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9日星期一

[G4G] Re: 冉云飞:中国警察为何作恶概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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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职责为何?我想大家应该能达成一个基本共识:警察作为用纳税人钱所养的政府机构中之公务员,其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宁、防止一切危害民众的行为、促进民众福利。一九九五年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没有因为强调“中国特色”而有所例外,如此看来,我们的警察定义在表述上应该算是与世界普世价值接轨了,但问题是,有了与世界普世价值基本接轨的警察定义,也颁�了不算完备但也还过得去的警察法,为何现在警察作恶的概率却越来越高呢?

我们的“中国特色”在於,法律的定义是一套,执行的却是另一套,而实质甚至有可能刚好相反。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这个国家是天然地分裂为“两个中国”。即文字和法律里的中国看上去与世界上那些民主自由国家的差距并不是想像的那般大,但具体执行和实际效果却有可能与法律和文字表述刚好南辕北辙.这就造成了如下可怕的后果:“两个中国”陷民众於分裂之中,信法律吧,它在该保护你权利的时候却装聋作哑,甚至被扭曲;不信法律吧,它在惩处你的时候,就显得特别“正义”。民众只好随时处於囚徒困境之中,动辄得咎,左右为难,只能做甘愿听命的奴才。

警察作恶的制度性根源

由於法律不公正、司法不独立,警察沿袭此前专政机器的意识形态而来,使得他们成为政府机构乃至官员私人的保护工具。再者,几十年来的愚民宣传,使得许多民众和几乎所有警察,都不知道警察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所养,为民众服务才是他们天经地义的职责。但问题在於,官方(共产党)给警察和民众灌输的是,警察是党和政府所养,因此听党和政府的话不容置疑。所以才有许多官员在大搞官商勾结,野蛮拆迁,盘剥民众利益,造成群体事件时,大讲特讲“养兵千日,用在一时”的胡话,彷�警察的确是他们豢养的。由此一来,警察便直接变成压制民众正当利益、危害民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暴力工具,成了政府机构乃至一些官员的私产,对群众的非法拘禁关押、刑讯逼供、致残致死,就逐渐成为家常便饭,从而使“维稳”第一线的警察,处於与民众高度的紧张和冲突之中。

众所周知,由於官方变态的维稳策略,使得警察在与民众打交道时为恶有增无减,一年胜过一年。中国政府在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批准实施了它於一九八六年和联合国签署的“国际反酷刑公约”,可是发生在中国的酷刑之多,却恰恰令人瞠目结舌。单是最近一年来,云南李荞明的“躲猫猫”、云南邢琨的鞋带上吊、海南罗静波的“洗澡澡”,江西九江看守所猝死的李文彦“做梦梦”、河南鲁山王亚辉“喝水死”……就可以证明中国警察是如何视“国际反酷刑公约”如无物。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自身尚有缺陷,其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更与人权宪法严重抵触.任何不受真正监督的公权力之职业,其作恶概率都不低,但警察作恶的概率尤高,除了他们只听命於领导外,还在於他们不受约束的执法权力,以及手中所拥有的常人所不可企及的为恶工具。这使得他们在执行具体任务的时候,肆无忌惮,这就是贵州安顺农民被警察无辜枪杀,许多民众进了警局便遭受酷刑的真正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二条称:“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有错不改,只听命於官员颟顸愚蠢的行为,这便是警察为恶概率有增无减、乃至时常犯罪的根源。官方的权力不来自民选,他们违法犯罪起来,肆无忌惮,任何一个稍有权力的官员都可以通过违法使用公检法,来达到其迫害公民的目的。警察法的第三十三条又说:“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这不是既卖矛又卖盾吗?领导的话必须听,命令必须执行,但超越法律和职权范围的事可以拒绝,这岂不是明目张胆地告知民众,权大於法吗?即便所做之事真的超越法律和职权范围,又有几个警察能秉公执法而不为恶的呢?所以警察作恶,在中国目前这个糟糕的制度下是绝对的。哪怕是并不直接执法的警察,他们也难以避免。那种用上级的命令来为自己执行错误做法背书的警察,遍�中国大江南北的每一个角落,这就注定了警察这个职业在目前中国与恶行为伍的必然现实。

