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6日星期六

Re: [G4G]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为了分散注意力,中国共产党不时编造或扩大国家层面的恐惧感,许多中国人面对自身的时候,相对于遥远的台湾和西藏,更关心自己的日常生活。早晨起床后,他们最担心的是地方官员的腐败,而不是达赖喇嘛。但当中国共产党的宣传反复向他们灌输狼心狗肺的达赖喇嘛正在分裂祖国时,他们就会形成这样的看法:分裂祖国是卑鄙的,中国共产党才是阻止国家分裂的中流砥柱。煽动恐惧在以前并不存在,它与现实的政治风险无关,而与中国共产党强化公众形象和转移大众的注意力有关。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先后将日本、西藏、台湾和美国用于达到这一目的。在西藏的案例中,有迹象表明,暴力事件本身激发了这种恐惧。

 

对于中国来讲很多方面都是有风险的,对世界也如此,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中国共产党思想工作打压、拉拢两种手段持续成功的原因。在一个对于本国历史的看法既狭隘又扭曲的未来人口中更多的所得将导致攻击性的沙文主义。1940年代的德国、日本以及1960年代的中国都存在这种可能性。我们仍希望这一模式不要生根发芽。过去的几年,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所以出现了个体和集体形式的法律诉讼和抗议。中国共产党对这一趋势的过度敏感表明了它的潜力。一个萌芽状态的独立工会、教会和政治讨论团体引起了中国共产党的注意。如可能的话,还要对他们进行镇压和过滤。1989年大屠杀的20周年纪念被视为敏感,当局派遣便衣警察跟踪72岁的天安门母亲团体创始人丁子霖买菜。如果一群掌权者对一位72岁的老人感到恐惧,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对自己的权力是感到不安的。


2010/3/3 sxcgp吕约瑟 <>
zhichi

在 10-3-3,fangziyun<fangzyxp@hotmail.com> 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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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发布(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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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我发布(二十九)及有关问题
> 第二章辽宁省信访局及有关问题
>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制及有关问题
> 第四章本人身份及有关问题
> 第五章本人网页及有关问题
> 第六章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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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我发布(二十九)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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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发布(二十九)信件2009年11月26日在辽宁沈阳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邮件编号XA07245366321)、中共中央政治局李长春常委(邮件编号XA07245369421)、中共中央政治局习近平常委(邮件编号XA07245370321)、中共中央政治局周永康常委(邮件编号XA072453734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邮件编号XA072453677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李克强副总理(邮件编号XA072453717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贾庆林主席(邮件编号XA07245368521)、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邮件编号XA07245372521)以及寄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邮件编号XA07245376521)等等。
> 我发布(二十九)信件2009年11月29日在辽宁沈阳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工作部李源潮部长、宣传工作部刘云山部长、统一战线工作部杜青林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孟建柱部长、安全部耿惠昌部长、司法部吴爱英部长、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中共辽宁省委张文岳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陈政高省长等。
> 2009年11月30日乘车由辽宁沈阳出发2009年12月1日凌晨到北京。
> 我发布(二十九)信件2009年12月1日在北京传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石泰峰委员、虞云耀委员、李慎明委员、陈佳贵、卓新平委员、丁仲礼委员、方新委员、郭雷委员、乔传秀委员、周玉清委员、李祖沛委员、黄跃金委员、汤小泉委员、金硕仁委员、牟新生委员、符桂花委员、吕薇委员、周声涛委员、许志琴委员、王陇德委员、杨邦杰委员、龙刚委员、许振超委员、贺一诚委员等。
> 我发布(二十九)信件2009年12月1日在北京传真给新华通讯社李从军社长、求是杂志社李宝善社长、人民日报社张研农社长、人民政协报社邬旦生社长、人民法院报社邵文虹社长、解放军报社王梦云社长、中央电视台焦利台长、检察日报社张本才社长、中国新闻社刘北宪社长、中国日报社朱灵总编辑等。
> 我发布(二十九)信件2009年12月2日在北京传真给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周铁农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蒋树声主席、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陈昌智主席、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桑国卫主席、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万钢主席、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林文漪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中国共青团中央委员会陆昊书记、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梁国扬会长、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陈云林会长等。
