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所以决心再读《为权利而斗争》这本小册子,就是希冀能够拾菁撷萃,有所新得。by 天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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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为权利而斗争》
记得意大利著名作家卡尔维诺曾这样定义经典作品:一部经典作品是一本每次重读都好像初读那样带来发现的书,是一本即使我们初读也好像是在重温我们以前读过的东西的书,是一本从不会耗尽它要向读者说的一切东西的书。而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则正是这样一篇经典文字,值得我们一读再读。
我之所以决心再读《为权利而斗争》这本小册子,就是希冀能够拾菁撷萃,有所新得。
一、耶林其人
比之其在西方的声名显赫,耶林在中国尤其是大陆,若以著作等身论,则显得“身单影薄”。因为《为权利而斗争》是迄今为止他的著作中唯一被翻译成中文的作品(尽管这本小册子在中国的译介工作自1900年始,持续了一百多年。)。我们所能赖以“直接”揭�其思想的文本唯有这本译介过来的小册子,其余者皆为从他人著述的转引中所获得支零破碎的印象而已。所以,很难说,我们对耶林其人有特别深刻的认识与评价。
据现有的资料显示,耶林(Jhering),名鲁道夫(Rudolf),生于1818年8月22日,卒于1892年9月17日。高中毕业后,他先后求学于海德堡大学、哥廷根大学、慕尼黑大学,最后于1842年在柏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27岁时,他被瑞士巴塞尔大学聘为正教授,从此开启了其变动不居的执教生涯。而他的学术之旅早在1840年师从萨维尼的学生霍迈尔(Homeyer)攻博时即已铺就。自然,耶林本人也深受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并一度被视为由萨维尼创立的历史学派的年轻同道。然而,耶林“不独使历史法学派所筹划的纲领全部实现”[1],而且超越了它,并以其开创的利益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开启了20世纪法学的新发展方向而名垂青史。
斯人已逝。可他对整个世界现代法学的影响则是多面且深远的。下面,我们仅就可能及方便整理归纳处作一二说明。
1、在学术方面,他的同胞拉氏曾有一番评论,“吾人概述一般法学”,“则不能不忆及耶林”。“吾人前所讨论之思想,无一彼未尝研究者,且尝判断此等思想之正否”。而且正“因耶林此举,法律哲学遂再生,法学方法论遂有检察之说”。[2]由此,我们可窥一斑。再加之耶林著作等身,其作品如《罗马法的精神》(1852~1865)、《为权利而斗争》(1872)、《法的目的》(1877)、《论是非感的产生》(1884)等及其目的、利益、生活条件等理论均为世界法学之丰厚的思想遗产。值得一提的是,耶林还是一位有着雄心壮志的法学家和学者。生活在萨维尼、普塔赫、黑格尔等大师比齐的德国,耶林并未“高山仰止”、“景行影随”,而是另辟巍峨,“实从萨维尼不合理之历史法学,适遇黑格尔之理性说,欲进而征服两者共同之方法论的一元论。”[3]
2、另外,耶林在司法实务界的作为也是可圈可点的。这一点大致从两个方面得以印证。一是,在维也纳大学执教期间,他即受到来自维也纳“法律协会”以及司法界、律师实务界人士的无比尊敬与热爱,并与他们结下了深情厚谊。《为权利而斗争》就诞生于耶林1872年在维也纳所作的那篇富有激情和渲染力的告别演讲。二是,耶林对德国民法典(1900)实施的贡献。这一点,在当时的德国,即有这样的评价为证:立法思温翁,司法问椰林。也就是说,“德国民法典是以温德沙伊德的精神(体系化思维)来制定,却是以耶林的精神(实践性思维)去实施的。”(〔德〕菲肯切尔)
二、也谈“为‘什么’而斗争”---Recht 在本书中的含义
窃以为,为“什么”而斗争,不仅是译介者之惑(本书译者郑永流先生的译后记即以此为标题),也应是读者之惑。若仅望标题而生义、先入为主的话,我们则难对本书的认识与理解失之偏驳。而且,这也是我们读这本书时不可不注意的一个问题。
对此,本书译者郑永流先生在译后记中作了比较忠实的说明,现就此概述并补充如下:
诚然,Recht一词实“不易移译”。因为Recht是个多义词,“除有‘公正、合法’之意思外”,它还应从下面两种意义上来理解,“一是客观意义,指规范或客观法(objectiven recht,简称法);一是主体意义,指主体权利(subjectiven recht,简称为权利)。且两种意义相互关联,共同构成Recht(法权)”。也就是说,“不存在无客观法基础的主体权利,也没有无主体权利内容的客观法。”[4]因此,我们读此译著时当应注意这些中文与德文间的细微差异。通观全文,译者显然并未将Recht 一律对应为“权利”,而是探察入微,体模原义,根据具体场合及情况还相应采用了“法权”、“法”、“法律”等不同译义。这一点,译者如此,读者亦如是,方能弥补“字面”所欲达而不能达之义。在这种意义上,Der Kampf ums Recht(中译名为《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Recht在在不同语境下跟汉语词汇诸如“法权”、“法”、“法律”以及“权利”的对应关系实质上是流动的。