中国是个互害社会

我不是搞职业歧视,也不做道德审判,只是从职业为恶概率来讲,警察绝对是当今中国所有职业中,除各级政府官员外,为恶概率最高的。有人会说,警察只是工具,就像一把刀一样既可以为恶也可以为善。可惜的是,警察不是一把刀,而是活生生的人,是人就得守法、就得有人性之善、有做人之底线和道德约束,不能说你变成警察后,这一切就不讲了。事实上如今许多中国警察,就片面地强调其作为工具乃至作为一把刀的一面,丝毫不顾及人这个群体所应有的法律要求和职业规范,一味地为官是瞻,做起恶事来没有丝毫良心上的歉疚和愧悔,反而感觉是被政权认可的群体而沾沾自喜。我早说过,在这个糟糕的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请参看以前的拙文《中国是个互害社会》、《声援国安维权》等──中国是个互害社会,没有谁能够摆脱被迫害的命运.那种作恶起来不为自己留条后路的想法,使得一些稍有权力的人包括警察,肆无忌惮,当他某一天身陷不测深渊,反悔起来,为时已晚。事实上作为警察不顾一切地作恶,希冀得到上峰的注意和提拔,但当你由於为恶超过某种限度,引起群体事件,而官员的上级又要拿人开刀的时候,你作为警察可能就是第一个牺牲者。

总而言之,中国警察作恶概率特别高的原因,无非有下几点:

一是无原则地听命於官员,哪怕干违法犯罪和不属於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为了得到官员的提携、增加人脉资源而在所不惜。

其二,无非是权大於法,官员的命令,任何稍有良心的警察也不敢违抗,你要违抗就只有被迫害、被整肃,因此干警察这一行就得昧着良心为恶,为恶成了一种必然,只是作恶多少的问题。

其三,一些不良警察为了自己往上爬,不惜放弃良知,打压公民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这样主动为恶的警察在官方的愚民教育下,也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

其四,由於公权力肆无忌惮、不受约束,使得警察作为公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其恶行很少受到制裁,於是助长了一些警察为恶的本能冲动,不少警察作了恶还洋洋自得。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警察的作恶行为,都是在为自己和政府掘墓,因为民众不可能一直听任你们的恶行继续下去。要使社会良性发展,大家必须遵守目前尚不完备的法律,任何人不得有例外,否则社会将无法避免发生大灾难。

作者:冉云飞

*   *   *
附文:

中国是个互害社会


看到标题,有人或许会撇嘴:你这话说得?四川大地震,我们的爱心不够弥漫吗?青基会,我们没有捐款吗?养老院、敬老院、孤儿福利院,我们没去做志愿者,没去做义工吗?是的,我要对所有这些人表达我诚挚的敬意。但遗憾的是,单是如此,还不能够动摇我所说的“中国是互害社会”的基本判断。在陈述“中国是个互害社会”的基本理由之前,我要说,从19491978年,中国只有国家,没有社会(如果有人不明白,这个话题只有改天谈了)。1978年后中国慢慢有了社会,但可怕的是这个社会是互害社会。这种互相伤害,不仅损伤了中国人的品性和基本道德感,而且最大程度地伤害了中国人做人的尊严。有人说,尊严算个屁呀,我现在想的是如何要吃饭。我不否认吃饭的重要,但我要说,你要把饭吃有尊严一点,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官方在大赞三十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就,如果还停留在毫无尊严的为一碗馊稀饭而努力奋斗,这到底是什么出了问题呢?这里面有拜中国是个互害社会之赐。

中国这个互害社会的文化基础和制度根柢,当然与我们几千年来传统的制度和文化有深刻的关联。但对这个国家互害的大规模加码和迫害,肇始于四九年后官方的阶级斗争政治管理理念、非黑即白的思维模式、毛泽东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还“其乐无穷”的斗争哲学。一句话,这个没有社会的畸形国家,官方为了将民众的利益剥夺干净,治理得服服贴贴,所采取的方式都是让整个社会处于恐怖之中,不特民众恐怖,连官员也是恐怖的,像刘少奇、彭德怀等这样的高官都要害死——我不是说他们的命就比普通民众的命高贵,而是举他们作为极而言之的例子——命都不能保,除了无所不在的恐怖的宽度,这就是恐怖的强度。在这种政府对民众高度不信任、带有威胁的恐怖控制之下,于是兄弟阋墙、父子反目、夫妻告讦、同事揭发等破坏中国传统人伦道德的事,被官方认定为向党组织交心、向党靠拢的“高尚”之举。所以人与人之间从“防人之心不可无”到主动去害人、创造性地害人、以害人为己任,把害人当作向党献礼的“高尚”举动来炫耀,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换言之,四九年后官方治理国家的理念,就是大规模唤醒并激发民众身上的恶,让民众互相撕咬,互相攻击,捏造诬陷,希图全身自保。其实自保者最终才知道自己只不过被害晚几年或者被杀晚几个小时的苟活而已。

