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星期三

[G4G] 李银河:同敬爱的革命老前辈站在一起(不向韩寒学习?)

老家伙很可爱吗?汉奸不汉奸的,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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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李银河 on 1/27/10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最终夺取政权,并不是只靠军事力量,还靠顺应了反对国民党专制争取民主的社会潮流。在中共内部,虽然有相当一批人思想仅仅停留在农民起义改朝换代的水平上,但是她的脊梁是一大批终身怀抱促进中国民主进步理想的真正的革命者。他们在战争时期出生入死,在和平时期忧国忧民。他们是真正的理想主义者,他们的反对专制争取民主不是仅仅出于策略的考虑,到自己执政之后就不再主张,而是经过理性思考,认为中国需要民主而不是专制。在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我们这些晚辈的共产党人向这些革命前辈致敬,坚决支持他们的态度,同他们站在一起。

    最近,北京学者刘晓波被以“煽动颠覆罪”重判,不但引起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反响,也引起了共产党内部这些革命老前辈的忧虑。前《人民日报》社长胡绩伟、前《新华社》副社长李普、《新华社》老记者戴煌、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何方,日前联署公开信,呼吁对刘晓波的定罪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呼吁当局重新审查。本周加入联署的还有曾任前人大委员长万里秘书,著名“三农”专家――吴象,独立中文笔会的网站周三公布了这几位八九十岁老人在呼吁信上签名时的照片。

 

以下引文:

联署者之一、国际问题和中共党史专家何方就此接受本台采访时说:“最大的问题就是以言定罪是不应该的,因为《宪法》上保障言论自由。刘晓波他并没有颠覆政府的行动,按说联邦共和,即使是错误的,你不同意他讲,但是他有发言权,你不能因为他发个言就把他抓起来,反正不合理,我是不同意,我是反对的。定一年都不应该,何况定了十一年,我个人是这样认为的,所以就签了个名。(您看二审会改判么?)我看不保险,因为他定了以后,中国人有个脾气,这个弯儿转不过来,不好下台,上了台以后不容易下台。”

由于九十多岁高龄的老人听力不好,接受电话采访并不容易,但他们还是非常希望发出自己的呼声。其中李普先生接受本台电话采访时说:“对刘晓波的判决,没有道理啊!刘晓波到底犯了那一条法?没有那么严重吧?还是这个问题,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判他这么重有什么影响呢?您认为会否令知识界更加不敢说话?)这个。。可能。恐怕就是为这个目的吧!” 

尽管反对以言入罪,在他们的公开信中,并没有直接批评这一判决违反《宪法》中保障的言论自由、天赋人权,而是从中国党史的角度论证判决的不合法。其中写道:年轻的同志可能不知道,我们这些老同志都记得:“联邦共和国”的口号是早在中国共产党“二大”就提出来的,“七大”党章党纲又重申的正确口号。建国六十年后,如果北京法院的法官把赢得政权的正确口号,颠倒是非,错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证,那么,把我党党章党纲、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置于何地?把党和国家的老一代领导人置于何地?

曾任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的姚监复,在为最新一期香港《动向》杂志一篇就刘晓波判决撰写的评论文章--《 北京法院法官先生:请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与上述几位老人的呼吁不谋而合。

姚监复周三接受本台采访时说,几位老人用心良苦,而官方没有任何道理不采纳这种建议。“ 第一,五个白发苍苍的老人为民请命本身就是非常令人感动的诗歌,他们都八九十岁了,他们是考虑中国的未来;第二,他们也知道提普世价值、人权宣言,在中国没有效,法院里面不会承认这些、用它来判断事实的;第三,《宪法》应该是基本原则,但中国的顺口溜里就有,什么法都不能违反,除了《宪法》,因为我们没有《宪法》法院。这样的话,他们就用毛泽东说过的话、正确的话 “联邦共和国”这个词被判决中引用作为定罪的依据,他们觉得是错误的,跟了共产党几十年的老人说按照共产党的规矩,这么做也不合适,这样说应该是很多人能接受的,这样的理由是可以服人的。”

目前已成党外人士的前中共总书记赵紫阳的秘书鲍彤对几位中共老人的上书也表示支持:“我认为胡绩伟先生他们几位根据了解的历史,向后辈知识比较少、经验比较差、很难避免对党史不了解的这种人,重提历史非常重要!自己的老同志亲身经历的自己党的历史文件都不想学习的话,我不知道这种人还能学什么。当然我更希望他们学习的是普世价值、人类的共同经验,因为并不是说共产党提了的做了的才是不犯法,共产党不提联邦老百姓也可以提联邦。而共产党提联邦没有犯法,当年蒋介石都没说毛泽东提联邦是犯法,现在的人反动的程度超过蒋介石。”

 

    现在,有一些年轻人思想十分保守,停留在清末洋务派的水平上,即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他们只主张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反对学习西方的民主体制。把所有主张学习西方民主体制的人称为“汉奸”。在刘晓波判刑后,他们找到美国麦卡锡时代的法律为这次判刑做合理性依据。

 

以下引文:

美国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第2条规定:“意图颠覆、破坏联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发行、编辑、出版、公布、出售、公开展示颠覆、破坏联邦政府的必要性、适宜性的书写品或印刷品”,都是被禁止的。这项法律制定发布后,几经修订,目前仍然有效。1948年7月,美国政府依据该法律,以违反本法为由,对尤金・丹尼思等11位美国共产党领导人提起诉讼,被起诉者中包括新闻记者,罪行就是“讲授、宣传用暴力推翻、摧毁美国政府”,罪证是《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著作。这 11位美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仅仅因为“谈论在以后出版某些思想”,就在“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美国身陷囹圄,锒铛入狱。《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5条明文规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包括为此而“印刷、出版、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均要处20年徒刑或2万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根据美国联邦法院历来在案例中的解释,言论自由的运用以不致妨碍美国宪法的规定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以不得恶意诽谤政府或企图颠覆政府的存在为限。中国的汉奸们连洋爹的法规都没有读过就盲目磕头,以为在美国可以随便骂共产党就叫做言论自由。

 

    我对以上引文有两点评论:

    第一:你们不是反对学习西方的法律吗?在这个问题上为什么以西方的法律为准呢?好像是说,连美国都以言论治罪,中国以言论治罪有什么错?这样的逻辑不正是你们所反对的汉奸行径吗?

    第二:我们主张学西方,是学它好的方面,而不是学它坏的方面。不管是美国还是中国,以言论治罪都是错的。美国犯过麦卡锡时代的错误,他们内部的民主派、知识界一直都在反省。如果美国今天依据这个法律又判了刘晓波这种性质的罪,我们也一样要反对。记得80年代,我在匹兹堡的大街上经常能看到美国共产党一类的反对党发放他们的宣传资料,近几十年没怎么听说因为这个被判刑的。西方不仅有过以言论治罪的历史,还有过宗教审判滥杀女巫的历史呢。我们学西方当然不能学这些,而是要学他们比我们做得好的地方。

    总而言之,我认为,学习西方民主进步的一面不能算汉奸,学习西方落后的野蛮的一面倒有点像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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