> 2009年12月4日在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甲1号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再一次被截访人员拦截送回辽宁沈阳。其过程如下:
>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区分局先农坛派出所:2009年12月4日上午10时左右本人依法到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在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门前被一截访人员拦截殴打,本人面部血迹清晰可见,为众多访民所见并鼓噪,贵所保安及民警(030328)将本人及该截访人员带至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门前一警务室,本人也5次向北京市公安局报警,贵所接警也与本人联系表示处置民警很快就到,但本人一直没有见到。本人在该警务室被限制自由不能出去,后被交给截访人员一伙殴打,该伙人员又逼迫本人交出公民身份证、手机,随后带至万隆酒店地下室及送回辽宁沈阳。期间有人将手机还给本人。本人作为中国公民有人身自由、民主权利,依法到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被拦截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事情发生贵所辖区,本人依法要求如下:1、及时交还公民身份证。2、赔偿本人经济损失、精神损失。3、查清该截访人员及有关人员真实姓名、身份令赔礼道歉。此致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区分局先农坛派出所李文利2009年12月6日于北京”。
> 2009年12月5日乘车由辽宁沈阳出发2009年12月6日凌晨到北京。
> 2009年12月6日上午到北京第二医院做了诊断,随后到北京市宣武区先农坛派出所将上述信件提交。需要说的是后被交给截访人员一伙殴打,几个人不断击打本人头部,北京第二医院开了头部CT诊断,我除预备食宿没有更多钱支付费用所以没有做,后来尽管一直吃消炎药,但过后两个月头部被击打处还疼痛。
> 2009年12月15日接到北京市宣武区先农坛派出所有关领导打电话让我第二天到派出所解决问题。2009年12月16日北京市宣武区先农坛派出所作出处理如下:1、返还身份证2、赔偿600元3、有关人不再拦截本人信访。本人认为这是一个公正的结果,尽管赔偿600元确实很低,但是它确认了本人被拦截殴打的事实,这对于身处逆境的我是十分重要的。
> 2007年1月1日本人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信件及证据提交中国公安部,2008年7月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及有关文件提交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本人相信公安机关也是希望查清事实或已经正在查清事实。
> 2009年12月7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大、朝阳区纪委反映情况提交信件,要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依法交付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 2009年12月8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查询有关案件进展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还未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指令。
> 2009年12月9日到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处,最高人民法院周三不接待。
> 2009年12月10日早上6点30分到中纪委信访办直到截止时间因为人多没有接谈。实际早上6点30分是一个尽量早的时间,5点就要起来乘地铁,再早没有适合的车。如果晚上住在信访办门口也是不易,比如身体状况不适应等。此次到北京身体一直不好。
> 2009年12月11日到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处登记、填表、交表。
> 2009年12月14日、15日联系美国使馆、加拿大使馆、德国使馆、英国使馆、法国使馆以及提交信件,其类似内容如下:“尊敬的大使先生:《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传真)已经收到了吧!基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近三年的事实,依据《伯尔尼公约》作者享有版权及国民待遇原则,作为提出《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权利人,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公民,本人要求美国政府就《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有关问题给出负责任的解释及解决办法。此致敬礼李文利2009年12月14日于北京”。其中亲自将信件提交英国使馆、法国使馆、加拿大使馆,通过北京邮政同城快递提交给美国使馆(EQ450056493CN)、德国使馆(EQ450035480CN)等。
> 2009年12月18日途经北京市宣武区先农坛派出所、全国人大信访局到国家信访局,路上也看到有关截访人员但没有被拦截。在国家信访局领表、填表、提交,一同提交还有信件及材料,信件内容如下:
> “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文件)已经收到了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请问对于本人所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如何?另外本人已将详细材料、确凿证据提交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公安部、安全部等,中共中央、国务院是否有能力已经确认本人2002年1月28日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的事实?如果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是否依法应做些什么?附件一份2008年至2009年提交中共中央、国务院部分信件清单。此致敬礼李文利2009年12月1日”。
> 国家信访局有关人让本人将信件及材料直接寄国家主席胡锦涛,并说明用特快专递直接写国家主席胡锦涛收,本人随即到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邮电所将信件及材料特快专递(EG015964187CN)寄国家主席胡锦涛收。2009年12月19日本人收到北京邮政手机短信相应信件国家信访局12月19日签收。