如果19491978年中国是政治上的互害国家的话,那么如今则是政治、经济及诸种利益上的互害社会。政府衙门都各尽其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每个职能部门都将公共利益部门化和私人化,你到我这来办事,我制约你给脸色看,反之亦然。所以政出多门,叠床架屋,互相扯皮,没有效率是常有的事。至于老百姓就更惨,他到所有的部门都得看脸色,都得被踢皮球的各部门摔摆够——还不一定能办成事。所以再差的老百姓都要找个七大姑八大姨的背景靠山,办事不成,就去求情,大家共同玩潜规则,玩得自得意满,真可谓喜气洋洋。本来可以按正规渠道办好的,但却要到处去求人去打点,其实他没有看到这里面,对人格的侮辱,求人的窝囊,以及求人过后的还情还债,增加了许多有形及无形的成本。而这样的事,除非你的官大你的官管用,否则你也难免要低三下四地求情。何况退休后,你也得体会一走茶就凉的世俗况味。也就是说,公务员之间及各部门之间,其实都是拿潜规则互相伤害,增加了各种扯皮成本,降低了效率。同时还培养了中国人喜玩阴谋,近乎无时无刻地玩阴谋,如此一来,丧失了发明创造的时间与精力,丧失了坦坦荡荡、一脸阳光地活着的乐趣。有些人由于信息的闭塞、洗脑的巨大作用,一生都不知道另外有的国家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有尊严地活着,还以为大家都像那样把求爹爹告奶奶,然后再在另一拨人面前装大爷的生活,当成天经地义的美好生活。其实这种伤害是一种恶性循环。

说中国是个互相伤害的社会,是一种恶性循环。就是每个人的尊严都不一定能得到完全之保证。有人说,错,胡锦涛有的,他有尊严。在这个恶性循环的社会食物链上,没有谁可以例外,连胡锦涛也不例外。每个公务员在上级领导面前都是奴才或者装作是奴才,但每个领导人在下属面前都把自己当作是大爷。在领导面前低三下四受的窝囊气当然会撒到下属那里,有人会说,胡锦涛不会吧。且不说那些太上皇理论和太子党对胡的牵扯,且不说胡要成天说那些他都不相信的鬼话,且不说出行不自由,且不说退了也不能过普通人的生活(想一想李斯的上蔡之恋吧,他们虽然衣食奢靡,但他们能得到真正的上蔡之恋吗),且不说自己一生说了多少违心话做了多少亏心事才爬到这个位置,且不说爬上了这个位置还得继续说假话,还得提防他们“热爱”的人民,对他们提出强烈的抗议。一个小小的区县政府都岗哨林立,政府工作人员都像被圈起来养的猪一样“安全”,也许你觉得这个“安全”是一种享受,但在我看来这种安全是一种惧怕,浸透着无处不在的恐惧。也就是在中国社会,普通老百姓固然恐惧,但对此未必是普通老百姓的“专美独享”,即便官大如胡锦涛,他也一样生活在恐惧中。所有人都生活在恐惧中,你说这个社会不是互相伤害,这是什么呢?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弄得所有人都恐惧的地步,都没有安全感,这个国家的政府还不思改革,难道他们爱上了害怕人民时的那种恐惧吗?难道得斯德歌尔摩综合症的不仅是我们普通人,而且还有那些达官贵人吗?是的。如果说普通人是因为被挟持,久而久之爱上了绑匪,那么官员包括胡温久而久之爱上这个绑架他们(当然也是他们在参与绑架乃至自缚)的专制制度。我们的民众和官员仿佛都像水牛喜欢滚烂泥潭并享受烂泥潭一样,并不知道可以把身上洗干净去享受那种不受拘束的、更多的自由生活。

