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从谷开来作证谈亲亲相隐
2013年08月30日
亲亲相隐,简言之,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容许亲人间相互隐瞒 罪行,不能强迫亲人之间互证有罪。这一法律原则可上溯到西周时期。孔子在《论语・子路》中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宣帝时期则以诏书的 形式首次确立亲亲相隐制度,"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后来,朝代历经 变换,这一法律原则却被历代立法者奉为圭臬,在历代刑律中均有体现。即使到了民国时期,其《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一个法律原则可以延续几千年,其生命力的强大自有其存在的 道理。究其原因,法不外乎人情。法的价值是多元的,除了维护公平,匡扶正义,还有捍卫社会人伦、维护秩序,要体现对人性的终极关怀。安全、信任这些人性最 基本的需求,都是以亲情和家为出发点的。家是每个人心灵的停泊站,是每个人赖以信任的安全港湾。同时,家又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只有家庭和谐,才会使社会 的基础和谐,进而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表面看,亲亲相隐的实施,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对罪犯的追责,但却体现了对亲情的宽容和保 护,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相反,如果为了追求所谓的公平正义,以公权力强迫亲人违背伦理,揭发或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不仅违背了法律对人的终极关 怀,会使亲人长期忍受心灵的谴责和煎熬,还会使社会变得更加暴戾和撕裂,维护社会人伦和社会秩序的法律价值更是无从体现。
具体到本案,表面上来看,按《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 定,谷开来作为被告人的妻子,只可不出庭作证,但依然不能免除作证的义务,控方此举无可非议。但从目前庭审公开的信息来看,谷开来在薄熙来贪污、受贿、滥 用职权过程中都深入参与其间,是重要的参与者,甚至是实施者,其证人的身份值得商榷。其次,即使没有谷开来的证言,控方提出的其他证人证言、款项走向、行 贿细节、项目帮助关联性等证据均扎实有力,法律意义上的证据链依然严密、完整,足以证实薄熙来的罪行。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出于自保减刑、大义灭亲,抑或控 辩交易在内的何种目的,谷开来和控方此举,均说不过去。我们可以想象,夫妻互相攻讦,放在薄熙来眼里,放在薄熙来家人的眼里,放在全国诸多家庭眼里,会是 怎么一种感受?别忘了,这一案件的肇始,缘于谷开来毒杀海伍德,薄熙来极力掩饰,终致事情败露,现在谷开来反目告讦,本是同林鸟的夫妻,大难临头各自飞也 就罢了,大难临头相攻讦,真是让人情何以堪?从长远来说,谷开来作证对社会的撕裂,对法律价值的冲击,其负面影响的深远性,或许超过微博直播的影响力,也 未可知。
汉宣帝地节四年,也就是公元前66年,汉宣帝在颁布亲亲相 隐这一制度的诏书中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这一番二千多年前闪烁人性光辉的言 论,至今读来,难道不使人振聋发聩吗?难道不令所谓的法律人感到脸红吗?
――李绪进,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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