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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案人在公安机关内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一次次考验着法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非正常死亡防范机制”,迫在眉睫。
农妇之死
2009年12月11日9时许,陕西省三原县义和村村民王会侠家里来了三四个人。他们作了一番询问后,带走了王会侠和其丈夫张贵祥。
“来人穿的是便衣,开一辆白色面包车。”当时在家的王会侠的小儿子高哲回忆说,对方没说要去干什么,也没留下什么话,就把母亲带走了。高哲急忙跑到同村的二伯家,把事情告诉了伯母李侠。
李侠马上给弟媳王会侠打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直到第二天早上10点,还没有一点儿消息。”情急之下,李侠报了警,“当地派出所来了两位民警,询问了当时的情况并做了记录”。
12月12日16时左右,一辆警车开到王会侠家门口。李侠赶到时,几个人正在家里翻东西。“我问他们是干啥的,他们说是富平县公安局的。我又问,我弟媳被人带走,到现在没有音讯,是不是你们带走的?他们说是。”
李侠说,后来这几个人就一直问王会侠有没有心脏病,还到村里诊所再三询问王会侠有没有心脏病史。
直至当天19时30分,义和村村支书来到李侠家,“通知说王会侠在富平县公安局接受审讯期间死亡,要求家属第二天到公安局去”。
根据警方的说法,王会侠和张贵祥是因为涉嫌“销赃罪”被带走的。“因为王会侠是妇女,审讯时只在办公室问了一下,后来她说头晕,要上厕所,在去厕所的路上就晕倒在地,120赶到后送去医院,半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是12日下午两点半左右。”
死因之辩
王会侠的突然死亡,对其亲属无异于晴天霹雳,对王会侠死因心存疑虑的亲属要求查看尸体。
12月13日,在富平县医院太平间,亲属见到了王会侠的尸体。“手腕脚腕上有明显勒痕,双下肢有明显青伤和肿胀,背部和腰部有出血点,嘴上还有血印。”亲属们据此认为,王会侠的死与刑讯逼供有关。一场讨要“说法”的角力就此开始。
2009年12月15日,李侠接到通知,下午在医院做尸检。“这是我们第二次见到尸体,发现上次看到的腿部轻伤和淤血痕迹几乎没有了,只能看到很浅的一道类似划伤的血印子。”
在尸检现场,亲属们被告知,机械性致死人命可以排除,死者内脏、大脑、腿部伤痕部位肌肉封存,等待病例分析后出结果,尸体没有保存价值,可以火化。
“手腕、脚腕的勒痕是怎么来的?”亲属问。
“没有皮肤损伤,不清楚怎么来的。”法医回答说。
“两小腿外侧的瘀血和青伤,为什么消失了?”亲属们要求以书面报告的形式,给一个合理解释。
一个月后,尸检结果出炉:王会侠系生前患有原发性心肌猝死,情绪激动紧张为死亡的诱发因素。
“尸检结果不公平,为什么对我们提出的疑点不作解释?”亲属们认为,富平县公安局违法拘传是导致王会侠死亡的前提。依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异地拘传嫌疑人,必须在嫌疑人住所地进行,出具拘传票,并告知与嫌疑人同住的亲属。“富平县公安局人员既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就把人带走了。”
亲属们否认王会侠有心脏病史。“只是有些轻微贫血,在村诊所治疗过几天。”而作为此事最关键的知情人,当时被一起带走的张贵祥在出事10多天后,被办理“监视居住”出来,其后,再也不见踪影。
面对死者亲属的质疑,富平县警方坚称“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富平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杨宽让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没有刑讯逼供,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善后工作中,警方之所以愿意给亲属一笔费用,是因为不管死因如何,毕竟人是在公安局审理过程中死亡的。但死亡的主要问题,是因疾病突发死亡,公安机关不负主要责任,所以经济赔偿不可能按国家赔偿标准进行。
杨宽让承认“办案中也有瑕疵”——按照规定,带人前的确应该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对于王会侠腿部的伤痕,富平警方表示是其生前晕倒时磕碰所致,手腕勒痕是手铐印,嘴唇上方的红印是抢救过程中医生掐人中留下的。“审讯中,张贵祥供述说王会侠在当地铁路医院看过心脏病,才会去家里找治疗心脏病的病历资料。”
在富平县公安局,记者见到摄于去年12月13日、亲属首次看到遗体时警方所拍的照片,王会侠右腿外侧、左腿中部偏外有青痕。12月16日,腿部的瘀痕变成深红色。法医认为“这种变化符合规律”。但王会侠亲属则坚持认为,“腿上的伤原来有巴掌大小,之所以看不到了,是因为有人做了处理”。
不是个案
3个多月以来,李侠带着王会侠的3个子女频繁辗转于省、市、县各级部门,希望能有一个“说法”。但由于证据不足,他们甚至连医院的抢救记录也无法获得,讨到“说法”的希望正变得遥遥无期。
目前,富平县政法委组织县检察院等多家单位参与的联合调查组,仍然未向王会侠的亲属送达其死亡原因的调查结果。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起执法过程中涉案人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并非个案。记者通过“百度”输入关键词“公安局死亡”,找到约570万个相关网页。
“目前,法律规定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条件较低,缺乏司法审查和程序上的制约,侦查机关可以较随意地羁押犯罪嫌疑人。”一位法律专家分析认为,涉案人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复杂多样,讯问现场没有律师和录音录像,往往导致讯问现场的真实情况不得而知。
对此,有学者提出,将看守所从公安局分离出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以解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侦查问题,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很多教训需要总结,当务之急,是尽早出台一套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非正常死亡防范机制’。”法律专家说。
今年3月26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先进事迹报告会上发表讲话指出,“最近,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孟建柱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决不能因自身执法问题而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决不能因队伍管理问题而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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