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6日星期三

[G4G] 中华民国宪法

阿波罗新闻网2007-05-26讯】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根本法,1946年12月25日经"制宪国民大会"议决通过,于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9年10月1日后,其法律效力仅及于台湾、 澎湖、金门、马祖。内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条条文,计分十四章。宪法本文的主要特色为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
 
 
1946年制宪国民大会时,17名来自台湾的制宪国民大会代表与蒋介石合影留念
 
中华民国制宪沿革

中华民国建国时,一切法律制度都还没有健全,国家仍然处于动乱之中,在这个情况下,孙中山于1912年3月11日签署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国家的临时基本法。它在中国历史中第一次将"主权在民"的思想立入法规。
 
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提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草案),这部草 案的基础是临时约法,其中的规定使当时掌权的袁世凯非常不满,因此他不让国会讨论这部草案,相反地,他于1914年将国会解散,于5月1日提出了自己的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锟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期间提出一部《中 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1928年国民党统一中国后于10月3日由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 领》,在1931年5月5日召开的国民大会中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 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这部约法于同年6月1日开始施行。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这是今天中华民国宪法的前身,它本来应该召开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由于抗日战争在隔年爆发而未能召开。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着手推进宪政的实施。同年 10月10日,执政的中国国民党与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在重庆协商并签立"双十协定",确定以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径达到和 平民主建国,尽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商讨制宪事宜。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8人、共产党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党5人、无党派人士9人等 38位代表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政府改组案、和平建国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协定五五宪草的修改原则12项,并决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 会。政协会议闭幕后,宪草审议委员会,张君劢主持起草了这份《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保留"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的形式,落实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 国,以及联合内阁制之民主宪政等精神。

同年11月15日,在共产党缺席、但制宪国大代表仍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制宪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11月28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向大会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大会主席团主席胡适接受。12月25日三读通过,于当天闭幕 式中由大会主席递交国府主席,并咨请于民国36年(1947)元旦公布,于12月25日施行。自此中华民国结束训政时期,正式进入宪政时代。1947年 11月21日,全国举行国大代表选举。1948年3月29日,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并选举首届总统与副总统。

1949年2月,中共在大陆的统治区域内发布其《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这部宪法在除了金门、马祖以外的中国大陆地区现实上失效。但在台湾,它至今 维持中华民国的法统,保持着在台澎金马的法律效力,是中国历史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是基本的法律,于1947年中国国民党还未撤出中国大陆时 起草,也是针对整个中国而设计的。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到台湾时,沿用了整套原来在南京制定的中央政府机制。直到1990年代开始对宪法的进行重大修 正,在宪法中加入了很多专门针对台湾所设计的条款。

在1991年以前,中华民国政府一直没有公开放弃收复整个中国大陆地区的努力。1991年李登辉在非官方场合已经放 弃了对大陆主权的宣示,认为共产党控制整个中国大陆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整个政府结构依然存在,宪法上也没有正式放弃对大陆的主权,因为这样做有可能引起有 关对台湾独立问题的争议。

国民大会是1947年在中国大陆选举产生的,而国大代表具有选举总统的职权。在1949年政府搬到台湾后继续运作, 但是由于已经不可能在中国大陆举行换届选举,1947-1948年间选举产生的国大代表采"无限期"留任。直到1990年6月大法官会议决定,在国民大 会、立法院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内所有的无限期留任代表必须从1991年12月起退休。

第二届国民大会在1991年选举产生,共有325名国大代表。大部分代表是直接民选产生,100人则是根据政党得票 率按比例分配。这届国大在1994年修改了宪法,通过修宪案允许总统直接民选,为1996年3月举行的总统、副总统直选铺路。国民大会依然拥有修宪、弹劾 总统、副总统等权力。2000年4月,国大代表投票决定,这届国大结束后不再举行选举,国大仅在需要时才会选举并重新开会。修宪后国大的大部分职责已经转 交立法院,其中也包括了弹劾总统的权力。2004年立法院通过修宪提案拟将国民大会废除,此提案经2005年国民大会决议通过后,国民大会已走入历史。

府院制度


总统是国家元首及三军统帅。总统对五院有协调争议权,并且直接任命行政院长(亦称为"阁揆")。

根据宪法五权分立的精神设立五院,包括了行政院、立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和司法院。

