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6日星期日

[G4G] 德国之声中文网 环保组织:中国环境信息公开度不够

科技环境 | 2011.02.05

环保组织:中国环境信息公开度不够

 

不久前,位于伦敦的非政府组织Article19与中国政法大学下属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发布了一份中国环境信息公开现状的报告。报告中评估了中国7座城市的环境信息公开状况。

 

这份报告承认,自从2008年5月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后,环保部门已经公开了大量的信息。但是报告也同时指出,信息公开的现状与相关 条例所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涉及污染的企业名单,其公开程度最差,公众最难以获得。此外,大型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状况也不令人满意。

Article19组织的执行主席卡拉马尔德博士(Agnes Callamard)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说,"环保部门不愿公开某些污染信息,可能是因为担心这会影响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但这样的举措其实是不可持 续的。要监督企业对我们的环境负责,信息自由流动是关键。"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胡静则认为,有些信息不公开,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政府部门自己也没有找到这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担心信息公开出来之后,针对污染企业的一些信息,比如严重污染企业的名单,会造成企业不愿意,会面临某些压力。"

各地信息公开差距明显

而中国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则认为,由于中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各地进展差距很大,因此这份报告并不能完全体现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非政府组织"自然之友"的常成向德国之声介绍说:"因为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状况是差距很大的,比如说污染企业名单这个信 息,在北京市环保局的网站上就会按月公布内容,但是可能在其他地方的环保局就没有。再比如有关污染企业的表现,在广州的环保厅网站上,会有红黄牌、整改信 息,都是进行公示的。但可能这个不是普遍现象,各地差距都不一样。"

同时,常成也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表述上,也应更明确规范。他的建议是:"对一些情况,比如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以更明确的形式列举出来。这 样,政府在操作的时候,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能清楚知道'政治问题'是否会被追究。应该说,从正面规范应该公开的信息已经做到了明确列举,但是问题是还有 一个排除规定,就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损害公共利益的信息除外。这个'除外'的信息没有清晰列举。这就使得很多情况下可以被诠释为'除外'内容之内 的。"

此外,常成还指出,环境信息其实并不仅仅应该由环保部门来公开,而也包括发改、水利、国土等其他部门。他还坦言,上述部门信息公开的推进,横向比较而言不如环保部门进步更快。

 

作者:文山

责编:李鱼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参考消息(G4G)"论坛。
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go2group@googlegroups.com。
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go2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go2group?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