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1日星期六

[G4G] 假如你是武汉大学,你会怎么办?

作者:赤眉陈更 | 评论(1) | 标签:时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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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author unknown) on 11/20/09

作者:赤眉陈更 | 评论(1) | 标签:时事观点

武汉大学病榻前解聘病危教授一事,近日成为网上热议。在事态渐明的情况下,人民网仍发布时评《"武大病榻解聘"的社会悲情》,谴责武汉大学不讲理性,不讲社会道义。这不由使我再次想到,网络究竟应当如何参与舆论,以负责任的态度,担当起主持社会道义的责任。一味地倾向弱势一方,就是公平么?公共权力一方或其它传统的强势一方必应在与弱者利益的交涉中遭受舆论的打击么?弱势一方在传统中积累下来的"社会主义"心理、吃大锅饭的心态和作为就不该遭受批判么?

张在元教授是一位功勋卓著的教授,对武汉大学规划学院的建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奠基作用。但是,在签续合同的问题上,在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上,让我们设身处地地考虑一下,作为聘任单位的武汉大学,它究竟应当怎么办?除现在人们议论的方法之外,是否还有更好的处理办法?

张教授不是武汉大学的正式员工,它是受聘于武汉大学的,这是整个事情的前提。张教授自己开办有公司,1997年之后,曾主持或参加过许多工作项城市规划性的设计工作,包括1999年应广州市政府邀请主持"生物岛"总体概念性规划设计,2001年为"喜马拉雅空间设计"总建筑师,2002年为中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先后主持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广州天河软件园区等项目规划设计——这是我们应当考虑的另一重要身份背景、工作背景,附带及于张教授的个人收入背景。张教授2005年被聘为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2006年2月即患上了罕见的运动神经元疾病。在此情况下,在聘任合同届满之后,如果你是武大,在续聘不续聘的问题上你会怎么做?

聘任合同,聘任目的是以经济的报酬换取被聘任者的劳动。在前一合同签订之后不到一年,被聘任者即失去了劳动的功能,武汉大学坚持至合同期满——2009年四月——之后,因考虑病中特别情况,在重重顾虑中继续承担着代付、垫付医药费、照顾张教授远方母亲等等的责任。这样责权不明的情况总不能无限期的拖延下去,在聘任合同届满六个月后,鼓足勇气却又谨小慎微地在张教授精神相对良好的状态下,在其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把不再续聘的意思传达过去。与此相附带的问题是医疗费用问题,张教授及家属应当认真地考虑应当如何处理,学校没有无边际限制的义务。——据报导,学校已为张教授补贴了16万余元医疗费用,除此之外另垫付了68万余元。将张教授的家属方面公布的信息一并拿来综合参考,垫付的费用应包含张教授应领而未领的工资,50余万元。那么,学校的补贴和垫付款实有30余万元。

学校在被聘任者失去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是接受合同效力自然终止的结果,还是从人道主义出发,另签合同,继续聘用下去?我想,这是不言自明的,除接受自然终止的结果,天下没有第二个公理。

你可能会说,这一自然终止的结果,为什么要对张教授宣布呢?张教授若是一个正常的健康人,确实没有专门宣布的必要,只须在一方提出问题的时候,一般告知就可以了(不提问题,则告知的必要也没有)。宣布的必要,恰恰在地张教授是位患者,武汉大学承担着许多本不是它所应当承担的份外"义务"。——不宣布,张教授及其家人会永远认为,张教授人是"社会主义"的人,病必须由"社会主义"来包治的,武汉大学将永远地承担着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沉重包袱。

病,本来是不应宣布的理由,但在这里,病又恰恰是必须宣布的理由!

那么,武汉大学在聘任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1万元,包含医疗费及各项福利费用,这样的约定合法吗?一般情况下,是不合法的。例如,各项保险,由本人工资中开支多大比例,聘用单位从其它基金中代劳动者出多大比例,这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可任意。但在这里又遇到了特殊情况,张教授自己开办有公司,自己当然是公司的董事长,那么它的各项劳保、福利应建制于自己的公司,还是武汉大学呢?武汉大学与他是聘任关系,聘任关系是相对临时性的关系,劳保福利当然不应建制在武汉大学——法律也决不允许一位公民,分别在两个单位享受着两份社会福利。武汉大学关于医疗费和其它劳动福利的约定,其实是将法律本来十分明确的内涵,以似乎多余的方式再明确一下。如无此本不必要的明确约定,在社会上将产生更大争议,武汉大学将更是百口莫辩。

关于合同截止日期是2009年4月,还是9月的问题,我亦认为武汉大学的解释是成立的。聘任开始于2005年4月,聘任合同签订于2005年9月,具体办事人不知,就将合同签订日期书写为2005年9月。如此,已经工作的5个月该如何计算报酬呢?武汉大学说,当着张教授的面修改了,学校在修改处署章后张教授虽然没有签名,但合同一式三份,校方一份、院方一份、张教授一份。按照校方的说法,对此事实大家是共同认可的。家属说,已经找不到张教授合同的原件,故不承认校方的说法。我以为,校方陈述的事实是成立的。因为,院方(规划学院)是张教授直接领导的,院方一份不应是校方的伪造。更何况,09年4月到期也好,09年9月到期也好,事情的根本未变,何必在非本质问题上作假呢?

文章起始之初,为什么详细交待张教授的身份情况、工作情况、开办公司情况呢?目的在于说明,武汉大学并无给张教授支付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张教授及张教授的公司却有着为自己治病的出钱付费的法定责任,而且具有充分的能力。吃"社会主义"大锅饭的惯性心理,使他和他的家属装作不知,把责任尽推给"社会主义"的代表(代理人)武汉大学方面。看似一个是非分明的事件,其实人们所以为的是非分明恰恰是颠倒的。制度的教育,已经形成传统的心理\传统的认识,制度正吃着自己制造的传统之苦!

人们哪,在这颠倒了的世界里,如何认识我们眼中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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