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0日星期三

[G4G] 误人子弟札记之六:师生两重伦理关系浅议 / 萧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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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师生两重伦理关系,于教师而言,其义务,一为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基于学校与学生契约关系的尊重学生人格,还有教师所应当履行的基本教学义务,此为底线伦理;二为教师以真心和愛心关怀、愛护学生,并以自己较高的人格、学格力量感召学生努力向学的义务,此为较高伦理要求。

前者是底线,后者是较高要求。如果一个教师做不到后者,至少要守住底线。如果连底线都守不住,那就应该改行。那些严重出格违背教师伦理的教师,如果被起诉,改行并不妨碍他们承担法律责任。



2008年1月30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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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追遠堂 by 萧瀚 on 1/30/08

当代圣人白芳礼先生(已故)

图片来源:http://www.022net.com/2007/3-19/417059292432438.html

 

误人子弟札记之六:

 

师生两重伦理关系浅议

 

萧瀚

 

在韦伯意义上的理性化、祛魅化时代,大学教育如同其他许多职业一样,也逐渐地至少部分地进入商品交易状态。但是除此之外,教育本身无论如何都摆脱不了其特殊性,即它是一种与人的灵魂、精神世界密切相关的人类活动。

 

正因为如此,师生之间的伦理关系,在现代社会呈现出新的特性,理性地讨论这些特性,以让这个社会在此问题上达成一定共识,这对于清晰厘定人们能够普遍接受的师生相处准则,将是十分重要的。

 

无论中小学还是大学,学生与学校之间都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义务教育与付费教育的差别仅仅是谁买单的问题,而不是是否存在契约关系的问题——义务教育与大学教育如果有差异,也无非是学校对学生的义务比大学还要重,这也就意味着教师的义务更重。以大学为例,师生的第一重人际关系,首先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交易关系,学生经过考核合格,交付学费,进入大学,这是一种购买教育产品的法律行为。大学向学生提供以教师授课、批改作业、考核为主要方式的教育产品。这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学生与大学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在法律人格上平等。

 

学生进入大学之后,也就是与学校之间签订了一份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契约。于学生而言,这份契约是以获得教育产品为目的的,学习技能,学习知识,培养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格甚至更高的品格;于学校而言,这份契约的目的是获得发展和更好的声誉(私立大学还有盈利目标)。

 

在这样的一个法律关系中,于学校而言,教育产品的提供是需要在一种良好的秩序中完成的,因此,学校有权制定一些保证这种秩序的规则,包括上课纪律、考试纪律以及种种学生日常生活规范。

 

但是,学校制定这些规则的权力绝非无限,恰恰是有限的,其限度即在于保证学生充分有效地获得教育产品,一切与这一目的相悖的规则都是值得怀疑,甚至应当修改的。学校没有权力制定于学生学习目的相违的霸王条款。

 

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教师和学生之间于是出现了一种基本的平等关系,教师是作为交易者的学校的代理人之一,学生则是交易的另一方。因此,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教师有义务按照学校与学生之间的默示条款提供教学产品,这包括按时授课、不迟到早退,倾胸中所学以传授给学生,公平批改试卷……对于学生提出的各类问题予以解答,等等。

 

在这一层法律关系之中,教师没有义务以一个热心肠的面目出现,他们可以仅仅按照学校通常的要求,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地去完成自己的职业任务。这是教师职业的底线伦理,就是尊重学生学业内的基本要求,尊重学生的人格。

 

这样的一种师生伦理关系,是基础的底线师生伦理,任何一方破坏,都是不能被允许的。学生对持守了上述底线伦理的教师应当尊重,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合理的学习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必须满足。

 

这是师生关系的第一层伦理关系,也是最浅层的伦理关系。

 

但是,教育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是如前文说的,是一种与人的灵魂和精神相关的活动,正因为如此,除了来自法律和契约的关系之外,教育还有来自更重要的心灵的情感关系,这种情感关系的建立对于学生的学业和人格养成具有极大影响和作用。

 

正是这种师生之间潜在的情感关系决定了教师是一种带有圣职性质的职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对教师这一职业的职业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如果一个社会对教师没有这样的要求,或者教师自己没有这样的自觉,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的主流观念是病态的,至少是混乱的。

 

