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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老马迷途的博客 http://laomamitu.blog.sohu.com/137858665.html)
行文之前,我首先声明,我的分析建立在以下假设成立的基础之上。第一,我假设严晓玲死于宫外孕妊娠意外的警方结论为真;第二,我假设聂志雄与公检法相关人员无勾结无罪错的警方结论为真;第三,我假设检察机关公诉书所列事实为真。在以上前提下,我仍然认为,范、游、吴三个被告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其一,范、游、吴三人是否捏造了他人犯罪事实?
从警方材料可以看到,林秀英在女儿严晓玲意外死亡后,受社会传言影响,不相信警方结论,多次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范等三人,主动为林提供帮助,根据林的口述事实,写成了文字材料,制作了视频,并上传到网上。如果"事实"是捏造的,也是林捏造的,范等人只是"代笔人",不存在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如果林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范等人更不应该承担这个罪名。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即范等人在林的口述之外,自行编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写入文字材料,才有可能涉嫌诬告。但目前材料中没有证据支持对这种情况的认定。
需要指出的是,林如果能够提供"女儿遭奸杀"传言的来源,则林出于"合理的怀疑"而指控他人犯罪,即使指控失实,也只是"错告",而非"诬告"。而那个传言人即使所述失实也不构成诬告,因为传言人并未向司法机关举告。诬而不告,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还需要指出,警方列举的一系列"诬告事实"中,"司法人员参股娱乐城"这一条,即使是捏造,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这一条不足以使相关司法人员遭受刑事处罚,至多是个党纪、政纪处分;而所谓"卖K粉"和"司法人员包庇聂"的指控,如果未指明特定人员,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诬告陷害必须针对特定的具体人员。在我看来,只有"聂等八人轮奸严致死"这一条,符合诬告陷害罪意义上的"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情节,如果范等人没有自行捏造这一条,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其二,范等人的动机、目的与故意是什么?
如果将探求范等人是否具备诬告他人的动机作为重点,就走入了法律的误区,因为动机在诬告陷害罪的构成上不具备重要性。也就是说,不管你捏造事实是出于好的或坏的或无聊好玩的心理动机,只要你的目的是让他人无辜遭受刑罚,就构成诬告陷害罪。
但是,诬告陷害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此处的"故意",是法律意义上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而故意为之。在本案中,明显可以看出,范等人只是轻信了林的陈述而对警方的结论缺乏信任,并无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故意,其目的也是为揭示真相而提供线索,而不是陷人入罪。
公诉书中特别强调指出,范等人在警方发布真相说明后,仍在网上传布不实信息,认为这是情节恶劣的表现。但反过来看,范等人在诬陷他人的目的已很难实现的情况下,仍不改初衷,正说明他们自认真相在握,正说明他们的目的不是诬陷。
其三,范等人上网发文是不是"举报"?
由于诬告陷害罪的"告"的形式,在法律解释中比较宽泛,只要能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注意就算"告"了,所以网上发文算不算举报,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网络是被官方认定为一个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场所,是一个不太受信任的领域。如果这次认定网上发文算举报,就请福州的公检法干部注意了,要勤上网收集举报线索并予回应,否则被人指为"不作为"失职时,不要说不承认网上举报哦。
应该指出,即使网上举报成立,举报人也应是林秀英,这一点,毋须论证。
最后,说点法律之外的话。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一再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强调办案不光看法律效果,更要看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案一出,民间舆论哗然,一边倒支持被告人无罪,并指有罪判决将妨害言论自由。能不能拿出一点政治智慧和妥协精神,司法撤诉,被告方也发布一个致歉声明,就此息事宁人?我知道这种提议容易招骂,但我总不忍心见人坐牢,哪怕为了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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