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公共利益" 需要 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2010-01-28 23:48:17 来源: 新华网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记者崔清新、陈菲)29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 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 偿的,适用本条例,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 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 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文来源:新华网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参考消息(G4G)"论坛。
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go2group@googlegroups.com。
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go2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go2group?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