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星期日

[G4G] 劉堯因維護東源縣失地村民權利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劉堯因維護東源縣失地村民權利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廣東律師劉堯受廣東省東源縣失地村民委托,分別於20071211日和17日,與30多名村民等在東源水電站船閘施工現場,拆毀工地模板、方木條和鋼筋,企圖阻止施工。

 

當局根據廣東省東源縣物價局認証中心的一份未蓋公章和沒有鑒定人員簽名的《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唯一証據,鑒定涉案被毀物品總值為人民幣50,615元,劉堯因"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086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劉堯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08922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審,發回東源縣人民法院重審。20081217,東源縣人民法院判處劉堯有期徒刑二年。

 

雖然重審後劉堯的刑期由四年減半為二年,但審理過程不理會富源藍口電站施工根本是違法佔地的不合法工程,沒有取得土地使有權,劉堯等人的維權行動只是以"自力救濟"方式阻撓違法的施工,維護自己的土地所有權不被侵犯,過程亦沒有危害社會安定。在證據未符合法律規定和不充分的情況下,仍將劉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絕對是不合理的,我們希望當局能重新檢視整個案件的背景與証據,尊重劉堯和失地村民的"自力救濟"維權行為,撤銷對劉堯律師及兩名村民的判處。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2009121

 

參考資料︰

 

王友金教授︰劉堯律師為失地村民維權被以"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判處四年徒刑案件剖析
http://www.chrlcg-hk.org/?p=316

 

 

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 東刑初字第93

 

公訴機關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堯,曾用名鄒榮來,男,1962218日生,身份証號碼441323196202180574,漢族,廣東省人,大專文化,廣東省財富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出生地︰河源市東源縣藍口鎮派頭村,戶籍所在地︰惠東縣大嶺鎮洪湖村,住深圳市福田區。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071218日被刑拘,2008117日被逮捕。現押於東源縣看守所。

 

辯護人孟西,廣東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志光,男,1965220日生,身份証號碼442525196502205053,漢族,東源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住東源縣藍口鎮派頭村白泥塘小組34號。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071219日被刑拘,20081 17日被逮捕。於20081018日取保候審,於20081217日變更為監視居住。

 

辯護人蔡體法,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東明,男,1966913日生,身份証號碼442525196609135059,漢族,東源縣人,初中文化,司機,住深圳市黃木崗北區49201房。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071218日被刑拘,2008117日被逮捕。於2008917日取保候審,於20081031日變更為監視居住。

 

辯護人陳科軍,廣東吉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源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字(2008)第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堯、李志光、李東明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085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08617日作出(2008)東刑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劉堯不服該判決,上訴到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922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河中法刑二終字第56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東源縣人民法院(2008)東刑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發回東源縣人民法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0810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源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肇武、丘文鋒、吳文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堯及其辯護人孟西、李方平、被告人李志光及其辯護人蔡體法、被告人李東明及其辯護人陳科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堯、李志光、李東明糾集村民到富源藍口電站施工工地阻撓施工,故意毀壞財物,數額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還提供了相應的証據予以証實。

 

各被告人對控訴機關指控他們到富源藍口電站船閘施工工地阻撓施工,毀壞財物的基本事實均予認可,但均辯稱他們的行為是阻撓不法施工是"自力救濟"行為,認為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且辯解毀壞的財物數量沒有那麼多,被告人的辯護人均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請求法院公正處理。

 

被告人劉堯的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是︰1、劉堯及村民的阻工行為是合法的,因為富源公司是違法佔地,徵地手續沒有履行完全。2、富源電站在該土地上施工但沒有取得土地使有權。村民的行為是在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後沒有得到處理的情況下才作出的行為,並不存在違法性,而是一種排除妨害的"自力救濟"行為不構成犯罪。3、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不應受侵犯,應用合法的手續取得村民的土地所有權。

 

被告人李志光的辯護人辯護意見是︰富源電站修建後佔用了我當事人的土地,我當事人只取得了5萬元,這相當於我當事人的1年的收入還不到。我當事人是為了個人的生存、維護自己的權益才作出的行為。1、本案指控被告人犯有毀壞財物罪的証據不成立,主要証據物証沒能提交庭審當庭質証,不能作為定案的証據,2、物價中心的報告程序違法,不能作為証據使用。99號鑒定結論已被東源法院原一審撤銷;98號鋻定結論中的止水帶因三被告當庭否認,公訴機關又不能提供証據,止水帶不能作為証據使用。修復費用不是直接損失不能計入損失數額,公訴人指控不成立。

