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0日星期五

[G4G] 譚作人:譚作人被禁制的最後陳述

無論你怎樣對待我,成都,我為你而驕傲!

我對得起社會,對得起我的家鄉,對不起我的家人。

這是我的最後的陳述。

被告人﹕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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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admin on 11/20/09

《起訴書》指控我「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要證據不足,控罪缺乏事實依據,構罪有違法理。作為改革論者,我為社會也為政府,被主流媒體評為「文明市民」;如今為家鄉人民坐牢,我視為少有的榮耀。

編者按﹕這是四川環保維權人士譚作人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呈堂陳述,但今年八月十二日庭審期間,譚作人沒有獲准發言,於是他以手稿方式,寫下了入獄一年來要說的話和對欲加之罪的所有回應,交由亞洲週刊獨家發表,以保留一份堂外證供和歷史記錄。

今天,在莊嚴的人民法庭裏,我站在被告席上,等待法錘的敲擊。但這並不表示我已經站在人民的對立面,在接受人民或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的審判——當莊嚴的法錘敲下之前,我還幸福地站在不那麼幸福的人民中間,作為人民的一員而積極發言。

多年來,我以一個具體的「人民」——個人的身份,為了人民的利益,作著不懈的努力,對於損害人民利益的事情,作著頑強的抗爭。這是一件艱苦的工作,一個把抽象的「人民」變成具體的「公民」的漫長的過程。在這過程中,一些人沉默著自己的沉默,一些人特色著自己的特色,一些人等待著環境的改善,還有一些人認為,社會進步等不來,要靠大家努力去爭取。很有幸,我站在積極爭取社會進步的理性人群之中,作出過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

我不敢斷言,正是這些事情,成為我站上被告席的真正原因。但我要說,做過這些事,我至今無悔。

今天,我被起訴指控的罪名,是涉嫌「煽動顛覆政權和推翻制度」。這是一項嚴重的控罪,卻與我所做過的事,沒有多少法律關係。《起訴書》指控的所謂犯罪事實,是三件幾乎無人知曉的個人行為:一篇寫於二零零七年的個人回憶文章,一件在二零零八年為地震災區義務獻血的個人行為,一個在二零零九年發出的私人電子郵件。這三件事,與二十年前的六四事件有一定關係。然而,掌權的人和執法的者並不是為了六四而把我投獄,他們另有目的。

為什麼,對六四的官方稱謂,從最初的「反革命暴亂」,變成後來的「動亂」、「六四事件」、「政治風波」?為什麼,這件二十年前的歷史事件,今天成為構罪理由?為什麼,本案的控罪從「五一二」變成「六四」,從「顛覆政權」變成「煽動顛覆政權」?為什麼,行為人主要的社會活動被刻意隱去,而其微不足道且鮮為人知的個人行為,要被追究?為什麼,本案要避重就輕、避實就虛、聲東擊西且虛張聲勢?本案究竟是因事構罪,還是因人治罪?究竟是治思想罪、治言論罪,還是治行為罪?究竟是因為案外因素而預防犯罪,還是因為權力意志而懲罰「罪犯」?為什麼,行為人能夠對事不對人,行政人卻只能對人不對事?執法者為什麼要錯位構罪,開法律的玩笑?

法治治事,人治治人,政治治的是執政和行政。在「法治弱、人治強,政治更猖狂」的基本特色下,為了糾正被扭曲變形的執法行為,我更願意回到法律和法理的層面上,從兩個方面,向法庭展開陳述。

第一個方面,對於《起訴書》中的控罪,我根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作出無罪辯護如下:

一、《起訴書》捏造事實,主要指控不實。《起訴書》中關於行為人「多年來以各種方式從事所謂紀念六四的活動」的指控,不是事實。事實上,二零零八年以前,我沒有在任何地方參加過任何形式的紀念六四活動。

二、《起訴書》中關於行為人的行為動機和目的的表述是以公訴人的主觀推斷代替客觀事實,並強加於人,實行有罪推定。這種貼標籤式的宣傳手法,超過了司法解釋的範圍,不該用於法庭控罪。

三、本項指控的全部證據來自行為人的私人電腦,其內存資料為本人作品及網上信息,為私人物品。公訴人不能以此來證明行為人向不特定人群進行廣泛傳播,其指控的「煽動」行為,無事實依據。

四、我對涉及六四的三件事,辯護要點是:

A.二零零七年撰寫的紀實文學作品《見證最後的美麗》屬於個人文學創作及表達。本文從沒在國內發表,沒有指控的政治目的。

B.二零零八年為地震災區義務獻血,屬於個人公益行為。選擇日期六月四日是個人愛好,不是法定罪行。

C.二零零九年向王丹郵箱發送一封電子郵件屬於私人通信。該通信沒有進入公共傳媒,無「煽動」的事實。其內容為「以義務獻血的方式紀念六四二十週年的活動建議」,此建議與「顛覆」行為沒有法定關係。

D.從以上三件事看,行為人沒有實施「煽動」、「顛覆」、「推翻」的具體行為,不具備指控罪行的構成要件,其控罪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五、《起訴書》中關於五一二地震言論「損害了我黨和政府的形象」的指控,缺乏具體事實證明。同時,對行為人對局部具體事物的事實判斷和評論,妄用全稱判斷來加以否定,誇大其詞,上綱上線,不合法理。

六、綜上,《起訴書》所指控的主要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其控罪缺乏事實依據和實體法律的支持,構罪有違法律法理。根據《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根據《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其表述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定罪量刑),根據《刑訴法》關於「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規定和「未經法院判決裁定的,不得判定有罪」的規定,根據不溯及、不類推、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根據公平正義的法則精神,《起訴書》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應該依法予以撤銷。

以上是我對《起訴書》的陳述意見。

我要向法庭陳述的第二個方面的內容,也許屬於案外,但應該為廳內了解的一個基本事實,即犯罪嫌疑人究竟做過些什麼事,犯過什麼罪,或者說,是一個什麼樣的人。這個被壓制和掩蓋的事實,以及被剝離和迴避的真相,正是破解本案重重疑雲的關鍵點。

第一個基本事實是,行為人不是所謂「顛覆分子」。

《起訴書》所指控的「顛覆政權和推翻制度」,從來都不是我的行為動機和目的。我沒有這個終極目標,沒有這個主觀故意,也沒有從事相關行為的客觀事實。

我是一個竭力主張並且身體力行的改革論者,抱著「主觀為社會,客觀為政府」的行為動機,堅持為地方公共事務貢獻意見和言論。我個人的政治主張,是堅持對內開放改革,以持續漸進的政治改革,促進軟著陸式的社會轉型。這在我幾十年的言行中,能夠提取足夠的證明。多年來,我崇尚行動、追求效果,以溫和而又堅定的方式,踐行著自己的政治理念,踐行著知識分子的認、知、行的統一。正因為此,當開放、改革、發展三進程中一旦出現偏差、損害公共利益時,我總是一馬當先,見義勇為。這種作為給人的印象是﹕總是與政府作對。

然而,印象不能代替事實。與政府作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姑且不論,僅就事實而言,我從來沒有無事生非和刻意找碴或作對的行為。地方政府每年要幹幾百件事,其中多數是事關國計民生的好事。也有少數,屬於各有利弊、存在爭議的事。還有個別的,是弊大於利或損公肥私的壞事。這種壞事並不多見,也許不超過百分之一。我的調研對象以及公共批評的火力,僅僅針對這類壞事,十多年來,不超過十件事。這類壞事包括:二零零零年貝氏(指貝聿銘父子)天府廣場方案、二零零六年柏條河工程、二零零七年小西線工程、二零零八年彭州石化工程等等。在實事求是、對事不對人的原則下,在穩、準而不狠的批評方針下,這類公共批評大多收到了積極社會效果,維護了公共利益,實現了公共表達的目的。

我要陳述的第二個基本事實,是關於我的主流行為、創造性、建設性、公益性。

十多年來,我以個人身份出席各級政府的各類相關會議數十次,積極介入公共策劃領域,為城市健康發展建言獻策,並參與組織了一些重要的公共活動。此類策劃方案、項目建設及公共活動包括天府旅遊廣場、天府美食公園、中國西部鞋都、國際康復中心、都市文化旅遊、文化創意論壇、創意產業中心、百千萬系統工程、那愛德老照片影展、千禧狂歡之夜等三十多項。作為環保NGO註冊會員,我參加過長江源環保紀念碑建碑工程、索南達傑自然保護站建站工程等大型活動,參加過貢貢嘎山水電開發調查、柏條河水電工程調查、大熊貓生態調查等自然生態環境考察活動,提出過包括大熊貓立法保護建議、彭州石化工程遷址建議等多項環保建議,多次接受海內外媒體相關採訪。作為本市積極市民,我曾十多次參加包括省人大、市人大及政協的諮詢會、旁聽會,積極探索公共參與的有效途徑。