行政院主管国家行政权,院长由总统直接任命。

立法院是主要的立法机构,最早在1947年选举产生。第一届立法院共有773个席位,但基本上是无实权的"橡皮图 章"。与国民大会一样,立法委员在1991年前一直没有换届。第二届立法院在1992年选出。第三届立法院诞生于1995年,共有164名委员,任期3 年。1998年开始的第四届立法院,委员人数增加到225席。立法院在政府机构中的职责随着政治体制的逐渐民主与开放而变得越来越重要。在1992年及 1995年的选举中,民主进步党都取得了逐次增加,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席,而中国国民党每次都只能维持仅仅超过半数的席位。不过在1998年中国国民党在议 会所占的比例由50%上升到55%。在2001年的立法委员选举中,中国国民党受到重创,民进党首次成为第一大党,但依然未过半数。2004年,民主进步 党挟总统连任气势,联合友党台湾团结联盟意图一举取得过半数席位,但仍功败垂成(两党合计101席),泛蓝仍在立法院保有过半席次(114席)。

司法院负责司法系统的运作。它包括了一个16人组成的大法官会议,负责对宪法进行解释。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任期8年。

考试院负责公务人员的甄选与考核,由考试委员组成,其任命手续与司法院、监察院一致。其下并设有两个部门:考选部负责甄选新的公务人员及办理律师、医师等专门职业的证照。铨叙部负责公务人员的任命、考核、退休。

监察院负责监察公共服务的效率以及稽查腐败案件。31名监察委员(包含正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每名委员任期6年。在近些年来,监察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进行了若干重要调查,弹劾了多位政府高层人员。

 民主选举

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 并且实施戒严令,为了与共产党对抗,戒严令赋予总统无限的权力。戒严令也禁止任何个人或团体发布不同言论,当时发布与当权者不同的言论如支援台湾独立或支援共产党都会招致严重后果。

1987年蒋经国宣布解除从1948年就开始实施的戒严令,开放党禁报禁,更为直接的人民选举成了共识,这个变化是 1980年代开始的自由化趋势的结果。1988年1月13日蒋经国去世后,副总统李登辉继任总统,并在1990年由国民大会选举连任六年,这也是国民大会 所选出的最后一届总统。1996年,李登辉与连战成为首任民选总统和副总统。2000年,陈水扁与吕秀莲直选成为总统和副总统,是为首次政党轮替,并于 2004年的大选中连任。

1994年国民大会通过修宪允许总统直选之后,立法院也在同一年通过省县自治法与直辖市自治法,允许台湾省省长以及直辖市市长直选( 福建省主席仍然维持官派)。在1994年举行的台北、高雄两市市长直选中,国民党赢得了高雄市长选举,而民进党则在 台北市取得了胜利。1998年国民党藉马英九在台北反挫民进党的候选人陈水扁,国民党取得台北市长席次,但在高雄民进党的谢长廷却也击败了国民党的前任市长吴敦义,两党依然继续分庭抗礼。2002年的北高市长选举,竞选连任的 台北市长马英九及 高雄市长谢长廷均连任成功。

1998年,政府为了解决中央与省县行政区的过度重叠而通过了虚级省(精省)的方案,政府宣布这个举措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民选的台湾省长在1998年底被撤销,恢复官派的省主席,但一般认为是当时的总统李登辉为了降低当时的 台湾省长宋楚瑜的影响力。而在1997年11月举行的县市长选举中,民进党取得了23个县市中12个县的县长职务,而国民党只取得了8个县。这是民进党第一次在重要选举中力挫国民党。在2001年的县市长选举中,民进党一举夺下大肚溪以南除 云林县、嘉义市外的所有县市长席位,但在北台湾仅力保台北县及 宜兰县连任成功,国民党则从民进党手中夺回桃园县 基隆市新竹县、新竹市、 台中县台中市的百里侯宝座。

台湾媒体有所谓"南绿北蓝"说法,意即北台湾泛蓝支持者较多,南台湾则为泛绿。然而此说是很粗略的划分,不能完全代表实况。事实上,台湾大多数区域蓝绿支持度皆在伯仲之间,此现象造成台湾民主选举格外激烈,甚至有"割喉战"之说。参见南绿北蓝。

 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年满20岁以上之公民,未受褫夺公权、禁治产宣告,并在该选举区设籍满四个月者,均可行使选举权。


