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星期六

[G4G] 成都商报:周老虎案清晰的谎言与晦涩的真相

继续表演吧,戏剧嘛,国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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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星岛时评 by www.stnn.cc on 9/28/08

  "华南虎照"宣判了,表面清晰明了的谎言已经受到了惩罚,但是很多人与我一样关注着背后是否还有晦涩难懂的真相。如果对于真相采取模棱两可的态度,那么这世界就会如同昆德拉在《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中所说的那样,"一切都被预先谅解了,一切也就被卑鄙地许可了。"我们不能预先原谅一切失职、渎职与欺骗,就是为了防止恶行被肆无忌惮地许可,所以判决虽然出来了,但是我们基于良心与社会正义需要的审判并没有落幕,我们对于真相的追求也没有停步。
  我们从来没有指望一个刑事判决能够解决人们关于正义的所有追求。而基于周正龙认罪基础上的这个判决,更加让我们认识到法律虽然意欲无限地接近于真实,但是以法律名义作出的判决却很难完全复原真实,特别是在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的供述与自认,以及与此有关的有形的、无形的辩诉交易,往往只能是一种官方的契约,并不天然代表着真相。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周正龙真诚地认罪,在此基础上所作的判决也是公正的。但是公正与真相是两回事,只有公正而无真相也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历史上的正义。
  正是认识到法治的有限性,所以无论给予周正龙什么样的判决,我们对于真相与正义的追求也不应该停止,我们不能在真相未明了前,原谅那些应该承担责任,而仅仅因为法律局限无法追究其责任的人。
  今天刑法再一次表明了其对于社会的维护仅仅是一种底线的恪守,当我们对于社会正义有着更高的追求时,刑法其实是无力保障的。我们尊重这样的判决,但是我们更尊重自己基于良心与理性而形成的判断,对于那些公然欺骗,公然侮辱公众智商的人,在真相查清前不可能予以原谅,只有这样的不妥协的求真精神,才能防止今后的恶行被卑鄙地许可。
  我们不应苛求刑法,但是我们知道在刑法之外还有着更多发现真相、追求正义的手段,如宪法的手段、伦理的规范、良心的自律、公民团体的吸纳与排斥,等等。当刑法无法保障我们对于更高正义的追求时,我们更加痛切地感觉到以其他手段捍卫正义的必要。也许这就是周正龙案判决给我们的启示。
  我们不愿意让华南虎案成为历史,也是为了防止今后更多的恶行被许可,这就是我们追求终局真相的原因所在。我们希望通过自身对于真相与正义的追求,来促成社会的进步,让公众真正成为历史的主人,而不会成为晦涩真相之下的"不明真相者"。(文/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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