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9日星期五

[G4G] Re: 习水案邓玉娇案开创全民法官时代

全民陪审员制度化。

2009/5/30 138666533 <138666533@qq.com>
习水案邓玉娇案开创全民法官时代

  囿于专业知识的壁垒,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也可能与法律理性发生冲突,在这种冲突的舆情激荡下,司法机关的职责更重,除了要"心无旁骛"地恪守法律理性,让司法避免舆论的干扰;更需要及时释法、释疑,向社会传播正确的法律知识。如果对民间的质疑不闻不问,势必会加深司法与民众的隔阂,扩大专业鸿沟下的舆论裂痕。

  是什么制造了邓玉娇这个女英雄

  当然,邓玉娇刺官这个个案仍然需要缜密侦别,但不得不承认,当前有些地方政风腐败,有些官员穷奢侈欲,强者为所欲为,弱者无处求告……而这一切在局部地区和局部层面上几乎已经成为一种体制性的恶瘤。一旦不能在体制内依靠法治伸张正义,就难免会有人试图在体制外通过非法手段伸张。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案亟待检察院介入防止侦查偏差

  需要提醒的是,公安机关应密切注意到案情的几种可能性,侦查取证方向不能简单地确定为故意杀人。对检察机关来说,提前介入本案有法可依自不待言。就案件急迫性来说,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已成为当务之急。

  从邓玉娇案的舆情看社会的断裂

  基层官民的这种对立,是一系列社会矛盾不断积累的必然结果。在推进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并没有真正约束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没有真正地赋权于民,致使民众的权益在发展的名义下受到侵害。尤其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背负了制度与结构变迁的代价,却没有真正在享受发展的成果,成为一个沉默无助的群体。

  此情此景邓玉娇如何自我保护

  那样的情况下,邓玉娇只能依靠自己,她要么屈从坏人的胁迫,要么以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她选择了后者,那应该是法律给她的正当防卫的权利,那是非常明确的事情,如有争议的地方,那也就是自我保护的程度,比如,是否需要将罪犯置于死地,在邓玉娇的情况下,明显的是,她难以做到恰当的选择,因为对方在力量上远远大于她。

  邓玉娇杀人案的事实与常识

  几个小小的科员,喝得二麻二麻,就敢把服务员当小姐按在沙发上,那么科长、处长、局长,还不冲到别人家里乱来啊?可见当地官场是个什么样子。我不知道朋友的说法,代表多大范围的社会常识,但显然要感谢一些公职人员的辛勤努力,才使他养成"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他们的习惯。假如不幸被我朋友言中,邓玉娇拼死逃出了邓贵大的魔爪,却又落入"邓更大""邓超大"之手,那么,比起网友的"可笑",这就是可怕了。

  一个官员娱乐至死的非典型标本

  巴东也许没有出台过类似的规定,邓贵大走进娱乐场所反而搭上了卿卿性命。只是,因为他的死被附加了"异性洗浴服务"这一不被传统道德观所接受的"消费方式",所以即便邓玉娇在法律面前付出了她的代价,邓贵大恐怕也难以赢回他死去的尊严。从某个侧面来看,他的死倒不失为一个各级官员引以为戒的标本。

  不必对邓玉娇故意杀人定性过于敏感

  必须承认,受害官员针对邓玉娇的行为是明显的寻衅滋事和无事生非,有防卫权,但有防卫权并不等于不计后果。发生争执时,休息室还有两名服务员,而且参与争吵的官员也不止死者一人。在这种情况下,恐怕谈不上"为维护贞操而不计后果"的必要性,只能说邓玉娇此时产生了错误的判断,或者由于其他精神方面的原因出现了严重受侵幻觉,从而采取了不计后果的过激防卫行为。

 
------------------
仁义之师  钢铁长城
我的QQ空间
股市少有红六月
股市少有红六月 2009-05-19 16:48历史往往有惊人的相同之处。以...
 



--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zhaixinrangcgp社会仿生学
http://lvxiaoguang.meet8.com
http://blog.eastmoney.com/lvliangyu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 Google 论坛"参考消息(G4G)"论坛。
 要在此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Go2group@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Go2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更多选项,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Go2group?hl=zh-CN 访问该论坛

-~----------~----~----~----~------~----~------~--~---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