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星期五

[G4G] 美国专家:中国反垄断法仍存漏洞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以国务院下设的反垄断委员会为中心,执法权限涵盖国务院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商务部等多家机构。

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反托拉斯诉讼小组组长肯・艾永(Ken Ewing)说,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执法主体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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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VOA News: 中国 by 袁野 on 7/29/10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将近两年。专家说,这部法律在维护和促进市场良性竞争的同时,仍然存在多方面漏洞。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以国务院下设的反垄断委员会为中心,执法权限涵盖国务院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商务部等多家机构。

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反托拉斯诉讼小组组长肯・艾永(Ken Ewing)说,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执法主体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执法权限界定不明*

艾永说,这些不同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效率和水平不一,而且在涉及行政垄断的案例中,法律对执法权限的界定很不清楚。

艾永说:"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文字上的阐述并不明确。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这其实是指直接管理被告行政机构的政府部门,而不是发改委或者工商总局。这些真正的反垄断机构只有机会施加影响,但没有决定权。很多提供意见的评论方认为这个设置是有问题的。"

艾永是在致力于推进美中商务往来的美国民间组织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召开的一次关于中国反垄断法的研讨会上作出上述评论的。

在中国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的会员企业就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意见。

*质疑政府的价格政策*

在市场主导份额方面,截至2009年10月,中国商务部受理了总共93件有关企业并购的申请,并就69件作出审议。其中批准了63件,附加条件批准了5件,否决了一件,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申请。

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法学院副教授郑文通说,反垄断法实施后,中国执法机构受理的价格垄断投诉明显增多。

郑文通说:"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对于提供证据的举报,执法机构应进行必要的调查。事实的确如此,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受到的大量反垄断投诉当中,绝大多数涉及国内所谓的垄断行业定价过高,比如国有银行收费过高、汽油价格、水电价格过高等等。"

但是,郑文通指出,尽管这些投诉是援引反垄断法提出来的,但是这些行业的产品与服务价格大多由政府设定并控制,所以投诉实际上涉及的并不是企业不公平定价行为,而是政府的价格政策问题。

*行政诉讼法不足*

2008年8月实施的中国反垄断法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主导地位、以及行政垄断规定了基本原则和制度,但具体实施则取决于于一系列配套法规的规定。相关法规草案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郑文通说,已经公布的法规草案涵盖了反垄断法的许多方面,但并不完善。郑文通说:"大家都在瞩目的一套法规,即有关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关系的法规仍未公布。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垄断部门一位负责人今年4月在华盛顿表示,工商局正在酝酿草案,但迄今为止,草案尚未公布。"

此外,郑文通指出,中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如何公布,所以,尽管政府在制定反垄断法等重要法律的配套法规时通常会事先公布征求意见的草案,但这并不是法律强制的做法。行政诉讼法的这个缺陷增加了反垄断立法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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