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星期四

[G4G] Re: 南方都市报:运动员年龄造假究竟由谁负责?(为国争光也)

中国体操协会接受奥委会处罚

中国体操协会表示接受国际奥委会关于收回中国体操女队奖牌的决定,并表示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010/4/30 参考消息 <>
女子体操队董芳霄年龄造假,有被新西兰驱逐的可能 from 博讯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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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sports.sina.com.cn on 4/29/10

之刘洪波专栏

  据新华社报道,国际体操联合会调查确认中国体操运动员董芳霄年龄造假,宣布取消她在悉尼奥运会的成绩,同时悉尼奥运会另一名队员杨云年龄造假因证据不充分,仍被处以警告处分。

  新华社的报道相当客观,介绍董芳霄在国际体联注册信息为生于1983年1月20日,但在北京奥运会上担任工作人员时信息为1986年1月23日。另一名选手杨云,国际体联注册日期为1984年12月2日,但在北京奥运会期间接受采访承认自己在悉尼奥运会时只有14岁,低于国际体联运动员必须16岁方可参加奥运会的规定。

  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女子体操运动员的年龄就曾引起国际舆论的关注。暂时,参加北京奥运的中国体操运动员年龄没有被国际体联认定为作假。然而,牵连而出的悉尼奥运会年龄问题被基本证实,可以说,中国体操的清洁形象已受影响。

  是的,国际体联对董芳霄年龄作假的认定,影响的是中国体操的清洁形象。而不管有没有国际体联的认定,中国体操的清洁度早已存在问题。只是,当这样的认定没有做出时,清洁度早已存在问题的中国体操,仍然得以有一个貌似清洁的形象而已。

  令人遗憾的是,董芳霄年龄的认定,不是由中国体育部门做出。尽管中国体操队表示全力配合了国际体联的调查,但毕竟国际体联之所以展开调查,完全是基于一些公开的疑点,而这些疑点并没有进入中国体育部门的视线。

  更加令人遗憾的是,在国际体联做出认定后,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中心副主任、女队主教练陆善真,以及中国体操协会仍然在坚持国际体联“缺乏充分证据”,对决定“感到非常遗憾”,表示“保留进一步解释或申诉的权利”。我能够理解这些相关人员或者机构的尴尬,但无法理解他们面对一桩丑闻的态度。

  怎样才算“充分证据”?中国运动员连出生于何年何月,都变得无法弄清,说法数变,学籍卡、运动员注册表、身份证、工作证,各不相同,运动员对自己的出生日期说起来也会忽前忽后,这本身就是问题。国际体联对杨云自称14岁参加奥运,只处警告,而董芳霄在北京奥运会担任工作人员的出生信息与体联注册日期不合,铁证在案。

  去年,陆善真曾就国际体联调查一事回应:“我相信各省市体育局上报的,就是运动员的真实年龄”,强调“两名选手不存在年龄造假问题”。省市体育局上报年龄是否可以确信,董芳霄、杨云,以及中国体操运动员甚至中国体育界存在不存在年龄造假,其实不是“缺乏充分证据”,而是是否勇于直面的问题。年龄造假,在中国体育界不是秘密,而是几近公开的事情,只要造假造到手续齐备,就很难有追查。球类运动以大打小,技巧运动以小打大,都不新鲜。

  体育在中国是一种国家行为,而不是简单的社会事业和个人兴趣,举国体制、金牌战略和运动优胜后“五星红旗我为你骄傲”的抒情,都是表现。因此,中国体育所出现的问题,也被理解为国家行为的问题。例如兴奋剂,例如年龄造假,基本上都会被视为国家的污点。国家对体育行使全权,从而也承担全部后果。个别运动员造假,可算是个人原因,但如果运动造假成了普遍现象,那么就很难不说是一种体制性行为。

  造假行为公然出现在国际舞台,可能使人们对来自于中国的各种资料产生基础性怀疑。它所牵涉的不是几块奖牌,不是几篇论文的数据,还会涉及到对中国人的普遍不信任。例如,你个人提供的学历证明、成绩表格、出生证明、任职经历、论文材料可能被视为不可信,企业或者机构提供的资质证明、业绩报告、活动费用等等可能被视为不可信,国家提供的统计数据可能被视为不可信。一个不仅无力制止造假,而且对造假多所回护的社会,会被国际社会的信任机制所怀疑,使造假社会中的所有人处于共同的困境,更会毒化造假社会中的一切社会关系。

  举国体制下体育造假、基础资料造假,欺骗国际组织、国际体育界以及国际社会,所造成的国家信誉、社会信用和人际交往信用的损害,十分严重。相对于这种损失,回护被调查处理的运动员,某一支国家队,某一个项目,乃至中国体育的形象,已是很无趣的事情。如果连运动员的年龄都不足以取信世人,我们怎能在世界上取信于人?

  (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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