中国社会畸形到所有人都恐惧,所有人都不知不觉地互相伤害(三聚氰胺是个最典型的例子, 这样的例子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过两天我会写一篇《互害社会的样本分析》),已形成一个互相恐惧和互相伤害的强大网络。但官方和民众特别是官方都不思改进这个空前有病的社会,眼看这个社会继续腐烂下去,而不怕继续烂下去的鱼死网破,这对大家来说都是有害无益的愚蠢之举。虽然每个人受害的深浅程度不一,但受到伤害的事实却是不可否认的,要改变这样的现实,要付出我们的智慧和行动。

作者:冉云飞
2008117814
于成都

2010/3/17 参考消息 <go2group>
冉按:我谈时政的文章,都是些卑之无甚高论的常识,请大家配合我此前的一篇文章《在推特上谈警察为何作恶概率比较高》来看(http://www.bullogger.com/blogs/ranyunfei/archives/353344.aspx。),可能看得更为明白。关于对公安机关等暴力性的公权力机关的探讨,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因为对暴力性的公权力机关的胡乱使用,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是相当大的,大家切不可掉以轻心。2010年3月17日6:30分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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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冉云飞独立博客 by ranyunfei on 3/16/10

冉按:我谈时政的文章,都是些卑之无甚高论的常识,请大家配合我此前的一篇文章《在推特上谈警察为何作恶概率比较高》来看(http://www.bullogger.com/blogs/ranyunfei/archives/353344.aspx。),可能看得更为明白。关于对公安机关等暴力性的公权力机关的探讨,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因为对暴力性的公权力机关的胡乱使用,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是相当大的,大家切不可掉以轻心。2010年3月17日6:30分于成都

 

                 

 

警察的职责为何?我想大家应该能达成一个基本共识:警察作为用纳税人钱所养的政府机构中之公务员,其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宁、防止一切危害民众的行为、促进民众福利。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没有因为强调“中国特色”而有所例外,如此看来,我们的警察定义在表述上应该算是与世界普世价值接轨了。但问题是,有了与世界普世价值基本接轨的警察定义,也颁布了不算完备但也还过得去的警察法,为何现在警察为恶的概率却越来越高呢?

 

我们的“中国特色”在于,我们的定义是一套,执行的却是另一套;法律是一套,而实质则有可能刚好相反。这也就意谓着我们这个国家是天然地分裂为“两个中国”。即文字和法律里的中国看上去与世界上那些民主自由国家的差距并不是想像的那般大,但具体执行和实际效果却有可能与法律和文字表述刚好南辕北辙。这就造成如下可怕的后果:“两个中国”陷民众于分裂之中,信法律吧,它在该保护你权利的时候却装聋作哑,甚至被扭曲;不信法律吧,它在惩处你的时候,就显得特别“正义”。民众只好随时处于囚徒困境之中,动辄得咎,左右为难,只能做甘愿听命的奴才。

 

由于法律不公正、司法不独立,警察沿袭此前专政机器的意识形态而来,使得他们成为政府机构乃至官员私人的保护工具。再者,几十年来的愚民宣传,使得许多民众和几乎所有警察,都不知道警察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所养,为民众服务才是他们天经地义的正事。但问题在于,官方(共产党)给警察和民众灌输的就是,警察是党和政府所养,因此听党和政府的话不容置疑。因此才有许多官员在大搞官商勾结,野蛮拆迁,盘剥民众利益,造成群体事件时,大讲特讲“养兵千日,用在一时”的胡话,仿佛警察的确是他们奉养的。由此一来,警察便直接变成压制民众正当利益、危害民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暴力工具,成了政府机构乃至一些官员的私产,对群众的非法拘禁关押、刑讯逼供、致残致死,就逐渐成为家常便饭,从而使“维稳”第一线的警察,处于与民众高度的紧张和冲突之中。

 

