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日星期日

[G4G] Re: 刘晓原:当事人被“操”了怎么办?――由“操”字诉状所想到的

不雅状背后的尴尬

  深圳有位陈先生,因服务纠纷把一家电信企业告上法庭,一口气打了30多个官司。一审败诉之后,他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上诉状中“事实和理由”一栏只有一个字:“操”。因拒绝悔改,他被法院处以15日拘留。

  法官处罚陈先生的理由是,他以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了司法工作人员。然而,倘若法官先生上网去看看,会发现自己因此受到了更多的侮辱。网民们大多 力挺“操”字状,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藐视法庭”是网民们并不陌生的一个词,为什么大家都去支持那样一个粗俗的字眼呢?当然,几乎所有人也都认为骂人是 不对的。

  从陈先生选择打官司来看,他并不是一开始就想侮辱法官的。至少,他没有去上访、静坐和绝食,而是走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在一些网民看来,他的这 一选择十分愚蠢。在执政黨提出“依法治国”十多年之后,这种情况不能不令人深思。作为媒体工作者,我深知自己这十多年来的工作,有相当部分就是普法宣传。 因此,我也为自己和同行感到悲哀。

  我曾经总结说,这十多年来,中國媒体主要干了两件事:财经记者普及市场经济常识,社会记者则普及法律常识。以前的社会新闻报道,多以宽泛的道德 和良知为理念。后来在一些法学家的影响下,媒体开始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1997年,“依法治国”被写进了执政黨的十五大报告中。1999年,这一原则更 被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媒体在自己认同的方向上获得了尚方宝剑,开始不遗余力地用法律的理念来发现新闻、采写新闻和阐释新闻。仅次于经济学家,法学家也渐次 走红,成为媒体的常客。

  整个社会也视法律为道统,不仅官员要依法行政,商人要依法经商,工人要依法下岗,就连并不在司法系统内进行抗争的上访者,也把依法维权作为一种 策略。根据李连江、于建嵘等学者的研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前,底层抗争采用的多是“弱者的武器”,以不合作的隐蔽手段为主;随后则演变为“依法抗争 ”,以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为依据,去对抗某些基层政府的“枉法”行为;再后来进一步成为“以法抗争”,仍然是以法律为基础,以法理为信仰,去确立底层民众 的“合法权益”及“公民权利”。

  这番努力,可以理解成社会建构中去粗俗化、情绪化而追求文明的、规范的话语体系的过程。然而,在新闻媒体和底层民众皈依法治的十多年间,最应该 被法治化的官员权力并没有受到很好的监督,有些方面甚至变得更加随意和粗鄙。有一个朋友感叹说,在没有提出“依法治国”口号的时候,未见有多少官员认为自 己可以闯进别人家里拆房毁屋,现在个别官员随便搞出一个文件来,就可以明火执仗地强拆。这种情况让部分民众对法律感到失望,甚至觉得上了媒体宣传的当,认 为一些当权者仍然停留在数千年来的“人治”的地步。在有了方便表达的网络空间以后,他们对这种话语体系进行了无情的嘲笑和解构。

  如果说互联网的自媒体性质和方便交流的特点使其拥有了独特的话语风格的话,那么在中國它更是混合了“弱者的武器”,以嘲笑和解构的力量进行抗 争,集中出现了所谓“恶搞”现象。从“打酱油”、“俯卧撑”到“躲猫猫”,网民们都以“恶搞”混入甚至替代了“依法维权”。去年底以来,“十大神兽”在网 络空间迅速蹿红,粗鄙的话语登堂入室,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响应,正是诸多怨尤的爆发。

  面对此种舆论生态,我自己也是相当的尴尬。十多年前,我在自己工作的媒体上力倡端庄严肃的写作方式,所写评论也使劲抹掉过去嬉笑怒骂的杂文风 格,花了很大的力气去学习中正平和的文风。我称杂文为喘粗气,随笔是发嗲,而时评是一种正常的呼吸。我以为中國未来的舆论空气中,必然飘浮着理性而优雅的 芬芳,于是把储安平先生创办《观察》时提倡的“民主、自由、进步、理性”奉为圭臬,每天阅读当时香港《信报》总是以理服人的社论。谁知道还没等我学会这种 文风,新兴的网络空间不仅充斥着喘息,还混杂着谩骂和冷笑。与此同时,已经从主流媒体消失多年的“纹革”文风也沉渣泛起,道貌岸然。

  我想起陈子展先生在写文学史时,引用了两句话对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杂文汹涌的现象进行解释,一句是庄子说的“以天下为沉浊,不可与庄语”,一是约 翰·穆勒说的“專制使人们变得冷嘲”。深圳的“操”字状,把冷嘲和愤懑的情绪与庄重严肃的法律文书混为一谈,产生了强烈的戏剧性效果。

  作者:长平


中国报道周刊, 2009-05-03. | 添加评论 | One comment

原文地址 不雅状背后的尴尬



2009/5/3 参考消息 <go2group@gmail.com>

“操”字状背后的舆论尴尬

from 长平 的凤凰博客 by 长平 

深圳有位陈先生,因服务纠纷把电信企业告上法庭,一口气打了30多个官司。一审败诉之后,他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上诉状中“事实和理由”一栏只有一个字:“操”。因拒绝悔改,他被法院处以15日拘留。

法官处罚陈先生的理由是,他以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了司法工作人员。然而,倘若法官先生上网去看看,会发现自己因此受到了更多的侮辱。网民们大多力挺“操”字状,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藐视法庭”是网民们并不陌生的一个词,为什大家都去支持那一个粗俗的字眼呢?