 

被告人李東明的辯護人辯護意見是︰我非常認可前面三個辯護人所作的辯護意見。公訴人指控我當事人犯毀壞財物罪不成立。價格鑒定結論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我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行為是合法的。

 

經審理查明,2005720日,深圳市富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東源縣人民政府簽訂投資開發協議書,同意由富源公司獨資開發經營東源縣境內東江乾流上的藍口水電站。電站項目於20059月通過省國土廳的用地預審,同年10月,經省水利廳評審,20051120日經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粵發改能(2005942號文,核准同意興建藍口水電站。該電站右岸船閘工程位於藍口鎮派頭村白坭塘小組域內,工程佔用該村的土地由縣直協調辦、縣國土局、鎮政府和派頭村委會共同進行協調徵用,由藍口鎮政府與被徵地村民簽訂了《徵地協議》,並由藍口鎮政府將補償款按東源縣政府發布的徵地補償標準已基本上發放給了被徵地的村民。電站於2006929日開始對右岸船閘工程的圍堰進行施工。

 

200753日藍口鎮派頭村白坭塘小組委托廣東財富東方律師所律師劉堯為該村集體土地維權(劉堯屬有償代理,按20%的標準收取代理費)。20071210日晚,被告人李志光負責通知召集白坭塘村民到該村村民李呈添家開會,會議由被告人劉堯主持。劉堯在會上對村民說︰"富源電站建設是非法佔用土地,明天大家一起去阻工,如果不聽阻止就拆東西,大家不用怕,有事我負責。"次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劉堯帶領被告人李志光、李東明二、三十名村民來到富源(藍口)電站船閘施工現場,阻撓正在施工現場的施工工人施工,當阻撓施工無果時,被告人劉堯即指揮村民推倒已安裝好的模板,拆開已用鐵絲固定好的鋼筋,接着又帶領村民到工地邊沿的山上撬動石頭滾落工地。被告人等人的行為造成施工方被推倒已安裝好的模板387m2,拆開已固定好的鋼筋685m2,經東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証中心評估︰安裝模板工費17415元、安裝鋼筋工費23975元、止水帶6875元、工地清理費2350元、損失合計人民幣50615元。

 

2007121714時許,被告人劉堯以富源電站船閘工程繼續施工為由,又帶領被告人李志光、李東明及村民二、三十人到船閘施工現場,繼續阻撓施工工人施工,在制止施工無效的情況下,被告人劉堯拿起鐵棍砸壞工地的配電箱,又用塑料紙袋燃燒工地模板、方木條,在被告人劉堯的帶領下,一些村民也抬模板、方木條放在火堆上燒毀。接着被告人劉堯又指揮村民到山坡上撬石頭滾落工地。被告人等人的行為,造成施工工地模板被燒毀有100m2,被燒毀的方木條有75條,經東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証中心評估︰模板損失價值為3500元、方木條損失價值為900元、漏電斷路器損失價值為380元,損失合計人民幣4780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遂於20071218日將被告人劉堯、李東明抓獲歸案,被告人李志光則於20071219日到公安機關自首。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証、質証的証據証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二份,証實20071211日上午10時許,2007121714時許,東源縣公安局藍口派出所均接到富源(藍口)電站員工曾順電話報案和縣110指令,稱富源(藍口)電站船閘施工工地遭藍口鎮派頭村白坭塘小組30餘人到工地上阻撓施工,破壞已安裝好的模板及已固定好的鋼筋及燒毀工地模板、方木條、砸壞配電箱等,接報案後,派出所即派出警員到現場,認為被毀壞財物損失大,把該事件作刑事案件立案登記的事實;

2、証人李來興、李偉波、李進蘭、李科、李呈添等人的証言,証實20071211日、1217日兩次到富源(藍口)電站船閘施工現場阻撓施工均是被告人劉堯等人提議帶領下,他們白坭塘小村村民二、三十人一起參與的,在現場確實推翻了安裝好的模板,拆了已固定好的鋼筋及燒毀模板、方木條等事實;

3、証人吳鴻泉、曾建清、肖敬力、李俊興、陳德華、鄧志文的証言,証實20071211日、1217日被告人劉堯等人帶領白坭塘村村民到富源(藍田)電站船閘施工現場阻撓施工時,他們分別是施工現場的民工、監理、技術員、電焊工,親眼目睹被告人等人在施工現場推翻已安裝好的模板、已固定好的鋼筋和燒毀模板、方木條、砸壞配電箱的事實;

