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4日星期二

[G4G] 石飞:别拿“国家秘密”忽悠老百姓

石飞:别拿“国家秘密”忽悠老百姓

标签:郾城 漯河 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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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国家秘密”忽悠老百姓  作者:石飞
  日前,河南漯河郾城区法院对一起个人状告公安局、要求公开死亡家属鉴定勘验信息的案件作出判决,不认可警方保密理由,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布相关信息。(5月14日《人民日报》9版)
  2011年12月24日,河南农民工樊晓才介入一起斗殴后离奇失踪,3个月后尸体出现在附近水塘。事发地漯河郾城区公安局以溺水结案,死者家人提出尸体外伤等多处疑点,要求公开死因鉴定、勘验等报告材料,但以属于“秘密”为由被公安局拒绝。就此事件来说,无论出于政务公开义务,还是体恤死者亲属的情感,抑或出于人道良知,警方都没有理由和不应该拒绝向死者亲属公开相关信息。应该公开的信息,偏偏硬是被保密,实在让人搞不懂警方的“葫芦里装啥药”,目的何在?结果,生生逼迫死者妻子踏上漫长艰辛的上访路,为讨回公平正义,苦苦奔波了一年多时间——行政复议、重新鉴定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诉……终不能感化警方的“铁石心肠”,最后被迫与之对薄法庭,从郾城区法院上诉到漯河中院,终于赢得了迟到的正义。
  为什么信誓旦旦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公安局要故意跟一个非正常死了丈夫的苦命的乡村寡妇过不去呢?毫无悲悯仁善之心!他们“自话自说”,十二分的冠冕堂皇,好一副“原则至上、法不容情”的庄严面孔,“此案以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初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属于保密范围,除办案人员外,其他人无权知道”。其实,此辩纯属无稽的扯淡,被漯河中院一语戳穿:警方不予立案,未进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只是具体行政行为,何来“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可言?这等于警告郾城区公安局:既然是行政行为,其信息就必须依法公开,死者亲人更该有知情权。
  现在,法院为死者的亲属争回了正义,但笔者认为,不能让郾城区公安局“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布相关信息”完事,当地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调查,彻底真相,弄清警方欺骗当事人的动机,看看有没有隐藏其他猫腻抑或犯罪嫌疑。否则,无法平息当事人及公众的质疑和愤懑。
  本案重要的警示意义还在于,教育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必须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让政府透明,还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除法律规定的不可公开的事项以外,一切政府行为都不应该和无权对老百姓保密。在曾经的年月里,凡夫俗子打听自己娃儿的出生年月、普通职工了解职业病防治文件,都会被衙门里的官员以“国家秘密”为由驱之门外,现在时过境迁了,政治进步了,政府大门上的“保密”陈符滥咒该撤掉了。否则,有关部门势必要为之付出难堪、失信和被追究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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