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政协海南省六届一次会议在海口开幕,民建海南省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对强奸幼女行为判处死刑的建议》,在该建议中认 为当前强奸幼女事件频发,我国必须对强奸幼女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强奸幼女行为一旦确认,同时证据确凿,可对其实施死刑,以避免更多的幼女受到伤害。
对此,IBTimes中文网采访了北京大成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专职刑辩律师张志勇。他表示,过去中国有一个奸淫幼女罪,但是现在已经取消,统一为刑法第236条,其中对强奸罪做出了规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该法条中还规定,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是强奸 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是二人以上轮奸的;五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强奸所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其三,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面对将强奸幼女以死刑判处的建议,张志勇认为,目前在强奸幼女案件的量刑定罪中,死刑的确存在。这种存在是必要的,合理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要把 所有的强奸幼女罪都判处死刑,还是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定。如果把所有强奸幼女案件判定为死刑,过于严酷;而且保留死刑不会降低犯罪率,废除死 刑也不会大幅提高犯罪率。
此外,张志勇也坦言,相较于国际而言,中国目前对幼女的保护还不够严格。
这是因为,中国现在还存在着嫖宿幼女罪,指的是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这个罪名的量刑轻于强奸罪。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就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张志勇还告诉IBTimes中文网,在西方,无论犯罪人是否意识到该幼女满不满14岁,只要发生了关系,就是强奸。在这一点上,中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存在欠缺。不过他也强调,"西方也不是把所有的强奸案全部宣判为死刑,也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参考消息(G4G)"论坛。
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go2group@googlegroups.com。
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go2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通过以下网址访问此论坛:http://groups.google.com/group/go2group?hl=zh-CN。
要查看更多选项,请访问 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s/opt_out。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