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严晓玲案,惊现网络言行获罪的新动向
2009-11-17 南方都市报
作者:于建嵘(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http://opinion.nfdaily.cn/content/2009-11/17/content_6349371.htm
2008年2月,福州市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突然死亡,警方做出“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严母林秀英却坚持女儿系被多人奸杀,开始上访,要求“明查此案,严惩凶手,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2009年6月,福州多位网民因用文章、视频的方式记录下林秀英的说法并在网络传播而遭拘留。近日,其中三位网民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在福州马尾区法院被推上了刑事被告席,涉嫌的罪名是“诬告陷害”。(11月12日《法制日报》)。
公权力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早有先例,如王帅案、吴保全案等。但从之前的“诽谤罪”上升到这次“诬告陷害罪”,说明因言获罪的现象又有了可悲的升级。言论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它不仅对“人”个性的展现、自我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民众对政府行为进行评价、监督、影响的基础。因为专业的关系,我对自由表达权并没有深入研究,但这起案件却让我想到三个问题。第一,对政府部门做出的调查结论,公民有没有怀疑或不接受的权利?在福州检察机关眼中,既然公安部门已经召开发布会公布“宫外孕”的真相,游精佑仍上传“八人轮奸”说法的视频,就属于明知真相而故意歪曲事实,是“诬告”。但我们为什么要相信这个官方的说法?人民纳税供养政府,正是为了保证自己能得到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公共服务。因此,政府是有义务给民众一个真相,而不是公民有义务接受政府的结论;在政府保证的知情权之外,民众仍保留有自己寻找真相的权利。
如果公权力发生了某种腐败变质,将私利放在职责之上,在具体事件上的结论就不一定能让公众信服。周老虎、躲猫猫等事件中,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言之凿凿的结论,事后不都被证明是错误的吗?并且也没见谁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责任。其实,正因为公权力开始失去公信力,才迫使人民自己去寻找真相,并试图纠正其错误。
林秀英失去了女儿,自然有更多的伤痛作为动力,试图去查清每一个疑点,让过世的亲人能够安眠。这种天然权利不应以公安部门做出结论与否为终点。而三网民只是忠实记录了林的言论,并将其传上网。一旦民众不接受政府结论,坚持表达其他说法,就可能被指控为“在明知严晓玲死因的情况下”,仍捏造事实意图诬告陷害,公权力实在是太傲慢了。
第二,言论自由是否包括有权发表合理怀疑以及有缺陷的言论?具体说,首先林秀英有没有权利发表自己的“合理怀疑”?我认为当然可以。其实,人的认识总是要受客观条件和自己的智慧、知识、经验等的限制。如果言论自由仅仅指一个人可以说“正确”的话,那么就等于说一个人不可以说话。其次,三网民上传林秀英自述,是否就有义务去进行调查核实?我认为言论自由正是要保证各种观点的充分表达,使得公众可以尽可能多地掌握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判断,最终获得一种动态的平衡。如果要求三网民去全面核实,那言论自由的成本也就太高了。
互联网使得普通人获得了一定的“话语权”,极大地鼓励了公民的表达欲望和政治参与。信息的汇集和众多网民智慧、理性、经验、见识的碰撞,使得民众有可能合理地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公权力不再能垄断真相,这在周老虎案中得到了最大的证明。林秀英的“一面之辞”,如果明显违反自然规律和生活常识,更可能的结果是会被网友及时发现指出,将她从自己的“被迫害幻想”中解救出来。之所以成为“谣言”,说明闽清当局确实有必要对疑点做出进一步解释。如果对自己的调查结论有足够自信,就应该相信公众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完全没有必要过于紧张。
当然,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有边界,都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具体说是不得违反法律,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目前在公权力与民众权利界限以及网络表达自由权两方面,我国法律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或模糊性,这种情况下,司法判决因能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而显得格外重要。
