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喜欢法官高高在上(秋风)
人民喜欢法官高高在上
秋风
河南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所以,决定取消司法过程中的象征化仪式:“一定要像西方法官那样戴着头套、穿着法袍、在高堂上一槌才是好的么?”他建议法官改穿制服:“你要穿法袍就和群众保持距离了。”
中国的法官似乎还没有戴头套,普通法各国家的司法机构似乎也在酝酿改革,废除头套。但是,人类各个文明中,负责审理案件的所有官员,其实都有一套威议。比如,传统戏曲中,包拯、或者知县,都是身着官服,高高坐在大堂之上。想来这是有所本的。包括英格兰在内欧洲各国法官之所以戴头套,穿法袍,并且坐在高高在上的法官席上,虽有历史的偶然,但内中有其深刻的逻辑在。
治国不能离开法律,所有高级文明均不例外,无法之治必然是暴政;但是,法律不可能自行执行,而需要由某个机构、由一些人来执行。原则上,整个政府都算执法机构,众多行政部门负有执行法律的职能。古代如此,现代也仍然如此。比如,警察部门、工商局都在执行法律。
但是,一个政府,不论有多少执法机构,法律最重要的执行者却是司法机构,具体说来,就是法官。原因如下:第一,法官每日与法律打交道,具备司法的技艺理性(artificial reason),这种知识优势是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比拟的。第二,法官执行法律比任何行政部门都特殊,因为,只有司法机构可以审理以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的案件,而任何其他行政都不具有此种权力。
基于这两个原因,法官在政府中是最基础、也最重要的法律执行者。通过适用法律解决民众之间、官民之间的纠纷,法官赋予法律以生命。一个政体,如果不能妥善地给予法官以合适位置,授予其以合理权力,赋予其以相应尊严,那这个社会就无法治可言,甚至无秩序可言。这就是中外各国均让法官或承担类似职能的任务在社会上、当然也在法庭上高高在上的原因。法官的威仪旨在达成两方面的目的:
一方面,让法官明白自己的角色,从道德上约束自己。很多反对司法专业化的人喜欢说,法官也是人。这当然没有错,法官不是机器,他有七情六欲,也有亲戚朋友。如果法官把这些激情带入司法过程,那就没有正义可言了。于是,政体设计者面临一个挑战:如何屏蔽法官的这些激情?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尊重他。尊重一个人,往往是约束一个人的有效办法,当然只是之一。一个人,让他高高地坐在法官席上,穿上法袍,这可以给这个人以一种强烈的暗示:他的身份已经发生了变化,从穿上那身行头、坐在那席位上那刻起,他就应当成为法律的代言人。法官的威仪把那个人的肉身与法律的化身两个身份区隔开来,提醒他在法庭上尽可能摈除激情,以后一个身份行动。
另一方面,法官高高在上,也让当事人、让旁观者心里有底。当事人跑到法院,当然希望法官主持正义。法官要给予当事人以正义,就自然应当居于当事人之间、之上,而不能站在当事人旁边。只有当法官高高在上,当事人才知道,法官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断、裁决。当事人知道,法官的威严不是行政官的威严。相反,当事人相信,法官越是威严,自己越有可能得到正义。
可以说,法官本来就应当高高在上,既在当事的各方之上,也在一切权力之上。因为,当他坐在法官席上的时候,他就是法律的化身,而法律是高于任何人的。当事人真正担心的是,法官虽然高高在上,但在情感上已经走下法官席,因为金钱的诱惑或权力的胁迫,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勾肩搭背。当事人最害怕的是,法官虽然高高坐在法官位子上,但并不是法律的化身,不是自己可以作主的人,而是别人的代言人。比如,他回头还要向领导请示,向上级法院请示,或者由审判委员会作决策。这样的法官,把正义的输送过程变成了灰箱甚至黑色操作,输出的只能是不正义。
中国民众之所以经常对法官的判决结果缺乏信任,诉诸上访,恐怕就是因为,法官没有真正地做到高高在上,而总是低三下四,任人摆布。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症结不是法官高高在上,而是相反:形式上高高在上的法官,无法在精神上也做到高高在上,他没有办法做到不受任何干预、仅仅以法律为衡准在当事人之间、之上进行公正裁决。问题不是法官的地位太高了,而是太低了,随便一种行政权力就可以对法官吆五喝六。
目前不少司法官员张嘴闭嘴不离“群众路线”,并且首先拿法官的专业化、法官的职业尊严来开刀。然而,“群众”——这个词本身似乎就缺乏法律的精确性和政治上的含混性——究竟需要什么?民众期望于司法者是正义,而在个别案件中正义之实现,恰恰有待于法官之高高在上。民众其实明白这一点,所以,戏曲中,清官们出场总是有很大的排场。
实际上,对于不同权力部门的公职人员,民众有不同的角色期待。比如,对于民意代表,民众肯定希望、要求他到民众中,直接听取民众意见,把自己的意见带进民意机构,融入法律。明智的民意代表也会知道自己的这种责任。如果他穿上什么制服摆谱,那就属于不明事理。对于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民众也希望其听取民众意见,但这种期待的强度将会降低,因为行政带有专业性。更进一步,民众就不会期待一般公务员也深入群众,因为,他们从事的是专业工作,需要按照专业的逻辑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另一方面,警察上班就得穿制服,惟有这样,他们才能对民众行使强制权力。而一个具有威仪的医生,能够让病人及其家属心里有底。
法官的工作是政府部门中最为特殊的,他需要挖掘法律的精微之处,因而具有高度专业性;他的判决关乎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因而需要郑重其事。所以,明理之人(reasonable man)不会期望法官的知识跟自己一个水准,或者抽着烟、喝着茶、翘着二郎腿审理案件。可以推测,民众都恐惧这样的司法大众化。
