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星期三

[G4G] 叶檀:2010年经济结构转型能否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2009-12-31 南方人物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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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叶檀 by 叶檀 on 12/30/09

2010年经济结构转型能否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2009-12-31 南方人物周刊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首次对废除拆迁做出表态,称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加紧推动拆迁条例修改。此时,离2010年不到一周时间,而成都唐福珍自焚案过去了差不多一个半月。

 

    2009年以拆迁终,2010年以拆迁条例修改始。

 

    2010年的经济有很多重要议题,荦荦大者就有央企并购、中小企业发展、低碳经济、产能过剩、通胀预期等。上述纷繁复杂的经济难题能否解决,拆迁条例的修改成为真正的风向标,因为拆迁纠结了中国社会中最多的矛盾——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是否继续依靠土地;物权法能否真正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社会制度是否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提供了利益博弈的平台——如果能够通过法规的补救手段解决中国官民之间、各阶层之间最大的利益纠葛,说明政府拥有了尊重公民物产、通过和平手段进行利益博弈的能力、拥有除了土地之外的其他值钱资产。
   
    拆迁之所以成为重大的社会议题,完全是因为拆迁背后的实物资产土地附着了太多的利益。在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成为政府最重要的资产,由此衍生出一连串的利益关联:政府低价获得土地,合法剥夺民众的土地使用权,而后通过土地拍卖制度系统性地进行资产高估,将土地兑换为真金白银,填平了地方财政的黑洞。上海也好,北京也好,中国大城市的转型成本多数由土地收益支付,更不必提土地拍卖之初成为地方政府小金库的事实。
   
    高估的地价背后有两个被牺牲的利益群体,所有拥有土地使用权而被低价剥夺、无法享受资产溢价者成为显性的牺牲群体,以高价购房为资产兑现者成为隐性的牺牲群体,开发商并不是牺牲族群,因为房价一路攀升,开发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真正为高地价买单。

 

    资产剥夺是惊人的,据中房集团孟晓苏先生们的观点,有上万亿的资金通过土地进入城市,农民等土地所有者不仅被排除在房地产利益链条之外,还以最后的资产土地扛起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主要成本。
   
    被牺牲的隐性群体是靠工薪生活的城市购房者,他们无法获得房地产投资之利。由此,80后的一代成为被牺牲的一代,他们遭遇大学扩招、就业困难,未能享受单位房市场化的原始积累,加上房价高企、竞争加剧,一辈子处于挣扎奋斗的过程中。现阶段正是80后买房、结婚、生子的高峰期,不幸遭遇了高房价,以目前平均2000元到3000元的月薪计,在大城市郊区买上一套100万元左右的住房,他们得付出至少20年以上的时间——有句话怎么说来着,一辈子、一套房、一个梦。
   
    不要以个别被拆迁者得到两套住房或者上百万的拆迁补偿款反驳拆迁制度的不合理,钉子户“用尽心机”甚至不惜生命相搏获得的高额补偿,只不过是特例,并未成为制度性的利益平衡标准,个案反差极大绝不能印证制度的完善,而只能说明制度的漏洞之大;对抗的激烈不能证明博弈平台增加,而只能说明市场缺乏博弈的平台。结果只能是,对抗的代价越来越高,成都的唐福珍自焚也未通阻挡拆迁的脚步。当拆迁对抗到警察手举盾牌时只为对付被拆迁者的躯体时,不能不说,不论制度初衷如何,已经走向恶规恶法的边缘。

 

    到现在为止,拆迁条例并没有提及废除,而围绕着“修改”两字展开。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表示,拆迁制度将有根本性变化,拟出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原条例废除,并不意味着拆迁终止,而突出“补偿”二字。

 

    考虑到中国处于城市化的关键阶段、产业升级尚未成功,即将大规模开始的小城镇化建设成本仍将以土地资产支付,废除拆迁条例并不现实。

 

    承认现实,退而求其次,并不意味着妥协,而是为了最终获取属于个人的物权保护,最终将伪公共利益挤出法律空间。

 

    据目前披露的信息,修改后的拆迁条例有两方面重大转变,房屋拆迁权都归于政府,由政府与被拆迁户谈判商量补偿标准,先补偿后拆迁;当被迁拆户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恕我直言,这两项改进有忽悠之嫌。即便按照原有的《拆迁条例》,拆迁其实是土地重新国有化的过程,本来就是政府的任务而从来不是开发商的任务,只不过地方政府将权利义务一并让度给开发商;被拆迁者感到不公平从来都有诉讼的权利,但地方法院除非胆大包天才会让地方政府败诉,判定地方政府所谓的公共利益不过是部门利益。

 

    惟一解开拆迁乃至所有城市化过程中产权难题死结的做法是,真正回到物权法的轨道中来,承认土地使用者享有资产溢价权,他们所获得的补偿应该以土地资产价格的市场价为基准。政府与被拆迁者都可以向法律寻求最后的救济,不论出于什么目的,政府只要违反程序剥夺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再次强调,拆迁条例如何修改是政府对制度、对产权尊重程度的风向标,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会制度建设的根基。如果拆迁条例在明年无疾而终、或者不痛不痒改些皮毛,将是对中国市场化、法治化进程的重大打击;相反,如果在新拆迁条例中公民的财产得到尊重,并且得到程度化的评估手段获得补偿,那我们应该为2010年以后的中国经济欣喜。

 

注:非常感谢一些朋友的支持。

    但不要以为我的沉默是害怕,绝不是。那是蔑视。

    相信长期读博文的朋友能够了解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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