从陈先生选择打官司来看,他并不是一开始就执意要侮辱法官。至少,他没有去上访、静坐和绝食,而是走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在一些网友看来,他的这一选择本身就十分愚蠢。在执政党提 ……

……


2009/5/2 参考消息 <go2group@gmail.com>

我不支持当事人遇到不公时,就用“操”来对付司法人员。但我以为,司法人员面对“操”时,也要反思一下被“操”的原因。不讲理、不文明的当事人毕竟很少,不是万不得已谁敢“操”执法人员呢?

在严格要求当事人之时,希望法官也要严格要求自己,在法庭上更加要注意文明用语,不能用语言随意的“操”当事人。当然,如果当事人被“操”了,也不应当忍声吞气,要大胆依法地投诉举报,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也是为了维护司法文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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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刘晓原 on 5/2/09

                                 当事人被“操”了怎么办?

                             ——由“操”字诉状所想到的

                                      -刘晓原-

    深圳市的陈书伟,在递交的上诉状中只写了一个“操”字,而被法院认定使用了下流语言侮辱了法官,据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他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不少人认为陈书伟很冤,也有很多人认为,陈书伟胆敢侮辱法官理应被拘。

    据查现代汉语字典,“操”的解释并没有“下流”之意。当然,在特定的语境之下,“操”与其他字组成的词,可以成为“下流、侮辱”之语。有一句流行的国骂“操你妈的”,这是一句典型的骂人话。

    从案情来看,陈书伟有对一审判决不满,但他使用的一个“操”字,就一定是下流与侮辱之意吗?这可能是法官们的单方面理解吧?上网查了陈书伟的相关资料,才知法院的处罚并没有那么简单,暂且就不谈这些了。

    使用一个“操”字,带来了十五天的拘留。由这起处罚案件,使我联想到了另一个问题。

那就是,法官在法庭上用语言讽刺、挖苦、侮辱,甚至咆哮当事人或代理人,是不是也该依法进行司法处罚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法官在法庭上用语言讽刺、挖苦、侮辱当事人或代理人,只要举报查证属实,是会给予纪律处分的。但纪律处分,是不会限制人身自由。

   于是,大家就会质问了,为何法官“操”了当事人,处分就可以轻,而当事人“操”了法官,处罚重到要限制人身自由了呢?这样的规定,是不是有些不公平?

   法官是懂法的,法官在法庭上“操”当事人,这也妨碍了诉讼顺利进行呀?法官“操”当事人,性质更加恶劣。去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室对访民作一个调查吧,看看有多少当事人没有被语言“操”过?

    被法官用语言“操”一下,其实也没有什么可怕。更可怕的是,有些法官为了偏袒一方当事人,而在背后狠狠地“操”另一方当事人。当事人被“操”了,还不知什么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赋予了法院处罚当事人妨碍诉讼的权力。法律制定者们,也许忘了司法人员也会妨碍诉讼。当他们妨碍了诉讼,在没有构成犯罪情形下,除了受到纪律处罚外,是不是也应受到与当事人妨碍诉讼行为相同的司法处罚呢?

    法律赋予法院有权决定司法拘留,被处罚人不服司法处罚时,救济途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被人家的儿子处罚了,向它的老子要求复议”,这样的救济途径难保公正与公平,结果可想而知。

   公安的行政拘留,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而当事人妨碍诉讼被法院拘留,由于拘留属于司法行为,是不能提起诉讼状告法院讨说法。因为,中国目前没有“司法诉讼法”。

    记得前些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案,要求制订《司法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不履职和违法行为,让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来解决。大家知道,自从《行政诉讼法》出台后,行政机关的作风有所改变了,因为他们不履职或有违法行为,民众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讨说法,尽管“民告官”很难,但毕竟有了一个渠道。

    由于没有《司法诉讼法》,对司法机关不履职行为或违法行为,民众只能依靠投诉举报来解决,这也是造成上访越来越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我认为,对法院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应当改由检察院进行审查(或复议)为宜,这也许会相对比较公平公正,检察院负有法律监督之职,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不过,如要这样做,必须先修改《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我不支持当事人遇到不公时,就用“操”来对付司法人员。但我以为,司法人员面对“操”时,也要反思一下被“操”的原因。不讲理、不文明的当事人毕竟很少,不是万不得已谁敢“操”执法人员呢?

   在严格要求当事人之时,希望法官也要严格要求自己,在法庭上更加要注意文明用语,不能用语言随意的“操”当事人。当然,如果当事人被“操”了,也不应当忍声吞气,要大胆依法地投诉举报,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也是为了维护司法文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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