略作調查即可明瞭,我所參與的建設性項目,與公共批評項目的數量比,為十比一。其公益性社會行為與個人傾向性政治行為(如六四)的構成比例,是三十比一。這個量化事例,足以構成我的個人主流行為的事實證明。

事實上,在事關全局的公共事務中,個人行為是微不足道的,但有時又是不可或缺的。在我積極參與的地方公共事務中,有良知的專家學者和政府官員,無疑起著主導作用乃至決定性作用。但有時,當專家學者或政府官員面對權力干預,出現表達障礙的時候,大聲地說出真相,成為我這個民間人士的獨特優勢。面對躲在公權力後面的胡作非為,面對錯誤決策和特殊利益的社會性危害,我沒有理由沉默,也不願意逃避。

《起訴書》中提到的五一二地震言論,是我要陳述的第三個基本事實。如果通觀我所匯編的二十多篇媒體來訪報道,如果不是斷章取義、尋章摘句地作出片面解釋,應該不難看出,我的地震評論是客觀的、真誠的、善意的、節制的。這些言論中,有對地方政策措施及災區狀況的客觀反映、具體評述、甚至公開批評,但沒有所謂「詆毀我黨和政府形象」的主觀故意和客觀事實,更與「煽動顛覆」的行為和控罪,扯不上關係。

五一二地震發生後,作為一個事先知道一些相關信息及狀況、因事前無所作為而愧疚在心的環保人士,我事後曾經二十三次深入災區,用五十六天考察了八十五個極重災區中的八十二個極重鄉鎮,採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也發現了許多不應該被忽視的重要事實。比如,頭號敏感的校舍倒塌問題,就是一個於法於理於情都說不過去的問題。通過公民獨立調查發現,在地震中瞬間脆性整體倒塌的校舍建築,其實不到二十所,在二千多所震損學校建築中只佔百分之一。而它所造成的人員傷亡損失,卻超過總傷亡的百分之八十。這類校舍中,建築質量問題無疑是傷亡主因。由於不准調查追問,致使大多數其他正常震損校舍背了黑鍋,「黨和政府的形象」也成為極少數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犧牲品。

又如,水電密集開發的河流上游及水庫大壩附近,往往是震災和次生災害最為嚴重的地區,大量的水電站被整體掩埋,水電部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極為嚴重。為了避嫌,這個現象被忽視,大量傷亡損失換來的經驗教訓,成了啞巴虧。再如,災後搶險安置重建三階段中,一些地方官員忽視專家學者關於規避和防範次生災害的警示,盲目動員「不等,不靠,不要,自己動手,原地重建」,強迫一些災民回到危險地區,致使九二四至九二七特大暴雨及次生災害發生,給死裏逃生的災民造成又一次生命財產損失。還有,關於地震預測、預報、預防的「三預」工作出現脫節,關鍵環節缺位的情況,以及地震頻繁地區建築設防不足的情況,應是震災傷亡慘重的主因。該主因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其他應該重視並加以防範的問題,包括污染企業原地搶修重建、震損民房成為強拆對象、山區鄉鎮按城市化模式盲目集中重建、救災物質被挪用侵吞,等等現象,各地時有發生。

以上調查事實,各級政府應該掌握,社會公眾有權知情,災區人民更有權利追問。然而這些應該公開的政府信息,遭到了人為屏蔽。記者被驅趕,訪問被盤查,信息被封鎖,事主被控制,以致於對各種可能發生的危害預而不防、防而不治、治而無力,放任其發生。沒有事實可以證明,信息封鎖有助於穩定。恰恰相反,信息不對稱,更可能把表面穩定變成現實中的不穩定。

我的災區考察工作,雖不全面,也不算深入,卻是基本真實,尤其是關於校難問題的公民獨立調查,通過大量的入戶訪問,現場發放調查問卷,建立統計模型,搞清了基本事實,有了初步結論。這些大量的工作,我的說出,不及我的看見的百分之一。對於有些本可減輕或避免的天災人禍,我只有憤怒,沒有惡意。

然而正是這些看見和說出,成為使我身陷囹圄的真實原因之一。直接證據包括《起訴書》的指控,還包括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我被傳訊、抄家、刑拘,抄家扣押物品,多與五一二地震有直接關係。其中包括六件五一二校難調查成果和部分證據,也被抄走。

