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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每届全运会上都会传出不少"不和谐"声音,不久前刚刚闭幕的第十一届山东全运会也是如此。这是体育与政治、经济等各种利益紧密结合以后的必然,而在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本质上与计划经济体制一脉相承的"举国体制"又成为了体育异化的强大催化剂。遗憾的是,我们至今仍将其视为独门法宝。
山东全运会刚开始,一位著名的跳水教练及裁判就报料说,这次全运会的跳水金牌全都是"内定"的,曾一度引发轩然大波。按照以往的经验,不用说也知道,这事情背后一定隐藏着什么一般人不了解的利益纠葛。我感兴趣的倒不是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是舆论对此事的态度。我注意到,一时间,全国的媒体——特别是评论人士——对此事气愤得不得了,大声发出了许多要求彻查的呼吁。在这个充满道德义愤和仁人志士的时代,这种情绪当然是十分自然的。
其实,"内定"与"让球"一类的事情,在逻辑上属于同一性质的事情,后者对中国读者来说也早已是见怪不怪了。不过我想问一个问题:假如在奥运会上中国某支运动队(比方说乒乓球队)被曝光在比赛中采用了"让球"的策略,我们会表现出什么样的第一反应和情绪?
我猜想,在经历了起码的法治精神和契约观念的启蒙以后,大多数中国人不再会觉得在国际比赛中"让球"是一件理所应当的事情,更不会将它看成一件无尚光荣的事情。但我同时也可以肯定,大多数中国人也不会对此表现出对全运会金牌"内定"同等的义愤。最合常理的一种情况是:他们会认为,"让球"在总体大方向上不足取,但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换言之,他们会全然超越激动的情绪层面,以一种心平气和的姿态讨论这件事情,仿佛这是一个学术问题似的。
由此可以作一总结,对国人来说,同样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国内(同胞之间)比赛中,属于大是大非的道德问题;放到了国际(与外人)比赛中,就降格成了完美与否的技术问题。当然,支撑这种双重标准的逻辑其实也非常简单:国家利益至上——在国际比赛中"让球"是为了确保中国运动员取得最好成绩,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全局)利益;在全运会上"内定"金牌则纯粹是一种赤裸裸的地方(局部)利益作祟。这种逻辑是一目了然的,也是我们习以为常的。
但是,我却认为,即使国家利益至上这个大原则是神圣不容挑战的(遑论有些人不一定认同它),上述逻辑要真的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也必须建立在一个基本前提之上:即所谓"国家利益"是可以清晰界定并且没有分歧的。那么,事实果真是这样的吗?
利益,只有相对于某一主体而言才有真实意义。个人的利益很容易界定:也就是某个个人自己认对他自己好的那些东西。问题在于:"国家"与"个人"是同一性质的主体吗?显然不是。国家是某一地域范围内许许多多个人组成的,他们之间无时无刻不存在着或尖锐或缓和的利益冲突和对立。当然,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国家利益"定义为对国家中的所有(或绝大多数)公民都有利的事物,但这其实只是一个语言学上的同义反复,一点也不解决真正的实际问题。我敢十分有把握地说,在一个允许畅所欲言的国家里,任何一个人公开描述一项他(她)心目中的"国家利益"后,一定会有人立刻表示不同意或反对,因为他(她)有一套与之完全不同的"国家利益"蓝图。
比方说,在国际比赛上要求运动员甲让球给运动员乙,原因是乙在下一轮对阵某位外国选手时胜算更大,看来似乎非常符合国家利益。但甲、甲的教练和其他反对者也许会指出:真正的国家利益并不是一届比赛中一两块奖牌的得失,而是这项竞技运动在全国的整体水平,让球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必将损害这项运动的长远发展。因此,这种所谓的"国家利益"只不过是一种短视行为。事实上,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也是我们中国人经常被教导的一对矛盾。
于是,在许多情况下,神圣而沉重的"国家利益"就这么在人们不知不觉中风化成了一付面具,真正在前台唱戏的主角变成了那个握有国家利益解释权的人(或团体)。
在已知的人类经验中,解决这个亘古难题的办法似乎只有一个:把"国家利益"悬置在一边,重要的是确定"国家规则",在这个规则之下,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和自由地追求他的利益,当然也包括他心目中的"国家利益"。
写于2009年11月6日,发表于2009年11月8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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