> 2009年12月23日由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九号楼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政治部招待所出发步行到中南海提交信件,将信件交给哨兵后有接访人员过来,我当时很紧张恐怕被殴打,另外也准备第二天到人民大会堂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表示不会打人,并表示要解决问题,本人随有关人员返回辽宁沈阳,并将有关材料提交有关人员。
> 2010年1月9日本人在辽宁沈阳再与有关人员谈话,有关人员表示正在核实情况春节前会有结果,让本人等待。
> 众所周知2007年至2008年本人多次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事实材料及情况信件方式提交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有目共睹2009年本人三次到中南海依法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
> 本人认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事实情况给本人一个交代、给民主党派人民政协一个交代、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一个交代等等。
> 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3日本人专心等待有关方面核实《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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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辽宁省信访局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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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20日辽宁省信访局受理了本人在国家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提交的200900000753-755号电子信件,该信件的内容如下:
>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一直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讳莫如深,与立法机构疾恶如仇、从善如流的形象有很大差距。通过曲折的途径了解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的一些观点。其一、认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使用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这是可以的,但是按中国宪法、中国民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确认的义务。其二、认为立法建议很多难以确认或回复,《反分裂国家法》(《国家统一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法律,也是一种新型的法律,为中国全国人大及中国国家带来巨大的声誉,具有鲜明的知识产权及建议权意义,正因为其有价值所以有众多的人响应,找到其源头是不难的。另外观点是公民无权建议立法、无权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查清事实,这是本人被拦截的事实所反映的,而恰恰这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众所周知孙中山先生领导辛亥革命推翻满清专制统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联合民主党派建立新中国、建立新中国宪法,中国人民有了民主的权利,否则不需要中国共产党及民主党派、不需要中国人民解放战争、不需要辛亥革命,中国退回封建专制。《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定程度割裂了中国法律,使不同组织机构、不同层面公民受到不同的法律约束与保护;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反分裂国家法》(《国家统一法》)也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法律,而目前的事实正是与之背道而驰。法律不能施行会使法律成为骗局,法律规定公民有知识产权而不能施行,公民因相信法律而丧失知识产权,公民会认为法律欺骗了他(她),甚至会认为立法机构欺骗了他(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已提交中国国务院、公安部、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提交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等,有关机构应该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全面、确切的了解,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事实无疑有利于树立社会正气,也有利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中国共产党机关刊物名之《求是》,表明中国共产党人求真理、求真相、求事实的理想与信念。求真理、求真相、求事实也是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普遍的价值观。《反分裂国家法》(《国家统一法》)是世界上一种新型法律,在世界上产生巨大影响,从这个角度讲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无疑希望知道有关事实的真相即究竟是怎样产生、来源。查清、澄清有关事实无疑受到中国人民、世界人民的普遍欢迎。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中国全国总工会、中国全国妇联、中国共青团、中国科协、中国台联等人民团体多次收到本人信件(传真)并表示等待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答复并询问是否已给本人回复。查清、澄清有关事实无疑受到中国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普遍欢迎。2008年7月本人通过电话向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值班室反映情况,其间有关工作人员吴先生回电话询问本人要求即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表示向领导汇报,盖章确认回复本人。