4、東源縣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二份、現場圖、現場拍照等,証實被告人等人阻撓施工現場的方位和概貌;

5、同案人李志光,知情人肖敬力、陳德華對被告人劉堯的辯認筆錄三份,証實帶領指揮村民阻撓工地施工,砸壞配電箱,點火焚燒模板等的人是本案被告人劉堯的事實;

6、扣押物品清單一份,扣押的被告人李志光記錄村民出工阻撓施工的天數登記表,証實自20071211日天天都有村民到施工現場或阻撓施工或察看是否施工的事實;

7、東源縣藍口鎮派頭村白坭塘小組200753日授權委托書,証實白坭塘小組村民曾授權委托被告人劉堯為該村村民集體土地討說法的事實;

8、東源縣藍口鎮派頭村委會會議紀錄,証實富源(藍田)電站征用白坭塘土地是經村民會議通過事實;

9、徵地協議,徵用土地、果木、竹登記表及村民收款收據46份複印件,以及証人鄒楚裕、賴波、張冬華、李輝嫻、鄒英科、鄒翠環、張茂源、李日進、李永發、張惠源書面証言証實土地徵用有具體的協議和徵用的土地及青苗補償費均已發放到各農戶的事實;

10、                東源縣物價格局價格認証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2份証實被告人等人破壞的財物造成的直接損失價值人民幣共46170元的事實;

11、                視聽材料,証實現毀壞財物現場情況;

12、                三被告人的供述,証實三被告人對毀壞財物的基本事實予以認可。

13、                三被告人的戶籍証明,証實三被告人均具負刑事責任行為能力。

 

上述事實、証據,經庭審舉証、質証,均能反映本案的基本事實。

 

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控方証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了質証、辯論以及圍繞本案爭議的被告人行為是否屬"自力救濟"、是否構成犯罪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辯方認為,控方証據存在先調查取証後立案偵查,程序不合法,証人書面証言反映情況不真實,特別是鋻定結論程序不合法,鑒定人資格不具備,鑒定結論不真實等問題,並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屬"自力救濟",沒有社會危害性,不負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控方則認為三被告人犯罪証據確鑿充分,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觸犯刑律,不屬自力救濟,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院經審查認為︰庭審中三被告人對本案毀壞財物的基本事實均予認可,與控方所舉証的証人書面証言、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材料以及三被告人在偵查、起訴階段的供述所証實的毀壞財物的基本事實相吻合,並能相互印証,本院予以採信。止水帶損失問題,本院經審查認為,因在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中,沒有止水帶的損壞紀錄,公安機關將止水帶損失委托鑒定未提供相應的檢材,本院對止水帶損失部分不予認定。

 

關於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自力救濟",是否構成犯罪問題,本院經審查認為,民事權利的自力救濟是指權利人採取各種合法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採取自力救濟的方法應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權利人只能以法律許可的方式和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保護自己的權利。權利受侵犯時應首先考慮公力救濟,在不能及時得到公力救濟就會使其損失無可挽回的情況下,才可使用自力救濟且不能超出法律允許的限度,顯然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已超出了法律許可的方式和允許的限度,故辯方認為被告人屬自力救濟,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堯組織、煽動並帶領指揮二、三十名村民,被告人李志光、李東明積極參與先後在20071211日、20071217日兩次去富源藍口電站施工現場公然實施了拆毀模板、鋼筋,燒毀模板、方木條,砸壞漏電斷路器以及撬石頭砸落施工現場等行為,毀壞財物數額達46170元,並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等嚴重情節。三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毀壞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糾集、煽動、指揮多人或積極參與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的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以及達到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第()()項關於"數額達5000元以上或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立案追訴標準。因此,三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堯組織、煽動、指揮多名村民公然毀壞公私財物,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本案的主犯;被告人李志光、李東明在被告人劉堯的帶領下參與作案,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本案的從犯,被告人李志光在案發後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公訴機關提供的東認鑒﹝200798號鑒定結論書中"止水帶"的損失6875元,因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筆錄中沒有"止水帶"的損壞紀錄,委托鑒定時也未提供相應的檢材,本院對該損失不予認定;"工地清理費"2350<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serif';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fareast-theme-font: 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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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may fool all of the people some of the time;
you can even fool some of the people all of the time;
but you can't fool all of the people all of the time.
--Abraham Linco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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