这就引出了我的第三个问题:在司法不能独立于地方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法律不会被任意解释,被某些地方执政者用来作为迫害网民的工具?网民写文章、做视频记录林秀英的说法,是为了更多人得知严晓玲死亡事件中的疑点,能借助网民的力量进行分析,也希望能形成舆论压力促成该事件的重新调查。他们的目的是同情弱者、助人为乐,自己在其中并没有私利;他们追求的是真相、正义和良知。根据公开报道中的内容,我看不出三网民的“有意”、“捏造”,更没看到他们曾向公安等部门举报聂志雄,“诬告陷害”是从哪儿来的呢?如果三网民罪名坐实,恐怕就有很多网民发言时又要加上各类自创的“免责声明”,甚至从此三缄其口,“潜伏”下来变成网上余则成了。
司法系统是通过保证严格的程序正义来最大限度接近实质正义的。如果司法不能独立审判,被另一个强大权力所操纵,法律成为被任意歪曲的工具,审判成为过场,司法系统就会失去应有的权威。如果三网民“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受损害的将不仅是公民的网络自由表达权,更代表着司法权的失守,代表公权力对私权的无限侵害能力和可能。
此案另一个“有趣”的地方,是其即使被重视到成立专案组的程度,作为“虚假”事实来源的林秀英却并未受到追究,被瞄准的是帮助访民维权、曝光地方丑闻的热心网民。我的一些朋友和游精佑有过接触,他被誉为一个善良、高尚和纯粹的人。据说他每个月把工资的一部分存起来,以备有不幸的人来求助;在庭审中他说“良知的煎熬和正义的信念,这是我生活必然性的推动力”。社会的进步需要这样的人,可三网民却受到了如此的待遇,令人遗憾。
作者:卫金桂
http://gswjg.blog.sohu.com/136906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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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刘晓原 on 11/17/09
福建网民案挑战的是全人类的道德观
作者:卫金桂
http://gswjg.blog.sohu.com/136906805.html
一直关注着福建网民案的进展,对于法盲的我来说,除了严晓玲惨剧对心灵的绝望性撞击和疼痛,我说不出太多道理来。但是,为严晓玲母亲仅仅提供技术帮助、没有主观成份加减;只作为简单的信息传播人的游精佑等由此获罪,并将这一同情弱者的举动,加诸与政治有关的罪名,使几位“帮闲人”遭受镣铐待遇和牢房羁押,这一事件,直接挑战到人类社会的道德观。
人类社会如果不保护弱者的权力,最终结局就是灭亡。权力保障,最根本的体现在于对弱者权力的保障,不论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应当如此。比如健康人关照老弱病残;成年人保护小孩;法律和社会秩序设计方面对弱者权益的特殊规定,等等,都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福建网民游精佑、范燕琼等人,面对一位失去女儿惨死上访无门的母亲,出于同情,免费为她制作视频,意图通过网络影响引起执法部门关注,就是有良知的个人保护和声援弱者的举动,是基本的人类道德规范行为,对他们绳之以法,就是挑战人类的基本道德观。
中国人喜欢用的词语说,道德是有阶级性的,有国情区别的,也就顺理成章将道德上升到了意识形态的层面。但是,道德作为衡量个体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之一,不论国别如何,人类社会依然存在公认的道德规范,不为私利危害别人,剥夺他人生命,应该是没有国界区别的起码要求和社会属性,这一点在中国也毫无例外。可福建网民案给人一个突出的感觉,就是一部分人的名誉至高无上如老虎屁股,不能有纤毫冒犯;另一部分人的生命不如草芥,随意可以处置,而且不许别的力量去过问和维护。公诉人利用国家公器,给帮助弱势的网民定罪,再按自己的需求随意修改罪名。这种做法,别说违背普适道德,连中国意识形态型的道德价值观,也与此截然相反。
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可是,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广阔无边,总有细微之处,成为其忽略和鞭长莫及。于是,凡是法治不及之处,便是德治用武之地,法制和德治,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和秩序。福建网民案提供的事实却是,当一条残酷的命案得不到法制的关注、道德力量来补充法制的不健全时,法制机构反过来制裁道德的力量,为恶法恶行辩护,摧残道德力量。这种残酷的事实就将一系列严重问题摆在了桌面上:法制达不到和不健全的地方,以什么来伸张正义?当法制站在道德的对立面时,谁敢抱守道德去关心弱者?当弱者同时处于法制和道德的视线之外时,社会将是什么可怕样子?福建网民案的结果,就在考验这些结论朝哪个方向进行。福建网民案复审将至,我们试目以待,看这场较量能否守住法律支持或至少承认保护弱者是合理合法的这条人类道德底线。附:福州严晓玲案,惊现网络言行获罪的新动向
福建严晓玲事件:个人隐私不是国家秘密
“诽谤”变“诬告陷害”,谁替法律来说话?
福建"诬告陷害案"后面的上级影子
游精佑等三名网友应当无罪释放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辩护词选之三:游精佑篇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辩护词选之二:范燕琼篇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辩护词选之一:吴华英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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