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宾作
贺卫方按:这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又一项司法改革举措。我想提出几个问题请各位网友思考:
第一,通常二审法院主要审理的是法律问题。在英美法国家,上诉审是不可能有陪审团的。河南高院这样的做法是否混淆了上诉审与初审之间的功能?
第二,参与陪审的人员大多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门就死刑问题征求这些社会精英的意见又意味着什么?谁来决定"陪审团"成员的名单?
第三,"陪审团"所发表意见究竟属于什么性质?那位审判长说"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到死刑二审中来,是因为他们熟悉当地的情况,对犯罪分子该不该判死刑,是有发言权的。他们的意见有利于法院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每一起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判决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不应该对于犯罪嫌疑人判死刑如果是熟悉当地情况的人有权决定,那么,死刑的判决标准是法律,还是当地情况?法官是否在推卸司法责任?
第四,河南高院是否准备在每一起死刑案件都采用这种做法?如果只是个别案件采用,那么,如何保证司法标准的统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如果陪审团的意见根本不会对于司法结果产生影响,那么只不过是作秀;如果可以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我们是否容许这样无法无天的所谓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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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有了"陪审团" 发表意见供法庭参考
2009年04月10日07:00 来源:新华网
贺卫方按:这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又一项司法改革举措。我想提出几个问题请各位网友思考:
第一,通常二审法院主要审理的是法律问题。在英美法国家,上诉审是不可能有陪审团的。河南高院这样的做法是否混淆了上诉审与初审之间的功能?
第二,参与陪审的人员大多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门就死刑问题征求这些社会精英的意见又意味着什么?谁来决定"陪审团"成员的名单?
第三,"陪审团"所发表意见究竟属于什么性质?那位审判长说"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到死刑二审中来,是因为他们熟悉当地的情况,对犯罪分子该不该判死刑,是有发言权的。他们的意见有利于法院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每一起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判决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不应该对于犯罪嫌疑人判死刑如果是熟悉当地情况的人有权决定,那么,死刑的判决标准是法律,还是当地情况?法官是否在推卸司法责任?
第四,河南高院是否准备在每一起死刑案件都采用这种做法?如果只是个别案件采用,那么,如何保证司法标准的统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如果陪审团的意见根本不会对于司法结果产生影响,那么只不过是作秀;如果可以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我们是否容许这样无法无天的所谓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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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礼堂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梁红亚死刑上诉一案。与第一次庭审不同的是,旁听席第一排坐着8位特邀代表——此次庭审的"陪审团",这也是河南省高院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
"陪审团"熟悉当地情况
庭审正式开始前,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本案审判长潘家玲特别说明:"今天专门邀请了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死刑案件的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到死刑二审中来,是因为他们熟悉当地的情况,对犯罪分子该不该判死刑,是有发言权的。他们的意见有利于法院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每一起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判决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且通过他们的参与,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起到警示作用。"潘家玲说。
叫"评审团"更合适
在潘家玲看来,"陪审团"更合适的叫法该是"评审团"。"评审团"与西方的"陪审团"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潘家玲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成员是全程参与审判,任务主要是认定事实,而对于法律的技术性操作则专属于法官。通俗地说,陪审团乃是由"外行"定罪、"内行"量刑。
而"评审团"则不然,它的作用是两个,一是监督法官的言行举止、审判作风;另外一个就是反映民意。毕竟评审团成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有限,所提出的意见对合议庭是个参考,不能左右合议庭的意见。
潘家玲说,有些案件即便民愤再大,评审团成员一致认定该判死刑,但合议庭认为不该判处死刑,也不会判处死刑。相反亦然。
潘家玲介绍,目前,"评审团"制度,主要适用在一些重大、复杂和敏感的案件中,河南省高院仍未形成一个书面制度。对"评审团"成员的构成,潘家玲认为,应以7至9人为宜,一般为案件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市民)代表及组织代表。
谨慎把握死刑审判标准
"引入"陪审团"制度,源自今年春节之后上班第一天,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组织召开的全院大会。"潘家玲说,那次会议上,张立勇院长提到,要深入开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学习借鉴西方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
张立勇说,人民法院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将寸步难行,将群众意见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之一,并非脱离法律进行民意审判,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更加谨慎地把握死刑的审判标准,顺应人民群众的意愿,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以求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何谓"马锡五审判方式"(新闻辞典)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案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此后,人们把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作者王红伟据《河南商报》报道)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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