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1日星期日

[G4G] Re: 中国名利集体积团挑战权利集团首战告捷

等着秋后算账吧!!!

邓玉娇案的四种结局

邓玉娇 

  编者按:结合目前已确认的事实来看,邓玉娇案涉及到故意杀人罪、正当防卫、强奸罪、精神病犯罪等四个法律问题。这些都直接关系到该案的定性和邓玉娇的定罪。目前争议的焦点仍然是邓玉娇是否故意杀人和邓贵大等人是否有强奸罪行。

    巴东警方在案发第一时间就将邓玉娇送往医院观察,但至今仍未对其做精神病鉴定。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不负刑事责 任,即便负刑事责任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与此对应的则是强奸罪行的确认。巴东的官员承诺给邓玉娇一个公正的审判,对此,我们试目以待!

邓玉娇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详解
记者触动邓玉娇案的哪根神经
巴东就记者采访邓玉娇案被殴展开调查
网络呼吁之下,邓玉娇被保释

案情分析

邓母称证据未毁
 关于故意杀人罪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邓玉娇构成故意杀人罪,即可按此规定处以刑罚,除非其确实是个精神病患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不负刑事责。>>新律师有异议
邓玉娇
关于强奸罪
   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构成?异性水浴与性服务是什么关系?“推座”或“按倒”是否违背妇女意,属于强迫手段?用钱砸人是否属于强迫手段?是开始实施这一行为即构成该罪(既遂或未遂不论),还是一定得有所谓“插入”才构成此罪?>> 邓玉娇母亲称关键证据未被毁
邓玉娇外婆
关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但第三款规定:对正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支持邓玉娇
关于精神病鉴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律师质疑警方仍未做精神病鉴定

疑点重重

为何解除律师代理协议?
  张树梅解雇夏霖、夏楠律师的经过很蹊跷。消息先由巴东官方网站23日凌晨发布,张树梅当日上午电话告知两律师,称 政府关于她的声明不实,下午又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两律师并非巴东警方指定的代理人,警方为何先于委托人宣布解除律师代理关系呢?张树梅先后不一的表态 让人生疑:其是否受到操纵。
邓玉娇律师

关键物证为何突然清洗?
  要证明邓贵大没有性侵犯邓玉娇,或要证明邓玉娇是否正当防卫,都需要邓玉娇的“内衣内裤”作证。警方在审讯邓玉娇 一案中,一度没有取证,直到两律师吁请保护证据后,才到邓玉娇家里取证。结果,证据因张树梅“突然清洗”而失效。保存了11天的“内衣内裤”为何“突然清 洗”?这一切仅仅只是巧合么?
第三人“邓某”哪里去了?

  巴东官方的案情通报中,多次提到和邓贵大、黄德智通道梦幻城的“邓某”。邓玉娇刀刺邓贵大后,黄德 智曾上前帮忙,而“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之后,邓某就从该案中消失,邓贵大、邓玉娇、黄德智成为该案的主角。作为极重要的人证,“邓某”的证言未出现 在案情通报中。“邓某”是谁?哪里去了?

邓玉娇梦幻城
邓玉娇
服务的对象是谁?
  官方5月12日通报中称,黄德智要邓玉娇“为其”服务, 即指黄德智本人。而18日通报中,文字表述为“要求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隐去了“服务”的对象。邓贵大三人是要轮奸,还是令其服务他人?事发过程中,第三 人“邓某”既未说话也未动手,而邓、黄二人异乎热情,更让“邓某”身份成疑。
恐惧从何而来?

  邓玉娇在医院无助地哭喊,“爸爸,他们打我。”律师走出看守所后,掩面哭泣,直呼“丧尽天良”,违 规泄露案情可视作律师害怕细节被掩藏之举,反映出对当地官方的不相信态度。邓玉娇一直未向警方交代被性侵细节,与律师多次接触后才肯说出真相,邓玉娇在犹 豫什么?害怕什么?他们的恐惧从何而来?

