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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人士建议限制国资进入竞争性行业
如果将有限的国资大量投入竞争性行业,不仅会造成国资应该投资领域投资不足,而且会与民资争利,形成垄断,损害民生。
致公党中央经济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 潘伟尔
近几年,国有资本进入竞争性行业的势头越来越猛。132家中央企业中已有80家进入房地产行业,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市场份额已经上升到20%,“国企地王”引发房地产业“地震”;煤炭、钢铁、民航、乳品等行业的国企收购民企也在兴起。竞争性行业“国进民退”的国有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但是,这一倾向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方向是相悖的。
国资投资重点应是非竞争性行业
与非国资第一追求为利润的目标不同,国资是国民共有的资本、是特殊资本,其第一使命是保证社会稳定,保证在公共领域为国民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其投资重点之一是那些非国资不能或不愿意涉足的既没有市场风险也没有高利润率的非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这些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国防、教育、医疗、养老与失业保险、就业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城市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和城市垃圾处理等。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国资控制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的行业和关键领域。例如,国防、电网、气网、水网、路网、城市基础设施等非竞争性行业。如在电力产业链中“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国资应控制电网,让民资去发展电厂。这样既能使发电厂公平竞争,又能使社会获得价廉物美的电力产品。
国资总量有限,应将有限的国资投入到上述关系民生的非竞争性行业中。如果将有限的国资大量投入竞争性行业,不仅会造成国资投资领域投资不足,而且会与民资争利,形成垄断并损害民生。例如这次南方许多城市的“气荒”,重要原因就是国资垄断天然气开发而导致气源不足的后果。
国企是国资的载体、是特殊企业,在本质上是政治经济型组织而非纯粹的经济组织,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工具。
首先,在管理体制上,国企不是真正的企业,没有资格进入竞争性行业。因为国企是政府受国民之托开办的企业,在内容上政企不分,在形式上必然表现为官办企业。虽然我国过去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但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其中的“政企分开”对于国企是不适用的。在理论上,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代表国民直接管理国资、直接管理国企。既然直接管理,政企就不能分开。在西方国家,政府对国资的管理不仅体现在组织上,而且也表现在投资上,国企重大投资项目不仅要通过政府,而且要通过国会审批。相反,如果政企分开,政府管理缺位或不到位,国民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就会“出事”。近几年,我国国企出现的高管高薪、国资流失、腐败案多发等问题正是“政企分开”、政府管理不到位的恶果。
其次,在企业目标上,国企是国家作为保民生促和谐的工具,其首要目标是创造公平,然后才是效率。所以,国企应该进入的是那些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有形的手”确定的行业和领域,而不是市场“无形的手”确定价格的竞争性行业和领域。
最后,在企业员工激励约束制度上,竞争性行业的国企可谓一块“烫手山芋”。因为国企的资本是国家的,国企高管没有“跳楼机制”,没有任何实质性风险,如果包括高管在内的职工的考核、薪酬和奖励约束制度按照竞争型的非国企那样来决定,就对非国企不公平,对社会不公平;相反,如果不按非国企来决定,又对竞争性行业的国企的职工不公平。同时,业绩考核中,也很难确定国企高管在稳定社会、宏观调控、市场竞争中的贡献各占多少。例如,央企2008年利润6961.8亿元,谁能分清其中有多少是政策红利、管理红利?事实上,这些年国企特别是央企高管的高薪已经引起不同行业国企高管、国企内部职工、国家公务员的心理不平衡,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所以,消除这些社会矛盾的最好办法就是尽量减少竞争性行业的国资比重,限制国资进入竞争性行业。
国资投资的四点建议
国企的垄断性很强,而竞争力却很弱。国企进入竞争性行业阻碍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也不利于政府转型。因为国企进入竞争性行业要么导致不充分竞争,要么导致过度竞争。例如,由于大量的国有煤炭企业存在,导致电煤价格难以市场化,导致煤炭行业不充分竞争;国资垄断发电行业,阻碍竞价上网,扭曲市场价格,阻碍竞争;“国企地王”造成了房地产行业恶性竞争,房价急剧飙升,老百姓怨声载道,制造了房地产泡沫;钢铁、煤化工、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产能井喷式增长,产能严重过剩,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与此同时,政府大量的施压、精力放在国企竞争上,不利于政府向法治型、服务部型政府转变。
因此,国资大量进入竞争性行业必然形成行政垄断而损害国民的切身利益。此外,竞争性行业国企高管的道德、自律、他律风险太大。
宏观方面应调整国资在竞争性行业与非竞争性行业的结构,使国资投资归位到非竞争性行业。总的政策思路建议是:减少国资在竞争性行业的总量而相应增加民资总量,调整竞争性行业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国家科学发展。具体建议是:
首先,国家明确划定哪些行业是竞争性行业,哪些行业是垄断性行业,以确定国资与非国资、民资的投资行业与边界。
其次,限制国资进入竞争性行业,优化竞争性行业的所有制结构。特别是要限制国资进入住宅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等能源、资源开发上游领域,而将有限的国资投入到关系民生的国防、教育、医疗、养老与失业保险等行业和电网、气网、路网等产业链下游领域。
再次,限制央企兼并竞争性行业的地方国企和非国企。
最后,在目前进行的矿产资源整合中,限制国企兼并非国有煤矿;在土地拍卖中,禁止国企特别是央企参与住宅用地竞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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