三、对本书的逻辑解读
由于文中没有分章节注标题,读者们自然只好凭藉个人感悟前行。故所见识各不相同实属情理之中。即便我们欲将要展开的逻辑解读无限接近作者“原本之义”,也不免打上个人的烙印。
根据前面对Recht的含义界定,我们试图参照Recht 的主要译义即“法权”、 “法”与“法律”以及“权利”在文中主要出现的次序,给大家提供一种对本书逻辑解读的可能。
(一)总的逻辑
从行文看,耶林显然是把法权放于更为基础性的地位。因为“在法权的概念中,存有下列对立:斗争与和平----和平是法权的目标,斗争为其手段,两者经由法权的概念和谐一致地得出,且与之分不开。”[5]而且,斗争(在本书中被指称为对不法的抵抗)即是法权的概念的要素[6]。耶林认为, “世界上一切法权是经由斗争而获得的”,并且“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众的还是个人的,都是以坚持不懈地准备自己去主张它为前提”。同时,他还用优美而富有哲理性的语言表述到,“没有正义的干戈,是法权的赤裸裸的暴力,没有干戈的天平,是法权的软弱无能。两者休戚与共。只有正义用来操持干戈的力量,不亚于她用来执掌天平的技艺时,一种完满的法权状态才存在。”[7]它“既适于单个个人,也是与整个时代。”[8]法权“不单单是国家权力的,还是整个民族的事业”。而“每一个处在必须维护其法权的境况中的个人”则又“承担着这种民族事业中自己的那一部分”。[9]继而,耶林又不无深刻地指出,法权不能仅仅被看作“生活的抽象秩序”,而更应该是“一个力的概念”。而斗争就是法权的这样一种内置性的存在。
在耶林看来,既然为法权而斗争实属必然,那么就应当明确其方向。而“之于为法权而斗争我们必须遵循两个方向”,即如Recht一词的双重意义所标明的那样----客观意义的法和主体意义的权利----“据其前一方向,斗争伴随着历史上的抽象法的产生、形成和进步;据其后一方向,斗争是为了实现具体的权利”。[10]
至此,本书的内在逻辑基本上已呈现。“法”、“法律”与“权利”即是为“法权”而斗争的方向,而“法权”则又是“法”、“法律”与“权利”斗争的完满状态----最终获得和平与秩序。
(二)两个逻辑分支
1、“斗争伴随着历史上的抽象法的产生、形成和进步”
我们认为,“法”或“法律”既是一个逻辑分支,又是一个权利的粘合点。在此,我们先来分析前者。后者则留待下面再说。正如在前面耶林所指出的,“斗争伴随着历史上的抽象法的产生、形成和进步”。法的形成并非像历史学派认为的那样毫无痛苦地发生的,无须奋斗、斗争,而是恰恰相反。“法是吞噬自己孩子的撒旦”,“法只有通过与自己的过去决裂才能使自己变得年轻”[11]。但“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12]而且从法与民众的联系看,“法非不费吹灰之力便降临于民众,他们必须为之角逐和争夺、斗争和流血”。道理在耶林看来很简单,即“狐狸从生育孩子的母亲那里叼不走孩子,同样很少从民众那里夺去他们在艰难困苦浴血奋斗中获得的法和制度”。[13]所以,耶林认为“法所要求的斗争,不是不幸,而是恩典。”[14]
2、“斗争是为了实现具体的权利”
就“权利”而言,它在本书中可以说既是逻辑展开的一个分支,又是逻辑的末端。作为分支她是为法权而斗争所指的一个方向即“斗争是为了实现具体的权利”。而说她是逻辑的末端,是因为她站在斗争的最前沿。每个个人对不法侵害权利[15]的主张和斗争,即是通过自己的权利去捍卫法。“具体的权利不仅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16]“这是一个从心脏到心脏的流动的血液循环”。[17]从而使得对不法侵害权利的斗争,不仅仅维护了权利本身,而且维护了法律和制度,不致于让不法得逞以打击权利主体的是非感。而且,为权利而斗争,即是对不法的抵抗,其实质亦是为法权而斗争。