我曾经在本札记以前的文字中说过,教师对学生没有权力,只有职责,教师尊重学生人格是基本伦理,再上一层就必须是愛护学生,关心学生。一个真正成功的教师是需要后光的——如当年丰子恺先生评价他老师李叔同时说的。教师是在履行一份天职,一份心中的召唤!教师站在讲台上,要对得起这份职业要求的内在尊严。身为教师就要有为师者之风,要以一颗真心、愛心、善美之心、宽容之心、正义之心,去尊重、愛护、鼓励自己的学生,感召自己的学生,唯有在一种尊重、爱护和鼓励的情感感召下,教师的学识(如果不是一点都没有的话)才会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内在的求知欲。

 

我相信无数人都有同样的经验,仅仅因为喜欢某个老师,而把一门课学得很好,这就是一种来自情感的感召力量所致。而一个成功的教师,应该最大限度地做到能够给学生带来这样的感召力量。所谓师范,就是为师者要有风范,什么风范?道德的风范。如果一个贼站在讲台上大谈特谈诚实是美德,如果一个抢劫杀人犯在讲坛上倡导仁慈,听众会怎么想?只会觉得可笑,而连带的一个后果就是这些美德本没错,但是由于讲的人本身做不到,美德就变成了虚伪的说教,它所能够起到的作用不但不是正面的,还将可能动摇甚至摧毁学生心中原先已经建立的信念。

 

如果一个教师自己从来不知道尊重学生,不是讽刺挖苦就是训斥谩骂,他教导学生要尊重人,能产生效果吗?如果一个教师自己靠着抄袭生产学术垃圾,他教导学生要独立写论文,他的教导能有效果吗?有,一定有——这学生理直气壮地就抄袭了,做老师的敢指责吗?当然,不要脸或者脸皮厚的"教师"说不定还真的会指责学生,真应了梁实秋先生说的:"有道德的人说道德不稀奇,没道德的人谈道德才叫稀奇。"而遗憾的是,这样的教师在中国各个学校里都有一定比例,甚至比这样的教师道德败坏得多的都有,比如打骂学生、强奸学生的,向学生索贿的、卖考题的……,真是五花八门,各色垃圾应有尽有,这样一些专门玷污教师职业的人不清理出去,还能算个学校?

 

任何一所学校在聘用教师的时候,必须同时考察其职业技能的素养和人品,两者缺一不可。对于从事教师这种职业的人,社会评价永远都不能只看事不看人,而是必须同时既要看事还要看人。各种职业的职业伦理对从业者要求不同,因此,对具体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就各异。我在以前的文章中讲过"教师、医生、法官,以及神职人员、慈善职业,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属于具有一定圣职含义的职业身份,这些职业对任职者的品质要求远高于常人。"实际上应该再加一种职业,就是政治家。可惜,许多人不能理解这话的含义,好像阿狗阿猫都可以当教师,只要他们能教书就行,这是大错特错的观点。

 

当然,视教师为圣职之一种,要求每个教师都意识到,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但是,最重要的是,学校在聘用教师的时候,必须有这样的意识。蔡元培先生办学的"兼容并包"思想,力促大学的自由精神,开了很好的头,但也不是十全十美,至少他不应该一定程度上的道德兼容。例如刘文典课堂上吸大烟,学问再好也不该如此;陈独秀作为文科学长号召学生上街游行,这显然与教师伦理相悖,就不应当站讲台;辜鸿铭不好好上课,原定的课,想上就上,不想上就不上,最后蔡先生只好请他走人,实际上是可以开除的。这些人的学问我都钦佩,但是他们缺乏正确的师德意识,就不该做教师。不过那个时代还有许多人对现代学校的规则还不懂,所以一定程度上还可原谅。但现在不同,如果教师突破了教师伦理的底线,这底线就是法律所赋予的学生与教师互相尊重的基本伦理要求,那就不能容忍。大学应该宽容,但宽容的对象是思想和学术,而不是师德。对于师德恶劣者的宽宥,不是宽容,而是纵容。宽容是底线以上的多元,而纵容则是底线以下的放纵,其最终后果就是产生与教育目的相反的结果,将学生的为学为人引向错误的道路。所以,作为学校必须要能够意识到教师师德与学识并重,那种对教师从业者的道德素养全然不顾的聘用标准,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师生两重伦理关系,于教师而言,其义务,一为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基于学校与学生契约关系的尊重学生人格,还有教师所应当履行的基本教学义务,此为底线伦理;二为教师以真心和愛心关怀、愛护学生,并以自己较高的人格、学格力量感召学生努力向学的义务,此为较高伦理要求。

 

前者是底线,后者是较高要求。如果一个教师做不到后者,至少要守住底线。如果连底线都守不住,那就应该改行。那些严重出格违背教师伦理的教师,如果被起诉,改行并不妨碍他们承担法律责任。

 

                                                                        2008年1月30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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