那些高喊司法“群众路线”的官员和专家,似乎没有意识到政府不同部门各有其不同的本性(nature),而错误地把仅适用于一个部门的原则,强行搬用到另一个部门。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公推公选,犯的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让法官深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犯的也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那些真正应当深入群众的人,却无人督责其做到这一点。
当然,司法公正不是直接来自法官的威仪,要做到司法公正,法官的威仪背后需要一套确保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制度来支持。但是,如果法官没有威仪,那这个社会的司法体制肯定还没有上正轨。至于说法律应当与习俗、与民众的正义感保持一致,应当让民众更容易接受,那是另一个问题。但不论执行什么样的法律,法官都得有法官的样儿,不能是其他样儿。
网易,易言堂专栏,2009,3,2
原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2月25日(作者系知名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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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贺卫方的博唠阁 by 守门老鹤 on 2/24/09
国家法院与社区法庭
秋风
创新其实经常是在自己的知识范围内翻跟头。比如,媒体报道称,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正在自己的司法管辖权内推行一场“张立勇新政”,其基本理念是“走群众路线”,其中一项实施方案是推行“马锡五审判模式”。
据说,这种模式是“中国特色”。不少司法官员、法学家对此模式相当感兴趣,比如,何兵教授似乎就对马锡五审判模式情有独钟。这种审判模式一般采取巡回审理、田间开庭等便利诉讼程序,法官以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按照喜欢它的人的看法,这种审判模式可以打破“司法神秘主义”,让群众参与司法。
其实,民众参与司法的理念本身,远不是中国特色。民众参与的理念与制度,在西方可谓源远流长。古希腊各城邦和古罗马共和国根本就没有专业法官,法官是全体公民或者选举产生的一般公民。倒是律师比较专业,比如,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哲人西塞罗就是当时有名的律师。中世纪欧洲的庄园法庭一般都由庄园佃农组成法庭审理案件,商人法庭完全由商人组成。现代英格兰、美国普通法制度中的陪审员制度,更是人们耳熟能详。
现代国家出现之后,法院体系出现了一种新趋势,即法院国家化趋势:政府自上而下地建立了国家法院系统。这些法院普遍采取专业化模式,由君主或议会从法律专业人士中任命法官,以执行国家颁布的统一的法律。不过,这种法院国家化潮流并未排斥民众的参与。有些国家法院仍然延续陪审制度。更重要的是,在专业化的国家法院之外,基层社会仍然存在着大量非专业化法庭,比如治安法院,所谓“太平绅士”。在美国,州法院系统的大量初级法院属于“限制管辖权法院”,不少法官是非专业的。同时,西方的司法体系也从来不排斥调解。
很多人急于谈论中国特色,但看得出来,司法的“群众路线”谈不上是中国特有的。两相对照,其实可以说,对于司法的民众参与,反倒是中国始终没有找到切实有效、并被人们普遍信服的具体渠道。要找到这样的渠道,恐怕需要打破对国家法院的迷信,区分两类不同法院。
毫无疑问,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大多数纠纷都是比较琐碎的。面对这样的案件,但凡有点生活经验的人,都能够判断其中的是非曲直。事实上,在前现代社会,此类纠纷也确实是由社会自己解决的。比如在乡村,一般纠纷都由亲戚、长老调解、裁决。在城市,行会经常裁决、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正因为社会自己解决了大量纠纷,政府只给一个县派一位知县,由他负责一县的司法,他犹可逍遥自在,因为,他只需要审理那些严重而复杂的案件。
这一历史经验昭示了司法制度设计的一条根本原理:国家法院没有能力包揽所有案件,其实也没这必要。国家法院的正常有效运转,须以社会透过某种制度化渠道自行解决其大部分纠纷为前提。
在今天的司法场景中,只能看到国家法院,而没有制度化的非国家司法机制。作为基层法院的区、县法院依然是国家法院,法官由政府委任,由专业人士担任——不论是哪个意义上的“专业”。法律规定,他们的职责是严格地执行国家法律,他们不得在案件中适用民间的礼俗和惯例,尽管这本来就是当事人心目中的“法律”。
这样一套法院体系给自己承揽了过多的负担。每个国家法院都有数量相当多的法官,但依然忙不过来。因为,每个国家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繁琐程序审理每宗案件,哪怕这宗案件十分简单。国家法官被大量机械的审判工作淹没。那些有创新精神的司法官员不得不寻找出路,但在单一的法院国家化模式内打转,并没有找到合理的出路。
合理的出路是打破单一的法院国家化模式,逐渐构建“双层法院体系”。它的底层是形形色色的社区法庭,比如,村庄可以设立村庄法庭,大学可以设立大学法庭,大型集贸市场可以设立市场法庭,商会、行会可以设立商人法庭等。这些法庭由本社区开明而公正之非法律专业人士充当法官,也可以选举轮流担任。因而,它们是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制度化渠道。这类法庭可以自行确定自己的程序,并适用本地的礼俗或本行业的惯例,只要能够有效解决纠纷、且为当事人接受即可。
上层则是国家法院体系,即目前的法院系统,当然,这个法庭系统本身也需要改革。因为社区法庭体系已经解决了大多数一般纠纷,国家法院体系的负担就大幅度减轻了,可以专注于那些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样两个法院系统可以各司其职,形成合作关系。与其派遣国家法官走进社区,不如进行真正的制度创新,让民众在其能力许可的范围内自司其法。
(作者系知名学者)
原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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