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星期一

[G4G] 台释宪文树立人权里程碑

值得一提的是,在马英九早前的公开讲话中已经对《羁押法》若干侵害人权的规定责成法务部修正之后,在大法官释宪文出炉后,法务部也出面回应,表态贯彻大法官释宪文,将尽速向立法院提交法律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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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纵横周刊 by 沈宇哲 on 12/29/08

  行政、司法需要相互监督,而司法权本身也时刻需要检察官与法官之间的制约。

  12月26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就《羁押法》第6条与羈押法施行细则第14条第1项之规定,涉嫌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作出违宪裁决并颁布中华民国司法院第653号宪法解释文,判令相关机关应于此解释文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检讨修正羈押法相关法规。

  本案的申请人是一名在押的王姓被告,他在2002年因涉及一起杀人未遂案,经由台南地检署侦查、台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羁押。但在羁押过程中,由于王姓被告人违反看守所的监规,遭到所方施以隔离处罚,当事人不服向看守所所长申诉,结果所长以无理由驳回申诉,当事人继续向台南地检署及行政法院提出申诉,都得到同样的驳回答复。故此,王姓被告人入禀司法院,请求大法官就《羁押法》相关诉讼权部分及其实施细则是否涉嫌违宪,申请"释宪"。

  据司法院秘书长谢文定转述大法官会议的结论指出,目前中华民国的看守所相关法令只准在押被告不服所方处分时,得向所方申诉的规定,已经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并抵触宪法基本人权条款,在押人虽涉有罪嫌,但未经法院判决定谳前,仍算无罪,所方不得剥夺公民诉讼权。

  此外,针对羁押权力的行使与必要性,大法官在释宪文中也有具体阐述:"羁押系拘束刑事被告身体自由,并将其收押于一定处所之强制处分,此一保全程序旨在確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使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羁押行为系干预人身自由最大之强制处分,自仅能以之为保全程序之最后手段,允宜慎重从事。"

  事实上,台湾司法执行机构一直以来把看守所当成未经法院宣判的嫌疑人与已经法定罪成的服刑人一起关押的混合场所,且出于便于管理的考虑,看守所往往在有意无意间侵害到羁押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六法全书中,《刑事诉讼法》有"小宪法"的美誉,其立法宗旨就是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过度扩张,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但是司法机关一直在寻求对可能触及的行政滥权或司法独裁予以平衡,行政、司法需要相互监督,而司法权本身也时刻需要检察官与法官之间的制约。

  由此,大法官许宗力在释宪文附带协同意见书中特别指出,本释宪案是中华民国人权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公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重要事件,相信对未来法制发展可以产生深远的正面影响。大法官李震山也在附带协同意见书中阐明释宪文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即:大法官会议首次以集体的名义认定"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之原则,人民之诉讼权不因其身分而被剥夺"与"诉讼权保障之核心内容,不得予以剥夺"的宪法地位,同时经由大法官会议再次重申,无罪推定原则下的公民宪法权利必须得到保障,使之上升到了宪政的高度,加以遵守与维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马英九早前的公开讲话中已经对《羁押法》若干侵害人权的规定责成法务部修正之后,在大法官释宪文出炉后,法务部也出面回应,表态贯彻大法官释宪文,将尽速向立法院提交法律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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