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0日星期一

[G4G] 打家劫舍杀人夺命的拆迁犯下的其实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打家劫舍杀人夺命的拆迁犯下的其实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作者:祝振强 2011-5-19 12:07:28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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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家劫舍杀人夺命的拆迁犯下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暴力拆迁、自焚拆迁经年有时,滚雪球般发展至今,已然到了打家劫舍、杀人夺命的地步――有人破了戒,发现没事,就有人跟着干,发现也没事,当然就有数众习惯成自然,就有社会约定成俗。见得多了,难免麻痹了我们的神经,淡漠了我们的情感。

相关部门跟在暴力拆迁、自焚拆迁的后面,出台条例、出台举措、出手行动,工作好像是做了不少。可最终难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结局。并且,这个循环过程是动态的、逐步攀升的――最新的案例是,山西大同市魏都大道居民遭"不明身份人员"夜袭,河北廊坊香河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的旗号,政府违规圈地达万亩以上……

我估计最高决策者在连连出手举措失效、无效的情况下,对此也是很挠头、很没招、很没面子。法律失效、无效,是以既立牌坊又当婊子的形式出现的,似乎是摇摇摆摆,还能坚持、抵挡上一阵子。而今的行政失效、无效,却是以如此赤裸裸的、公开抵抗、抵制的方式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是老话,上有政策随你的便,下有对策刀枪伺候。你尿不到我,我也不鸟你。

其实,这些以条例、禁止行市的举措,在出台之初,即已注定了铩羽而归、了无成效的结局――试想,打家劫舍、杀人夺命的拆迁,本质上是什么?无疑,是有预谋、有组织的集体性质、黑社会性质的暴力抢劫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无以复加之严重。为了达到目的,这些以集体、组织名义、通过所谓程序、审批的拆迁,杀人放火、凶残至极,已令无数个家庭家破人亡、当事人死无葬身之地……我这样形容,是过分了吗?是夸张了吗?无数学淋淋的事实,早已超过了语言的描述。

试想想,如此在人类历史上都可以被称作极端、罕见、破记录的大面积、大范围犯罪,却少有法律问津,少有被追究,少有被判刑。只是欲靠出台相关条例、规章、措施,试图制止这样的犯罪,这难道不是在鼓励这样的犯罪进一步发展吗?难道不是纵容这样的犯罪向纵深挺进吗?

我纳闷的是,高晓松喝高了撞到了风口浪尖上,被反反复复地在电视上示众认罪,几乎全国13亿人人人知道了高晓松的十恶不赦;小贩为了生存、为了自卫,失手打死了欲镇压他的城管,马上就被判处死刑……何以打家劫舍、杀人夺命的拆迁,就不见有任何的法律伺候?就不见在电视上有杀一儆百、杀个小鸡子给毛猴子看看的把戏?

有一种担忧似乎长期存在,那就是法不责众――打家劫舍、杀人夺命的拆迁很多,大家都如此,都法律伺候、都杀人偿命,这个盘子就没人干活了,这个江山就成了空洞。

我不这样看。最起码,你可以有个变通的措施吧?比如你逼死了一个人,罪过自然比逼死全家人要轻;被逼自焚的人变成了废人,自然比马上死掉了罪过要轻等等。你可以规定诸如,逼死一个人以下判罪或免于刑事起诉之类啊!但是,即便是这样无耻至极的底线规定,有吗?

在我看来,眼下打家劫舍、杀人夺命的拆迁,犯下的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诸如此类,哪一条不被拆迁所涵盖?民众生命丧失了、被杀掉了、民众无家可归了、露宿街头了、民众忍无可忍谋反了,这些算不算直接、间接地危害了国家安全?

若对拆迁治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过于严苛了、过于依法办事了、过于以牙还牙了,则对于打家劫舍、杀人夺命的拆迁,治以相应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等,这难道不是起码的、基本的、底线的法律要求吗?这过分吗?

或者再退一步,把上述众多罪责打个对折、再打个对折,规定前述诸如逼死一个人以下、杀死一个人以下、拆迁百间房以下、圈地百亩以下免于刑事起诉……这难道也很难实行吗?

如此,拆迁难道还会如这般如火如荼、还会有这般上了一层楼更上一层楼、罪愆、孽过只有更高、没有最高之情形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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