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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之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长沙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原因和书面依据的情况下限制周曙光出境是否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刘晓原:是的。因为按照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要限制公民出境有8条规定可以解释在什么情况下公民不被允许出境。首先,被人民法院或检察院认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或嫌疑人不能离境。其次,如公民有未了结的刑事案件在身也不能离境,而显然以上两条规定周曙光都不符合。另外,周曙光也不是被劳动教养人员。所以,只有其中的第8条第5款规定,如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公民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或对保护国家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公民是不允许出境的。
这样来看周曙光去德国的行为是否会涉及所谓的泄露国家机密或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举动呢?
我认为,他们以"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为由限制周曙光出境完全没有依据。据我了解,周曙光去德国是参加博客大赛的活动,他并不是去参加什么反华活动,而且德国之声的博客大赛举办了好多年。更重要的是整个事件中当地公安局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解释他危害了国家安全。
长沙市公安局表示,对周曙光事件完全不知情。这样的回答您怎么看?
因为他们没有证据,所以只能这样回答媒体。而且周曙光在深圳两个海关得到了同样的答复,深圳两个海关都要求他回当地公安局,也就是去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询问原因。周曙光的机票早就买好了,他本人也没有必要为参加一个博客大赛说谎。我认为是当地公安局故意隐瞒或不愿透露实情。
如果说"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与周曙光过去从事的报道有关,当地公安局是否可以因此限制他处境呢?
周曙光过去的报道并没有超出法律界限,如果他有违法行为,公安早就会采取法律行动。所以这样看来,他们的做法只是表现了对一个公民无端猜疑。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刑法中我们称这样的手段为"有理推定"。意思是,我就认为你出去后会损害国家利益。
现在周曙光正准备材料考虑如何起诉当地公安机关,您有什么建议?他有胜诉的可能吗?
首先他的决定是对的。他根本不应放弃申诉的权利。他应该向长沙市公安局更高一级的单位――湖南省公安厅提出诉讼,要求得到赔偿,同时有权索要拒绝出境的书面证明。
当然如果告上法庭这一定是个敏感案件,他能不能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在实践中可能这是一个难题。最后我要呼吁,作为一个公民,当你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你应该寻找法律机构得到保护。否则还会有第二个、第三个周曙光。
采访人物:
刘晓原,法学本科,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制晚报》案例点评律师,曾接受过有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公众广播电台、《华尔街日报》 、日本等西方媒体的专访。
采访记者:严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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