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5日星期六

[G4G] Re: 中国知识产权革命

who has authorized you to write those china laws?

2011/10/14 公民 <fangzyxp@hotmail.com>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86-10-67550114

电子邮件:zgrmfy_mygt@chinacourt.org

网址:http://www.court.gov.cn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  行为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  起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四年四个月,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1年7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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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无小,乱无大,法不立,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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