邓玉娇

 

四方博弈

律师:步步紧逼
    两位律师除了要与巴东官方斗智斗勇,还面临邓玉娇母亲的不信任的压力。自邓母回家清洗邓玉娇衣物后,再也没和律师见面。来自网友的质疑,让两位律师压力倍增。
·律师称邓玉娇内裤足以固定强奸罪行
·律师称性侵者非邓贵大而是黄德智
·邓玉娇内衣被清洗疑毁灭证据
·邓玉娇律师称要耗在巴东 未解除委托协议
官方:严防死守
    巴东官方在此案中一直被诟病并质疑。尤其是律师的一些合理合法要求得不到满足后,警方一系列诡异举动让民众生疑。巴东警方好比见招拆招,紧盯律师一举一动。
·巴东官方称律师擅自披露案情严重违规
·巴东县公安局长否认邓玉娇被殴打
·巴东警方称确认邓玉娇未被强奸
·湖北恩施警方提取邓玉娇案关键证据
邓母:态度成疑
    随着案情进展,邓玉娇母亲张树梅的奇怪言行也让外界生疑:是否也受到来自官方的压力?不得而知。与律师解约的风声早已传出,但尚未和律师见面解除协议。
·邓玉娇母亲称女儿杀人是被逼的
·邓玉娇母亲要求对女儿精神鉴定警方未答复
·邓玉娇母亲:我很清楚女儿没有被强奸
·邓玉娇母亲不满律师把案子引向它途
网友:舆论审判
    邓玉娇案已持续半月,网友关注有增无减。内裤证据、性侵者非邓贵大等不时曝出的案情让网友关注。案情仍未水落石出,网友对弱者邓玉娇的同情和支持丝毫未变。
·星岛调查:77%网友认为邓玉娇无罪
·江苏公务员为邓玉娇立烈女碑
·网友筹款联系律师帮助邓玉娇
·网友盼妇联站出来为邓玉娇说句话

逼近真相

邓玉娇律师

民间

邓玉娇称被性侵犯
  邓玉娇两位代理律师表示,在会见邓玉娇的过程中,邓玉娇明确说出了自己受到性侵犯。
★邓玉娇明确表示受到性侵犯
★邓玉娇尚未进行精神司法鉴定
律师称可固定强奸罪行

  律师一度痛哭失声,称发现可以认定强奸的直接证据,希望得到西南政法大学或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专家刘开来支援。>>详细

★律师称内裤证据足以固定强奸罪行


民众营救邓玉娇
  网友“屠夫”已赶往巴东,协助营救邓玉娇,博文表每天案情进展,众多网民捐款相助。
★网友发起营救邓玉娇行动
★请巴东公安局纠正办案程序

邓玉娇母亲

官方

巴东公安局表示绝不隐瞒案情
  巴东公安局发言人称,邓玉娇在律师会见之前从未向警方讲过自己是否被强奸,侦查人员,也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警方将认真核查,绝不隐瞒、包庇、袒护任何人。>>详细

巴东公安局称律师严重违规

  巴东县公安局发言人称,邓玉娇向其律师反映自己被强奸了。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

★巴东官方称律师擅自披露案情严重违规
巴东公安局长否认打了邓玉娇

  民众对邓玉娇喊出“爸爸,他们打我”表示质疑,巴东县公安局长杨立勇表示办公人员没有对邓玉娇进行殴打。

★巴东公安局长否认邓玉娇挨打

民意调查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一案日前以故意杀人立案,邓玉娇本人于19日办理出院手续被巴东警方带走。多数民众认为,邓玉娇只是正当防卫,不应以故意杀人立案,并质疑警方两次通报会的细节出入及“约束性”保护,有为邓贵大等人企图强奸邓玉娇脱罪的嫌疑。>>详细

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

  仅有2%的网民认同对邓玉娇以故意杀人案定罪;20%的网民不认同故意杀人罪,但认为邓玉娇应受到法律制裁;高达77%的网民认为邓玉娇无罪。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如何定罪?

