接导致党的蜕变和腐溃以及权贵资本的蔓延。

张博树强调,组党「是公民的权利」,批评「人民公�」共�党也是公民的权利,甚至要求共�党下台还是公民的权利。

他指出,中国大陆宪法第2章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8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他说,但「可惜的是」,同在这部宪法中存在的党主立宪条文却与以上规定相冲突,这是党治与法治的矛盾,是专制与民主的矛盾,是党主立宪与主权在民的矛盾。

张博树说,希望今天的执政者和未来的执政者逐渐�弃过去陈腐和陈旧的仪式形态教条,包括敌对思维的教条。

张博树曾�中国社科院哲学所近20年的老「助理研究员」,中国当局因�其政治观点,长期在学术职称上对他进行打压,并在一年前安排他下岗(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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