而且,比较言之,耶林则更钟情于对第二个逻辑分支,即为权利而斗争的描述。毕竟,权利的优势是显明的---她既富有个性又具有集合性;既指向个人亦指向群体;不仅指向具体的利益还指向具体的制度。所以,是权利而不是其他别的东西才是法或法律实践的推动力量,才更符合法权这一实践性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耶林认为,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时,并非指向权利的标的即实在的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其权利被得到承认,是关乎其是非感,其自尊的一种人格问题。所以,“权利只是其具体制度的总和,每一制度包含着某种独特的道德的生存条件”。[18]也就是说,“权利是个人的道德的生存条件,主张它是对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19]个人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意味着个人人格受到损害,而不仅仅是物质利益的损失。此时,个人由于权利受到侵害而感受到的痛苦程度,以及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的大小,即成了个人是非感强弱的的判准。为权利而斗争也即成了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然而,事实是,并非每个人都热衷于将为权利而斗争视为对自己的义务,往往他们行动乏力,从而默默承受着权利侵害之痛。有鉴于此,耶林才有了更为深切的关怀。于是,他给我们举了某个人从战场上逃逸的例子:当一千个人必须迎战时,人们可能不在意某个人的逃逸;但当一百个人甚至数百人开小差时,忠于职守的人的形势就变得越来越糟糕了,整个抵抗的负担就全部落在了他们的头上。[20]“主张权利同时是一种对集体的义务”。[21]因为“我们斗争的利益绝不限于私权和私生活上,相反,它远远超过这些领域”。[22]所以,为权利而斗争,绝不是一个人的战斗。它不仅包括普通权利主体,也包括那些握有公权力的人们。毕竟,这是一个名族、一个国家的事业。“对于一个愿意对外有尊严地屹立,其内部坚定和不可动摇的国家而言,没有比民族的是非感更值得它必须去守卫和呵护的财富了”。[23]仅凭某个人或某些个人的努力而为权利斗争,则势必落得个米歇尔・科尔哈斯的下场,成为其是非感的殉道者。[24]
分析到此,我们则不妨略微调整一下,沿着由“权利”继而“法”、“法律”再到“法权”路线回顾一下。也就是说,权利,作为联系个人的纽带,它最容易为不法所侵害。权利人只有凭藉其是非感,积极主张权利,进行斗争,才会回复其合法利益。毕竟,“权利自身不外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可是,如果法律腐败且落后于满足一个健全的是非感的正当要求,那么民族的是非感与这样的法之间即存在着严重的裂缝---民众不理解法,法不理解民众。自然,这不仅导致司法的权威遭受削弱,继而动摇民众对法的信仰和信任。法权自身也将被否定。而欲维护法的生命与力量,维护法权,我们必然要扬起为权利而斗争这一直接更具实践与说服力的大旗。因为“没有斗争的和平与没有劳动的享受”则只属于伊甸园岁月。[25]
[1] 〔德〕拉德布鲁赫:《法律哲学概论》,徐苏中译,陈灵海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第18页。
[2] 同上。
[3] 〔德〕拉德布鲁赫:《法律哲学概论》,徐苏中译,陈灵海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第20页。
[4]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7.1(2008.10重印),第86页。
[5]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7.1(2008.10重印),第1页。
[6] 同上,第2页。
[7] 同上,第2页。
[8] 同上,第3页。
[9] 同上,第2页。这一点,恰恰可与后面耶林所论述的主题即为权利而斗争相呼应。当他谈及为权利而斗争时称赞个体人的优越的同时,他也未忘记将是非感投向群体—民族与国家。
[10] 同上,第3-4页。
[11] 同上,第6页。
[12] 同上,第8页。
[13] 同上,第8页。
[14] 同上,第8页。
[15] 从耶林对权利的定义即“权利自身不外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的利益”,法或法律“又是一个粘合点”,使得“为权利而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等同于“为法权而斗争”。
[16]〔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7.1(2008.10重印),第25页。
[17] 同上,第26页。
[18] 同上,第13页。
[19] 同上,第22-23页。
[20] 同上,第26页。
[21] 同上,第25页。
[22] 同上,第36-37页。
[23] 同上,第39页。
[24] 同上,第33-35页。
[25] 参见同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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