时间已经8个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值班室也建议本人到北京面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局等部门也建议本人到北京面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5条规定,基于2009年2月4日、2月11日、2月20日到全国人大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处三次被拦截的事实,基于2009年3月23日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的事实,作为中国公民,本人决定2009年4月23日上午到北京人民大会堂向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及面谈,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宪法规定查清事实,回复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已经六十年,中国人民解放已经六十年;普通公民到人民大会堂反映情况、面谈应该不是新闻,只要有充分的必要;《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目前情况具有这种充分的必要。2009年4月23日上午本人经过天安门广场,到人民大会堂南侧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联系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值班室反映情况、面谈。值此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十一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召开之际,衷心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李文利2009年4月16日于辽宁”。
> 本人于2009年4月23日上午10时到人民大会堂向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面谈,但有关电话打不通,天下着雨,人民大会堂有关工作人员告诉本人明天还有雨,建议本人买伞再来,雨中本人在人民大会堂南侧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等待至中午12时离开。本人于2009年4月24日上午10时再次到人民大会堂南侧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但电话仍然打不通,有关电话被设置成空号或传真或接通立即挂断,将近中午有警号尾数为024的警察及两位武警检查了本人携带的有关文件,之后还给我,中午12时本人离开回到住处吃饭、休息,下午2时30分本人再次到人民大会堂南侧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但电话仍然打不通,等到下午17时离开。其间本人通过电话向中共中央党校;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建中央等民主党派;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协、全国台联等人民团体反映当时情况,请求转达本人诉求,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直没有人出来接待。
> 2009年4月25日本人乘车离开北京返回辽宁沈阳。同时等待辽宁省信访局受理本人提交200900000753-755号电子信件的办理结果,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一直未果。
> 2009年11月19日本人亲自到辽宁省信访局提交信件,其内容如下:
>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文件)已经收到了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请问对于本人所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如何?附件一份2008年至2009年提交辽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部分信件清单。此致敬礼李文利2009年11月18日”。
> 需要指出的是本人在向辽宁省有关方面提交信件同时也向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等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提交信件,反馈意见大体有三种,其一正在办理或转给有关部门办理,其二建议本人与全国人大联系办理,其三建议本人与辽宁省有关方面联系办理。
> 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本人2007年12月21日2007067771号信件、2007年12月27日2007068700号信件、2009年3月18日2009009717号信件。
> 作为中国公民、作为提出《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权利人本人也向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提交信件,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建议本人直接与香港特区政府联系,香港特区政府(govhkenq)确认收到本人2008/9/28、2008/10/9、2009/1/21、2009/7/9等电子信件。
> 等等,均至今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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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制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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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付出巨大牺牲推翻封建专制建立人民共和国。
> 封建专制下封建帝王是国家最高统治者,其次是各级官吏,人民处在社会最底层。
> 人民共和国人民处在国家最上层,国家主席作为国家代表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各级官员在国家主席领导下各司其职承担相应工作(为人民服务)。
> 人民是一个复合概念,包括公民个体,也包括公民群体,其实质还是公民个体,因为公民群体也是由公民个体组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制的集中体现。
> 所以公民向国家主席及任何国家机关反映问题不存在“上”访的问题,“上”访称谓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制及中国宪法。
> 众所周知中国人口众多,如果13亿人有事都找国家主席怎么办?这表明人民对国家主席信任,可以建立专门机构接待人民信访,这就是国家信访局。核心是人民需要解决具体问题,不需要每件事经过国家主席传递到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这正是中国的现实。而理论上确实是各个部门、各级机构、各个官员代表国家主席分担相应工作。另外以人口众多作为不办事的借口,也是分裂国家的言论,是不是中国分裂事情就可以解决?
> 胡锦涛主席提出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各种问题,也是维护国家统一重要手段,有关部门有关人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怎么会解决不了问题呢?
