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星期四

[G4G] 美法庭维护学生网上批评老师言论权

美国 更新时间 2010年 2月 25日 星期四 11:25 PM 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RSS Feeds 聚合新闻

美法庭维护学生网上批评老师言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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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罗里达州一名法官最近裁决说,一位因在Facebook上批评老师而受到校方处罚的学生有权对校方提起起诉。

2007年11月9号,佛罗里达州Pembroke Pines特许高中女生凯瑟琳・伊万斯放学后在自己的电脑上开设了一个Facebook专页。她在上面张贴了教授她高级英文课程的老师的照片,说这是她所见到的最差的一位老师,同时邀请同学们在上面宣泄恨恶这位老师的情绪。有的同学支持凯瑟琳,也有同学为老师撑腰。由于反应激烈,凯瑟琳不得不在几天后把这个专页撤了下来。

校长得知此事之后,把凯瑟琳叫到办公室,通知她被校方停学3天,理由是她从事了针对教职人员的网络欺侮骚扰活动以及破坏性行为,同时把凯瑟琳从高级英文班撤到普通班里。

2008年年底,凯森琳在美国民权联盟的支持下,到法庭起诉了Pembroke Pines特许高中的校长。她要求法庭作出裁决,推翻校方对她的处罚性决定,说明勒令她停课的决定违反了宪法。她要求把有关记录从学校档案中删除,并支付她聘请律师的费用。凯瑟琳担心,被学校停课的记录会给她的学业成绩打上污点,同时对她申请读研究生以及未来就业造成不良影响。

这位高中校长试图让法庭驳回此案,但未能成功。佛罗里达州一位联邦法官日前裁决说,凯瑟琳有权提出诉讼。裁决说,她作为一名学生在校外发表的对英文老师的评论,不涉及淫秽、粗俗、恐吓或宣传非法或危险行为的言论,因此在受到保护的言论范围之内。

迈阿密大学媒体和伦理学教授山姆・特里利认为,联邦法官的裁决是合情合理的。他指出,公立学校的确需要关注有可能出现的暴力和破坏活动,但是,学生在校外通过Facebook或其它渠道发表抱怨老师的评论,则属于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

特里利说:"学生们会抱怨,人人都会抱怨,这种情况由来已久。学校不能因为某个学生在Facebook上抱怨一位老师就处罚这个学生,从而在公立学校引发言论自由问题。反之,如果某个学生公开或隐晦地发出威胁,在网上通过Facebook或以面对面的方式恐吓他人,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校方和警方就应该进行调查。"

代表凯瑟琳・伊万斯提出诉讼的佛罗里达律师马修・巴瓦罗分析了法庭裁决的法律基础:"宪法第一修正案是美国人拥有的最核心、最基础的价值观。批评、倾听以及自由地发表评论,是我们非常珍惜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法庭的裁决都赞同我们的观点,那就是,我的当事人凯瑟琳所发表的言论,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的,而校方的决定违反了她的这项权利。"

巴瓦罗律师表示,在他成长的年代,学生们发表对老师不满的言论,要么在学校餐厅里,要么在同学家里。但是,网路时代的情况完全不同。因此,法庭如何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原则运用到校外的言论上非常重要。巴瓦罗律师认为,法庭的这项裁决为校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处罚学生的校外言论,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

凯瑟琳目前是佛罗里达大学2年级学生,Pembroke Pines特许高中的校长也已卸任,他们都拒绝就此案对媒体发表评论。败诉方是否会提出上诉,未来结果如何,目前都还是一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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