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星期一

[G4G] 自由亚洲电台 刘志军性贿赂未入罪受质疑

刘志军性贿赂未入罪受质疑

2013-07-01


m0410-nup.jpg 前铁道部长刘志军以受贿、滥用职权罪被起诉(网络资料图)中国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案件最近在北京开庭审理。中国多家媒体刊登文章,质疑检方没有指控刘志军接受性贿赂的行为。有法律专家表示,中国刑法中缺乏与性贿赂犯罪有关的条款。也有评论认为,中国官商结合犯罪日趋隐蔽复杂,权色交易猖獗,应该将性贿赂定性为刑事犯罪。

原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庭审中,检方指控他在涉及铁路建设项目中,受贿六千多万人民币。但有多家中国媒体质疑刘志军案件的入罪范围。《中国青年报》七月一号刊 载文章表示,颇为遗憾的是,中国法律"只规定对钱权交易的惩罚,而对权色交易却听之任之"。《法制周末》刊登的一篇文章,同样质疑法庭绕开刘志军多次接受 性贿赂的事实。文章引述一些专家的统计,中国被查处的贪官污吏,95%都有"情妇",使得性贿赂的问题令人关注。

正在美国做访问学者的中国律师彭永丰介绍说,中国的相关法律中,确实没有对"权色交易"以及性贿赂的惩罚条文。

"确实在中国现行的刑法当中没有性贿赂入罪这一说,定义上直接就说'接受他人财物",界定为财物,客观的内容非常具体。当然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入罪,因为在中国实在是太普遍的现象。"

《新 京报》较早前发表的一篇文章认为,过去十七年以来,中国刑法经历了八次修订,但一直没有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性贿赂"问题作出规定,文章质疑中国立法机关的 考量动机。据报道,刘志军涉及的一系列案件当中,其中有三起是行贿人出钱雇请他人为他提供"性服务",刘志军本人对此供认不讳。有中国法律专家认为,受贿 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即因为接受了各类"好处"出卖公权,因此作为一种"好处"的性贿赂,应该适用于受贿罪。彭永丰律师也认可这种观点。

"我觉得这个非常滑稽,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对这一点进行相应的惩治,那么这个受贿罪就不能发挥应有的惩恶扬善的功能。"

据中国媒体的报道,刘志军和山西女商人丁书苗之间,存在大量的官商勾结行为,刘志军以自己权力为丁书苗参与大量铁道建设项目大开绿灯,而丁书苗则使用掌握的大量金钱,为刘志军官场活动提供帮助。
丁书苗曾经投入巨资拍摄《红楼梦》电视连续剧。有报道说,丁书苗借进入影视界的机会,出钱雇请某些影视演员为刘志军提供性服务。彭律师认为,中国的检控方或许可以根据案情的情况,对刘志军以"聚众淫乱"的罪名入罪。

"现行刑法当中,有一条规定是聚众淫乱罪,对他们这些荒淫的官员来说,可以按照这条规定入罪。"

在中国,官员的权色交易即使曝光,也只会受到中共内部的纪律处分。彭律师认为,这种处分和法律惩罚性质不同。

"其实谁都知道,靠国家法律都很难实行,靠他们自己这个东西,关起门来,搞什么交易就更难知道了。"

根据检方透露的消息,刘志军被控受贿六千多万人民币,但检方实际冻结的资金,包括现金和房地产、股票等达到三十亿人民币。

中国网络作者刘先生就此分析说,刘志军一案突显目前中国钱权交易已经进入了新的境界。

"整个这个贪腐已经进入了更高境界。现在的贪腐是通过他的商业同盟,形成一种黑帮式的联系共同操作。不像过去,现在隐藏更深,甚至超出了法律条文定义的范围。已经到了一个新境界。"
刘先生也认为,刘志军一案被揭露,并表示中国法制运行的结果,而是权力斗争的结果,说明中国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硬伤。

"实际上是专制制度无法解决的硬伤。中国其实都知道,刘志军虽然三四十亿,但并不是最大的。它不是制度本身能解决的,而是因为内斗暴露出来的。所以就这个案子去谈'性贿赂'实际上是舍本求末,因为这不是法律本身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

中国反腐专家,国家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也在接受中国《财经》杂志采访时表示,中国反腐最大的失误"是始终没有从原点去反腐",而不解决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总病根,腐败现象只会越来越严重。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石山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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