>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三年,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不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不依法办事高高在上所致。
> 国家信访局意见也表明有关问题需要胡锦涛主席亲自处理。
>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提交中共中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央党校、求是杂志社、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国务院、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台办、中国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新华社、国家行政学院、全国政协、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两岸关系协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法学会、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致公党、中国农工民主党、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 2010年2月至12月本人亲自到中共中央、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求是杂志社、全国政协、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致公党中央、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两岸关系协会、全国台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科协、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社、检察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中国日报社等反映情况。本人公民身份是确定无疑的,本人依据宪法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查清事实的权利也是确定无疑的。
> 一些机构指定由信访部门解决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比如全国总工会指示由信访部门接待解决问题。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由信访办接待解决问题本人也是可以接受,但没有进入信访办却把本人作为信访人(上访人)拦截殴打,则是扭曲法律、扭曲本人身份。
> 众所周知国务院有信访条例,但只是对于政府部门,对于其它机构没有约束力,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那么早就应该在三个月期限办结有关信访事项。到政府部门以外机构反映问题不受国务院信访条例保护或约束。实际上只有公民进入信访场所从事信访行为才称为相应案件相应机构信访人。国务院信访条例也是根据宪法制定并与宪法精神相一致,不存在通过信访条例扭曲法律扭曲公民身份陷害公民的问题。
>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首先是一个弊案;其次是一个信访问题。本人首先依据宪法向有关机构反映情况要求查清事实;其次根据情况向信访部门提交投诉。任何人任何机构不能以后者免除前者宪法责任,尤其问题久拖不决的情况下。
> 中国有句古话: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是说封建专制体制下法律的虚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彻底颠覆封建专制体制,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胡锦涛主席鲜明指出:“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经历数次政治事件,中国共产党莫不告诉人民依法解决问题。众所周知中国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力量,也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力量,中国军队会怎样看《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这一与国家统一有关的事件呢?众所周知台湾自古是中国领土,在台湾内部有巨大维护国家统一的力量,台湾维护国家统一的人士会怎样看《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这一与国家统一有关的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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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本人身份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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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核心身份是物理学家。本人长期观察、思考、研究发现物质弱场,创立物质弱场理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出版《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专著。
> 本人作为物理学家,掌握基本物理知识外,就是学术研究,所以本人也是一个学者,本人在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国内国际形势基础上提出《国家统一法》,也是本人的学术成就之一。
> 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中国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行为核心身份是公民。
> 本人是一个普通公民,普通公民含义是没有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等。
> 然而惟其是一个普通公民,才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顺利解决将使每个中国公民的有关权利状况提高一步,反之是侵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
> 本人到目前为止的工作是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问题做了全面、透彻的分析以公民身份提交有关机构要求依法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弊案侵犯中国宪法、法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破坏人类合理的知识体系,侵犯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意志与利益。
> 谁能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推进一步?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司法机构、信访机构、新闻机构、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
> 基于中国宪法、法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基于两岸关系的现状,基于中国国民党的有关指示,基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目前的情况,本人也准备到台湾亲自向中国国民党反映情况、查询有关信件处理情况。
> 本人作为一个物理学家,创立物质弱场理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本人也将向台湾有关机构赠送《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等书籍,使台湾了解有关事情真相;同时本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对于天气系统异常、海洋系统异常、地质系统异常等广泛的非线性问题有独到的见解,希望对于台湾防灾、减灾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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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本人网页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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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北京青年报(北青网)是世界上享有很高声誉的媒体,影响力远远超出北京青年的范畴。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有关文章2002年1月29日发表在北青网是世界上媒体中最早出现“国家统一法”,具有重要知识产权意义。
> 2009年1月有关网页不能显示至今已有1年,本人对此表示忧虑。《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有关剽窃行为也侵犯了北京青年报(北青网)权利,希望北京青年报(北青网)承担起相应责任,为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作出努力。
> 众所周知谷歌公司是世界上重要的互联网公司,同微软公司一样也是技术型公司,本人在谷歌公司的主页已有3个月不能显示,本人对此表示忧虑,虽然谷歌公司表示是正常的网页调整一定时间后会自动显示。
> 应该说北京青年报(北青网)、谷歌公司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问题上客观记录了历史事实,使有关特权势力、腐败势力、黑社会势力不能为所欲为,是对历史事实的贡献,也是对中国、对世界的贡献。当然也承受相应压力。
> 众所周知辛亥革命至今中国革命的胜利得到世界各国及媒体的支持与帮助,值此国家处于鼎盛时期是否应对中国媒体、世界媒体更宽容呢?如果有一天中国陷入天灾人祸的困境谁又来帮助中国澄清有关事实?
> 本人相信真正来自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限制是较少的,很多是特权势力、行业腐败势力甚至黑社会势力对国家政策扭曲、篡改、扩大。比如本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经过一年半诉讼有关著作才得以出版,在出版著作中超分子化学物理错写成超分子化学、作者错写成笔者等,中国政府有什么必要将本人创立的学科附会到外国人创立的学科又有什么必要将作者写成笔者?无疑是特权势力、行业腐败势力甚至黑社会势力借国家之名行不法之事。2009年至今的重庆有关黑社会案、足协有关腐败案也说明这一问题。特权势力、行业腐败势力、黑社会势力是中国政府、中国人民、世界人民共同的敌人。
> 本人是否存在被拘留、逮捕、暗杀的可能?
