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星期五

Re: [G4G] 中国境内车祸,外国人与中国人是否同命同价?

外国人获赔多,无关“民族大义”
送交者: 听讲 2010年02月24日23:40:52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外国人获赔多,无关“民族大义”

所谓同命不同价的新闻,总是能刺激公众敏感的神经。比如最近的一起车祸赔偿案,20093月,新加坡籍人士陈锐乘坐湖南的小客车,遭遇车祸当场死亡,同车乘客4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陈锐家属被判获赔799855元,而本案中最重的伤者仅获赔205760.42 元,这被认为是赔偿金额远超同案伤者。(《中国青年报》224日)

洋人国人同命不同价城乡人口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敏感,缘于在特定历史阶段,公众对司法公平、社会公平的焦虑。但本案真的不公平吗?

首先,人的生命是不能买卖的,所以不存在命的价格同命不同价本身是一个伪命题。我国人身损害的原则是:赔偿即补偿,死亡赔偿金相当于死者受到的损失(而非命价),其计算基础应该参照死者生前收入水平和预期的收入。不同人的收入和生活成本是不同的,赔偿当然也会相应有所不同。所谓法律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即得到同样公正的对待,得到的赔偿足以弥补所受到的伤害,而不是追求赔偿数额的统一,否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比如同样是手部受伤,一个外科大夫因为不能工作了,就比普通人损失要大得多,如果赔偿金相同,就不公平了。

其次,本案跟民族大义有关吗?被告方深圳市人保公司代理律师称:因为外国的经济较我国发达,生活水准比我国高,就给外国人高于我国国民的待遇,那就是对我国公民的不公平。保险公司隐隐将问题指向了外国人超国民待遇问题。这似乎远离了问题的本质,易触发无谓的民族主义争吵。所谓国民待遇,就是外国人跟国人一样适用中国的法律,但中国自己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和中国人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结果赔偿金额悬殊,这就不能扯到民族大义上了。

2004年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中国公民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城镇居民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按人均纯收入计算。而外国人的死亡赔偿标准则是参照199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定(试行)》,主要是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赔偿金。显然,陈某是新加坡人,其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自然获得的赔偿较高,而且本案中赔偿金也只有80万元不到,远未到天价赔偿

中国的同命不同价的真问题在于:中国城乡差距、地域差距严重,以及中国人与外国人的收入差距严重,且又由于人口的大范围流动,所以同一个案子里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时,就显得很不公平了。要使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得到相同的赔偿待遇,只能提高本国国民的收入水平,而不是晃动民族主义的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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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6 Kasia Hu <hometown.kasia@gmail.com>

中国境内车祸,外国人与中国人是否同命同价(图)

2010-02-26

去年三月,新加坡籍人士陈锐在湖南因车祸遇难,湖南衡东县法院最后作出了赔偿受害人家属近80万元人民币的判决,而其家属则要求当事人赔偿人民币4百万元。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委托律师,向湖南省衡阳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再度审理此案。一度沉寂的中国“境内车祸,外国人与国人是否同命同价”之议再起波澜。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唐琪薇邀请了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的唐吉田律师和纽约城市大学政治学教授夏明先生就此进行了讨论。

漫画:交通安全宣传图(网络资料)

记者:非常感谢二位今天能参加我们的访谈节目。湖南衡东县法院在去年三月的时候作出了赔偿受害人家属近80万元人民币的判决, 已经引起了很多中国人的不满。那现在家属还要继续上诉, 要求赔偿四百万元人民币。就有很多网友在网上议论说是国人洋人同命不同价。首先我想请教一下唐吉田律师, 在您看来网民们的这种议论有道理吗?

唐吉田:我觉得这个是就目前中国国内立法来讲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生命本身是无价的,当然说为了抚慰受害者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个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一种做法。但是把人非法地分出本国或者外国是违背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的这种法律的本意的。

记者:下面我想请教一下夏明教授, 我们知道现在去中国旅游的人是越来越多, 那他们在中国万一发生了交通意外, 在赔偿问题上, 在您看来是不是应该和中国的国人一样对待呢?

夏明:如果是涉及到旅游公司, 那么这里面的赔偿显然是有差距的。为什么呢? 因为如果是新加坡它那面办理的游客进入到中国境内的话, 那么它在新加坡是以新加坡的收费来进行的,八十万人民币折换成新币的话也就是十来万新币。这里面如果我们考虑到购买力平价、兑换率差异,所以如果出现责任赔偿的话呢,显然它会考虑新加坡那边的价格, 因为他买的服务的成本是不一样的。

记者:所以你认为不同国家的人在如果在中国遭遇车祸遇难的话, 还是应该有不同的赔偿标准的, 对不对?