我被捕的另一個可能原因,是有關方面竭力避免提及的彭州石化基地工程。二零零八年,由於地震災難發生,我再次對地處龍門山斷裂帶的彭州石化工程選址問題,提出了強烈的質疑,並提出了系統的遷址建議。在成都市廣大市民強烈的反對下,彭州石化工程調整了方案,部分下游項目遷往新津。經與有關方面良性互動,我也主動撤銷了關於「和平保城」的示弱行動的建議。三個月後,我被刑拘。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我被刑拘並異地關押一百三十八天後,到成都市中院開庭受審,竟然享受了類似「一級保衛」的特別待遇。當六輛警車、二輛囚車押送我一個人,在全線三十公里交通管制下呼嘯而至。我不願推測,如此高調辦事,是為了把一個環保人士「擦邊」成為異議人士或者「上靠」成為動亂分子、危險分子;也不願相信,這是打著「維穩」的旗號,在破壞地方政治穩定;更不能妄斷,這是行政矛盾向司法領域轉移,行政方法向司法普及,是行政權力意志代替了司法精神。但我要問,如此小題大作虛張聲勢,究竟是誰的旨意?想以我為道具來殺雞儆猴,阻嚇公共批評?這不是一個好主意。

我所做的一切,無非是盡一個公民的義務﹕堅守常識,說出真話。如此而已。

良心和勇氣,是公民社會之魂。曾經,因為公開而不張揚地批評質疑市政府個別領導的一項公共決策,我被本市主流媒體評選為「成都市文明市民」。多年來,常有一些政府官員對我說,成都市民都像你這樣就好了。這類評價的來源,包括市人大、市政協、市建委、規劃局、旅遊局,等等。我被捕後,本市四個主要民間組織到我家送花籃,慰問家屬。部分成都市民和成都讀書會書友自發前來探監、捐款。一些網民發起「回家行動」,慰問卡片雪花似地飛向我的羈押地。

這些社會反應出人意料,感人至深!我把它視為公民社會在成長的社會進步表現,也視為家鄉人民對我的鼓勵。這種鼓勵表明﹕成都,需要更多的積極市民,需要有良知有擔當的城市「刁民」。

哪裏有錯誤,哪裏就有反對者。沒有反對者,就沒有公民社會。當今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的社會矛盾中興高發期,任何公共決策錯誤,都可能成為矛盾爆發的催化劑。所以,為了全社會的整體利益,尤其需要為了公益而敢於抗爭並善於抗爭的反對者,需要為了社會淨化而勇於「幹髒活」的人。在制度建設層面上,更加需要實現憲政條件下的司法獨立,需要國家刑法向公民刑法轉型,革命刑法向建設刑法轉型,建立公民權利的法律保障體系和公民社會的制度保障體系,以改變中國經濟發展與法治不彰的巨大反差,改善兩極分化及社會不公問題。正在積極創建法治政府的成都市,必將面對這一歷史考題,從司法改革開始,交出自己的作品。

人民法庭,是公平正義的發祥地。今天,我作為被告站在這裏,然而,應該為此而感到羞恥的人,卻不在這裏。所以,我不再為自己是否有罪而辯護,我相信審判長和合議庭的專業水準、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組建法庭,為的是彰顯公平正義,以維護最後的公正,而追求公平正義,正是我的行為動機和目的。如果公平正義是普世的、普適的社會價值,而不是特殊的、個別的、個性大於共性的特殊產品,那麼,我們之間定能找到共識。我相信﹕無論在何種制度環境下,有一個共識是普世的,它就是﹕法官,你的名字叫正義。在任何社會環境中,正義都有存在價值。

今天,如果你們判我無罪,我將為此而歡呼——不是為了我個人,而是為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獨立得以保全,沒有成為行政意志的犧牲品。如果判我有罪,我將服法而不認罪。這個判例,將會成為法治政府和政治社會的識別標誌之一。對法治政府,我尊敬;對政治集團社會,我唾棄。如果要我坐牢,我將為此而感到自豪——為家鄉人民坐牢,是一種少有的榮耀,我將此視為我對家鄉的回報。

無論你怎樣對待我,成都,我為你而驕傲!

我對得起社會,對得起我的家鄉,對不起我的家人。

這是我的最後的陳述。

被告人﹕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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