> 无疑是存在的,举例来说2009年12月4日本人后来被截访人员带上车,几个人击打本人头部,如果某个人有意或无意击中要害,那么整个事件就构成暗杀。
> 拘留、逮捕是有法律障碍的,就是要查清有关事实即2002年1月28日本人是否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以及2002年1月29日发表在国际互联网,如果是那么本人维护基本权利而受到拘留、逮捕显然是错误、违法的。也不能排除有关机构有关人受到操纵不顾事实拘留、逮捕本人,即使随后本人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或受理判我败诉,将使本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当然有关机构也将处于十分不利局面。
> 本人认为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还是严格依法办事的。本人认为公安机关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实过情况,但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一样没有得到回复。
> 本人相信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都是希望查清事实,但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强势单位只能心有余力不足。
> 本人相信有关公安人员、中南海有关保卫人员、人民大会堂有关保卫人员甚至接访人员也是希望查清有关事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个别人的行为使所有人感到不满或者说愚弄所有人。
>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即将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是否向会议报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情况?
> 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文章中讲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本人作为中国公民受到无端污蔑、诽谤其内容如:“骗子”“你真他妈不要脸”“无耻小人”,请问吴邦国委员长感想如何?如果有人说您:“骗子”“你真他妈不要脸”“无耻小人”,请问吴邦国委员长感想如何?
> 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要重蹈封建历史的覆辙,通过迫害对国家做出贡献的人贪功己有取得一时荣耀,引起普遍愤怒与不满甚至导致国家灭亡。
>
> 第六章2010年3月
>
> 事情发生在世界上其它国家或地区会怎样呢?一个英国、法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公民向议会提交申诉、控告、检举要求查清事实会怎样呢?起诉到法院又会怎样呢?事情发生在中国台湾会怎样呢?中国大陆怎样与台湾实现统一?
> 美国公民、香港公民有到中南海反映情况,为什么中国大陆公民到中南海反映情况被殴打以及威胁拘留、逮捕?中国宪法意义何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确凿的证据摆在眼前,为什么不能查清基本的事实?中国是不是负  责任的国家?有关机构是不是负责任的机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依据2009年9月到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致公党中央、台盟中央、全国政协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以及提交信件的事实;本人将于2010年3月1日、2日、3日到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致公党中央、台盟中央、全国政协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要求民主党派、全国政协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切实维护国家统一事业,切实维护民主监督合法权力,督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查清事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依据《伯尔尼公约》作者享有版权及国民待遇原则,依据《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执法不应包含不合理时间限制或无保障拖延原则,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依据2009年4月、9月两次到新华社、美联社、英国广播公司提交材料要求查清事实的事实,作为公民、作为权利人、作为媒体受众本人将于2010年3月4日再到新华社、美联社、英国广播公司查询有关投诉办理进展情况。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值此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之际,本人将于2010年3月5日到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依法查清事实。
>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之际本人还将联系解放军、辽宁、吉林、山东、江苏、福建、香港、台湾等代表团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查询2008年一次会议期间、2009年二次会议期间本人提交信件(电子邮件)的处理情况。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依据2009年3月23日、9月23日、12月23日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的事实,本人将于2010年3月23日到北京中南海查询反映问题处理情况、报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至今未果的事实。
> 2010年3月本人将到《人民政协报》社、《解放军报》社、《中国日报》社、《检察日报》社、《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等媒体反映情况查询信件(传真)处理情况。众所周知“求是”全称是实事求是,仅从“求是”来讲首先是求事实、其次是求真理,中国共产党寻求救国救民治国理政国家统一的真理首先是建立在寻求事实基础之上,《求是》杂志社、《人民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社、《解放军报》社、《检察日报》社、《中国日报》社等媒体有责任为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做出努力。本人还将到中共中央纪委、全国总工会、团中央等机构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查询2009年提交信件(投诉)处理情况。
> 如果上述依法行为受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那么顺延直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消失;也希望有关机构对本人维护中国宪法、法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行为提供方便,本人无论如何一定将本案进行到底。
>
>
> 李文利
> 2010年2月2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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