众所周知,由于官方变态的维稳策略,使得警察在与民众打交道时为恶有增无减,一年胜过一年。中国政府在1988 年10 月4 日批准实施了它于1986年和联合国签署的“国际反酷刑公约”,但发生在中国的酷刑之多,真是令人瞠目结舌。单是最近一年来,云南李荞明的“躲猫猫”、 云南邢琨的鞋带上吊、海南罗静波的“洗澡澡”,江西九江看守所猝死的李文彦“做梦梦”、河南鲁山王亚辉“喝水死”,就可以证明中国警察是如何视“国际反酷刑公约”如无物。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自身尚有缺陷,其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堪称严重抵触。任何不受真正监督的公权力之职业,其为恶概率都不低,但警察为恶的概率尤高,除了他们只听命于领导外,还在于他们不受约束的执法权力,以及手中所拥有的常人所不可企及的为恶工具。这使得他们在执行具体任务的时候,肆无忌惮,这就是贵州安顺农民被警察无辜枪杀,许多民众进了警局便遭受酷刑的真正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二条谓:“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有错不改,只听命于官员颟顸愚蠢的行为,这便是警察为恶概率有增无减、乃至时常犯罪的根源。官方的权力不来自民选,他们违法犯罪起来,肆无忌惮,任何一个稍有权力的官员都可以通过违法使用公检法,来达到其迫害公民的目的。对于蛮横的第三十二条,警察法的第三十三条则说:“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这不是既卖矛又卖盾吗?领导的话必须听,命令必须执行,但超越法律和职权范围的事可以拒绝,这是不是明目张胆地告知民众,权大于法吗?即便所做之事真的超越法律和职权范围,又有几个警察能秉公执法而不为恶的呢?所以警察为恶,在中国目前这个糟糕的制度下是绝对的。哪怕是并不直接执法的警察,阿伦特意义上的平庸之恶,他们又能避免吗?那种用上级的命令来为自己执行错误做法背书的警察,遍布中国大江南北的每一个角落,这就注定了警察这个职业在目前的中国与恶行为伍的必然现实。

 

我不是搞职业歧视,也不做道德审判,只是从职业为恶概率来讲,警察绝对是当今中国所有职业中,除各级政府官员外,为恶概率较高的。有的人会说,警察只是工具,就像一把刀一样既可以为恶也可以为善。可惜的是,警察不是一把刀,而是活生生的人,是人就得守法、就得有人性之善、有做人之底线和道德约束,不能说你变成警察后,这一切就不讲了。事实上如今许多中国警察,就片面地强调其作为工具乃至作为一把刀的一面,丝毫不顾及人这个群体所应有的法律要求和职业规范,一味地为官是瞻,做起恶事来没有丝毫的良心上的歉疚和愧悔,反而感觉是被政权认可的群体而沾沾自喜。我早说过,在这个糟糕的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请参看以前的拙文《中国是个互害社会》、《声援国安维权》等——中国是个互害社会,没有谁能够摆脱被迫害的命运。那种做恶起来不为自己留条后路的想法,使得一些稍有权力的人包括警察,肆无忌惮,当他某一天身陷不测深渊,反悔起来,为时已晚。事实上作为警察不顾一切地为恶,希冀得到上峰的注意、为官者的提拔,但当你由于为恶超过某种限度,引起群体事件,而官员的上级又要拿人开刀的时候,你作为警察可能就是第一个牺牲者。

 

总而言之,中国警察为恶概率比较高的原因,无非有下几点:一是无原则地听命于官员,哪怕干违法犯罪和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为了得到官员的提携、增加人脉资源而在所不惜。其二,无非是权大于法,官员的命令,任何稍有良心的警察也不敢违抗,你要违抗就只有被迫害、被整肃,因此干警察这一行就得昧着良心为恶,为恶成了一种必然,只是为恶多少的问题。其三,一些不良警察为了自己往上爬,不惜放弃良知,打压公民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这样主动为恶的警察在官方的愚民教育下,也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其四,由于公权力肆无忌惮、不受约束,使得警察作为公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其恶行很少受到制裁,助长了一些警察为恶的本能冲能,不少警察做恶还洋洋自得。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警察的做恶行为,都是在为自己和政府掘墓,因为民众不可能一直听任你们的恶行继续下去。要使社会良性发展,大家必须遵守目前尚不完备的法律,任何人不得有例外,否则社会将无法避免令人惊骇的大灾难。

 

2010年3月3日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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