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暂时没有过时,但需要与时俱进。收取版权费不再是唯一重要的获得利益的手段。
* 版权所有者(内容生产者)决定采用何种授权方式,不能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并牟取商业利益。
* 至于版权费高低,这是一个供应商与渠道商的博弈。尤其是对于新媒体公司,往往是新的内容渠道。
Sent to you by 参考消息 via Google Reader:
via 郑治·传媒边缘 by 郑治 on 3/10/08
近来看到两派关于版权的观点,有些争锋相对:
- keso(唱片公司应学盛大才能生存)认为"版权正在死去,但唱片公司仍指望垂死的版权可以保护他们过去的好时光,所以他们就很难顺应时代,改变自己。"
- 周志军(迅雷被告700万赔偿,中国互联网第一邪恶商业模式遭突击 )认为"中国互联网两大邪恶商业模式,第一是盗版"
今天下午参加《产业沙龙–内容运营面面谈》,版权问题也引起激烈争论:
- 内容公司高喊版权;
- 技术出身的新媒体公司大喊版权阻碍产业发展。
其中"激动"的蔡总现身说法,很有意思,他说:当他不生产内容时,总觉得版权贵;但现在自己原创内容时,总觉得版权卖得太便宜。
我的观点是:
- 版权版权,尤其是版权费,是一种享受内容带来的利益的权利方式之一。
- 如果只有卖内容、或者通过内容卖广告(不包括植入广告)的商业模式,版权费绝对是要害所在。
- 但是如果内容带来的利益不仅仅是卖内容或通过内容卖广告时,版权费就不一定是要害。
就上面第3点,拿写博客为例,现在我等写博客,唯恐天下不知,唯恐大家不看,唯恐大家不传播,因为我们写博客不在于卖字为生,而是营销自己、营销自己的观点。这时,我们关注的是冠名,关注的是保持观点,关注注明出处……
对于植入式广告,内容与广告边界模糊,这时版权费收入就不再是第一利益了。比如移动赞助电影《命运呼叫转移》:谁谁谁都不可靠,就移动可靠,因为救了两条人命。移动就会希望《命运呼叫转移》广泛传播。还有BMW曾经赞助一系列007式的短片,展示BMW的高贵、高性能、酷、炫,在网络上完全免费传播。
最后总结一下:
- 版权暂时没有过时,但需要与时俱进。收取版权费不再是唯一重要的获得利益的手段。
- 版权所有者(内容生产者)决定采用何种授权方式,不能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并牟取商业利益。
- 至于版权费高低,这是一个供应商与渠道商的博弈。尤其是对于新媒体公司,往往是新的内容渠道。
相关链接:流媒体沙龙现场讨论二:内容版权
Things you can do from here:
- Subscribe to 郑治·传媒边缘 using Google Reader
- Get started using Google Reader to easily keep up with all your favorite sites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 Google 论坛"参考消息(G4G)"论坛。
要在此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Go2group@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Go2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更多选项,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Go2group?hl=zh-CN 访问该论坛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