年满23岁以上,可参选民意代表(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


年满26岁以上,可参选乡镇市长。


年满30岁以上,可参选县市长。


年满35岁以上,可参选直辖市长。


年满40岁以上,可参选总统、副总统。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施行及废止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议决通过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同年5月10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并且优于宪法而适用,此后历经四次修订。临时条款的内容要点为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得 为紧急处分、设置动员戡乱机构、调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及人事机构、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等,此外,并规定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不受宪法连任一次的限 制。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经由修宪程序,在1991年4月22日议决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在同年5月1日由总统公布。同年4月30日李登辉总统宣告,自次日亦即5月1日起,终止动员戡乱时期。
 
七次宪法增修
 
 宪法第一次增修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在不修改宪法本文、不变更五权宪法架构的原则下,在1991年四月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至第十条,同年5月1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一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一)明定第二届中央民意代表产生的法源、名额、选举方式、选出时间及任期。
 
(二)赋予总统发布紧急命令的职权。

(三)明定两岸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法律为特别的规定。
 
 宪法第二次增修

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在1991年十二月底经由选举产生,1992年五月,第二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同年5月28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二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国民大会代表自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起,每四年改选一次。

(二)将总统、副总统的选举方式,改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产生,任期改为四年。

(三)赋予地方自治明确的法源基础,并且开放省市长民选。

(四)将监察委员产生方式,由原来的由省市议会选举,改为由总统提名;同时将总统对考试院、司法院、监察院有关人员的提名,改由国民大会行使同意权。

(五)充实基本国策,加强对文化、科技、环保与经济发展,以及妇女、山胞、残障同胞、离岛居民的保障与照顾。

(六)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的解散事项。
 
宪法第三次增修

1994年7月间,第二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临时会将第一次及第二次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第一条至第十条,并经议决通过,同年8月1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三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自第三届起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

(二)确定总统、副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方式;至于罢免案,则须由国民大会提出,经人民投票同意通过。

(三)总统发依宪法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的任免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的副署。
 
宪法第四次增修

1997年六、七月间,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将第三次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于7月18日议决通过,同年7月21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四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毋庸经立法院同意。

(二)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三)对于总统、副总统弹劾权改为由立法院行使之,并仅限于犯内乱、外患罪。
 
(四)将覆议门槛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

(五)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增至二百二十五人。

(六)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

(七)增列司法预算独立条款。

(八)冻结省级自治选举,省设省政府、省咨议会,省主席、省府委员、省咨议会议员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九)增列扶植中小型经济事业条款。

(十)取消教科文预算下限。
 
 宪法第五次增修

1999年9月3日,第三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条文,同年9月15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五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代表第四届为三百人,自第五届起为一百五十人,依规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选出之。并以立法委员选举,各政党所推荐及独立参选之候选人得票数之比例分配当选名额。

(二)国民大会代表于任期中遇立法委员改选时同时改选,连选得连任。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不适用宪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至2002年6月30日止。第五届立法委员任期自2002年7月1日起为四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应于每届任满前或解散后六十日内完成之。

(四)增订国家应重视社会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

(五)增列保障退役军人条款。

(六)针对保障离岛居民条款,增列澎湖地区。

注:本次修宪之第一、四、九、十条经大法官会议第499号解释文指出因违背修宪正当程序,于解释文公布当日(2000年3月24日)起即时失效,回退到第四次修宪内容。
 
 宪法第六次增修

2000年四月间,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将第五次宪法增修条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修正后全文共计十一条,于4月24日议决通过,同年4月25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六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一)国民大会代表三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或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应于三个月内采比例代表制选出之。比例代表制之选举方式以法律定之。

(二)国民大会之职权为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议决立法院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

(三)国民大会代表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国民大会集会以一个月为限。国民大会代表任期与集会期间相同。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2000年5月19日止。

(四)副总统缺位时,改由立法院补选。

(五)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改由立法院提出,经人民投票同意通过。

(六)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七)增列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依法决议,并提经国民大会依法复决同意,不得变更之。

(八)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九)总统对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三院有关人事的提名,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
 
 宪法第七次增修

2004年8月,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经公告半年后,于2005年5月14日选出任务型国大代表三百名,并于6月7日复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同年6月10日由总统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为:
 
(一)废除国民大会。

(二)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减为一百一十三席,选制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其中不分区及侨选部分当选人需有一半为女性。

(三)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后,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超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为通过。

(四)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由司法院宪法法庭审理判决。
 
外部链接
 
  • 宪法简介  中华民国总统府
  •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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