夏明:不得不承认全球现在还是被疆界分开的, 还是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在美国旅行他收到的各种赔偿是以美国当地的标准进行赔偿的话;如果美国的公民到中国去旅行的话,如果受到同样的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话,如果当地的标准显然是对于美国公民来说就是不合理了,它已经低于美国国民普通的赔偿损失和标准。这种情况下, 对于目前货币还有查异的情况下,进行一种公平的追究和补偿我觉得应该是合理的。

记者:下面请教一下北京的唐吉田律师,因为我了解到中国大陆在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上呢城市居民和农民的赔偿金额也是不一样的。城市居民的赔偿额最高可以达到八十五万元, 农民最高却只有十五万元。唐律师,我想请问一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赔偿差异呢?

唐吉田:它实际上呢当时是考虑生活消费水平, 投入啊等等各方面因素。但是我觉得他的理论基础是有问题的。

记者:为什么你那么说呢?

唐吉田:因为本身他是生命, 它是不能够用所谓的价格或者价值来衡量的。 应该说是每一个生命,不管他的肤色、种族、贫富等等, 受到这种人身损害, 除了考虑责任以外, 就不应该考虑其他的差异。

记者:那下面我想请教一下夏教授, 如果是定居在美国的民众发生以外的话, 他们会不会有因为地位悬殊等问题而造成对伤害赔偿的不同呢?

夏明:从美国的角度来看,人呢是平等的, 在人格尊严的意义上是平等的。但是并不是说每个人的价值从赔偿的法律的角度来说完全平等。比如说美国发生911袭击案以后, 政府对三千来人进行全面的赔偿,赔偿就分了许多等级,有的赔偿了上百万, 有的才赔偿了十几万。应该根据这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家庭对他的…包括他的教育等等投资了, 然后他死亡了,对这个家庭带来的损失几个因素考虑,那么因此赔偿是有差异性的, 这种情况也不是说完全没有道理。

记者:下面请教一下唐吉祥田律师。因为我注意到在杭州阔少飞车撞死浙大毕业生交通事故当中, 受害人的家属得到了一百一十三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那我想请教一下唐律师,是不是每一起车祸因为情况不同,赔偿的金额也会不同呢?

唐吉田:立法他会有一个最低的标准。但是如果说肇事方自愿超额或者加倍, 那事另一码事。

记者: 现在河南衡东车祸遇难者的家属还在进行上诉,最后具体到底结果会怎么样还很难预料。那夏教授,你觉得有没有什么途径可以尽量避免类似的车祸赔偿纠纷呢?

夏明:我觉得现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在于, 其实很多的车祸, 它的赔偿从西方国家的角度来看呢, 它其实很大程度上不是出了车祸以后进行赔偿, 他更多的是在商务活动和旅游活动中买的各种旅游保险、人身保险和意外保险等等。 如果大家都能意识到保险在生命中的重要性的话,其实很多的问题有保险公司在理赔的。 中国目前的赔偿之所以发生这么多争议来看呢,其实很多东西不应该由责任方完全达到受害者满意的这种赔偿。因为有责任方他又没有经济能力来支付, 所以很多情况应该推广和普及这种保险。

记者: 最后我请教一下唐吉田律师。 因为我也看到有法律界的人士表示中国公民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已经有很多年没有改变了,和其他一些国家相比呢, 相差悬殊。那您觉得在最低额赔偿方面, 中国的立法机关是不是应该尽量地做一些修改呢?

唐吉田: 我觉得有必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水平,经济各个方面的变化及时调整这个标准。 同时呢, 针对刚才这个朋友讲的,可能是说有一个对等的原则, 但是呢无论怎么平衡,不能出现出现严重的差异,明显的利益不对等。总而言之, 对生命的尊重需要作为立法和司法的一个核心,然后在此基础上, 尽可能的让规则更为符合各方的一种期待。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唐琪薇邀请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的唐吉田律师和纽约城市大学政治学教授夏明先生就“中国境内车祸,外国人与中国人是否同命同价”进行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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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6 参考消息 <go2group@gmail.com>

一度沉寂的中国“境内车祸,外国人与国人是否同命同价”之议再起波澜。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唐琪薇邀请了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的唐吉田律师和纽约城市大学政治学教授夏明先生就此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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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亚太报道 by yup2 on 2/26/10

去年三月,新加坡籍人士陈锐在湖南因车祸遇难,湖南衡东县法院最后作出了赔偿受害人家属近80万元人民币的判决,而其家属则要求当事人赔偿人民币4百万元。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委托律师,向湖南省衡阳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再度审理此案。一度沉寂的中国“境内车祸,外国人与国人是否同命同价”之议再起波澜。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唐琪薇邀请了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的唐吉田律师和纽约城市大学政治学教授夏明先生就此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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