  69%的网民认为,邓玉娇刺死邓贵大为正当防卫,26%网民认为是防卫过当,而认为是故意杀人的只有1%。由此,49%的网民认为邓玉娇应被判无罪。


警方两次通报细节出入?

  “休息室”变成“水疗区”,“按倒”变成“推坐”等。85%网民认为,此举说明警方受到有关方面压力,而5%的网民认为警方深入调查,案情更为清晰。

警方约束性保护是否得当?

  网友认为警方“约束性保护”是想证明邓玉娇有精神病间接为官员企图强奸脱罪。69%的网民认为对邓玉娇约束性保护不合适,23%的网民认为合适。


案情推敲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

邓玉娇被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广受质疑。对比巴东县公安局于12日、18日的两次案情通报,有几处说明有明显不同,如把之前的“按倒”改为“推坐”、把之前的“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等。学界普遍的共识是,无论是“按倒”还是“推坐”,“特殊服务”还是“异性洗浴”,都是对受害人的羞辱行为,都对其采取了暴力,邓玉娇有防卫权。但是,说法的不同决定了量刑的轻重。


休息室—水疗区 特殊服务—异性洗浴 按倒—推坐 无第三方—有人劝解

首次通报:邓玉娇在梦幻城休息室洗衣服。


最新通报:邓玉娇在水疗区一包房洗衣。

首次通报:邓贵大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

 

最新通报:邓贵大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

首次通报:邓贵大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

 

最新通报:邓贵大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首次通报:双方争执时无第三方在场。

最新通报:双方争执时曾有服务员劝解。

关键人物

  邓玉娇案有两个关键人物:邓玉娇和邓贵大。在命案发生前,这两个人的情况又到底是怎样的呢?>>详细
邓玉娇
邓玉娇
  出生于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自童年起,邓玉娇的生活便充满孤单和不幸,后一直饱受失眠折磨,除了坎坷身世和不幸遭遇,她还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她经历过两段无疾而终的感情,事后脾气稀奇古怪,很暴躁。
邓玉娇童年坎坷
两次爱情受伤让邓玉娇更加抑郁
邓贵大
邓贵大
  现年44岁,身高仅1.60米,1985年岁末,顶替父亲的职务进入乡政府。1996年,野三关撤乡并镇后,任职镇司法所;两年前任信访办副主任,兼任镇纪检委员,2008年任镇协调办公室主任,应酬频繁。
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应酬频繁
邓玉娇与邓贵大命案前的最后一天

邓玉娇的哭喊

 

2009/6/1 sxcgp <zhaixinrang.cgp@gmail.com>

方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5月31日 23:34  共有0条点评
邓玉娇案已从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邓玉娇刺伤的官员被撤职并开除党籍,但只受到治安处罚,未被追究刑责

  【《财经网》巴东专稿/记者 朱弢】备受关注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在案发三周之后,当地警方最终做出“防卫过当”的认定,并于5月31日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与此同时,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涉及此案的黄德智、邓中佳做出党纪和行政处理,但曾被北京律师控告涉嫌强奸(未遂)的黄德智目前只受到治安处罚,未被追究刑责。

  根据新华社发布的消息,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新华社消息称,公安机关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不过,警方同时认定,邓玉娇具有自首情节。因为她在案发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邓玉娇此前的两位北京代理律师曾于5月25日晚8时向警方提交一份控告书,该控告书称,案发时在现场并被刺伤的黄德智涉嫌强奸(未遂)犯罪,要求警方立即将黄德智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北京律师控告的上述事实成立,则邓玉娇的行为符合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警方并未对北京的律师控告做出任何回应。

  而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则对黄德智,以及另一涉案人邓中佳做出处理。

  5月31日晚9时许,新华社发布消息披露,今年41岁的黄德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聘用员工。从2009年2月开始,黄被借用至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另一涉案人邓中佳今年45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员工。从2008年6月开始,邓被借用至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与黄德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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