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7日星期一

[G4G] 腐败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的行为──腐败的巨大危害性(3之2)

腐败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的行为──腐败的巨大危害性(3之2)

赵常青

腐败对人民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腐败是一种严重损害人民主权的行为。

谈到主权,人们似乎认为,只有在国际外交当中才存在主权行为,而损害主权行为,则被说成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侵犯或有意伤害。

其实,这是一种不完全正确的解释。近代民主理论推翻了君权神授论、天子主权论;认为,主权首先是对人民而言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主权的最高拥有者。而由民意产生(即民主选举)的政府只不过是通过人民授权和委托而为人民谋取幸福的公共机构或"法人"罢了。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尊重民意,必须从人民利益出发,为人民利益服务,而一切违反人民意志、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都是损害人民主权的行为。

正因此,不仅八国联军入侵中国、日本侵占东三省是一种严重侵犯中国人民主权的行为,而且象李鸿章、袁世凯这一类卖国贼,也同样是人民主权的侵犯者。因为,他们的卖国行为同样严重地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益。

同理,人民绝不希望自己所信任的受托政府,产生大量的腐败;绝不希望自己的纳税钱,被大大小小的贪官污吏成十万、成百万、成千万地装入自己的口袋去吃喝玩乐。而一旦各级党政官僚都出现了这种普遍严重的腐败行为,那么人民的意志、尊严和利益就会受到巨大的破坏,自然,人民的主权就受到同样程度的危害。如果此种情况得不到腐败政党和政府的有效改变的话,人民就有权收回自己对腐败政府曾经有过的信任和委托,并根据自己的意志重建宪章律令、重组确能为自己(人民)忠诚效劳的政府组织和机构。

其次,从经济上讲,腐败行为是一种严重剥削人民、掠夺人民的行为。

不用怀疑,一切贪污份子都是把"公款"(人民纳税钱、血汗钱)据为已有。这自然是对人民的掠夺。而一切受贿、行贿的钱款、财物,从表面上看,好象是由行贿者个人拿出的。但事实上,对于贪官污吏来说,一切行贿款项归根结柢都来自于人民的血汗。

譬如说,山东东明县有18个乡镇30多个委、办、局的72名干部,向当时的县委书记卢效玉行贿求官。行贿奖金99%都是公款。又如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默许"妻儿受贿几百万、但行贿者却让国家损失了10几个亿。这10几个亿的损失,自然要让人民来承担了。再如厦门远华腐败大案,由于党政(包括市委、市府、公安、海关等)系统的大官小吏收受巨额贿赂,结果导致走私集团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人民币50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多亿元。这300多亿元自然是国家的损失,而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损失(以12亿人民计、逃税300亿相当于每个人少收入25元,或者说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25元钱被厦门这帮党政官僚及走私份子无偿掠夺了。)

至于媒体屡有披露的公款吃喝、公款赌博、公款嫖娼等腐败行为,自然是对人民的经济掠夺。如在90年代初,报纸就报道上海市一年公款吃喝费用就是100多亿;全国每年公款吃喝则达1,000多亿。这1,000多亿元是个什么概念呢?清华大学1996年的教育经费是9,000万人民币。这1,000多亿就相当于10所清华大学100年的教育经费被官僚贵族们在1年内吃完了,相当于将整个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99年实现的全部利润全部吃完还不够(朱�基说99年整个国有企业和国有腔股工业企业总共实现利润967亿元)。如果每年都"公吃"1,000亿的话,相当于中国每年都没有国防(90年代中国国防经费每年也不过100多亿美元)。而这些"公款",不是人民的血汗钱、又是什么呢?而人民的血汗钱被大笔大笔地贪污、行贿、吃喝玩乐,这不是对人民的经济剥削和掠夺、又是什么呢?

第三,任人唯亲、任人唯奴的用人机制,严重地损害了人民通过民主竞选而获取公平发展和上升的机会。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是所有父母在教育子女时经常使用的口头禅。但在共产主义长官(上级)任命机制下,在任人唯亲、任人唯奴原则下,许许多多没有背景、没有权势地位、没有金钱铺垫的平民子弟,便失去了"往高处走"的机会。例如,宁夏同心县官僚们的子女亲友,虽然不够条件,却能够轻而易举地走上关键岗位。但在宁夏大学深造过的同心籍大学毕业生们,却因为没有编制而无法按排工作,不得不背井离乡外出打工。而全国象宁夏同心籍大学生那样因找不到工作而又不得不外出打工的大学生又有多少呢?

于是便出现了下述这种非常奇怪的矛盾现象:一方面,官僚们大喊要重视教育、重视人才,要"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另一方面却是拥有专业知识、经过专业训练的大学生们找不到工作,是"人才过剩"的事实。而一个地方、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充分利用高素质的人才,当地经济又怎么能够振兴呢?国家的现代化又怎么能够实现呢?任人唯亲现象要不得。任人唯奴现象更是要不得。它不仅容易造就以钱财、名利、美色讨好上级的腐败现象,而且容易毒化官场空气,难以培养清正廉明的官场人格。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一旦无才无德的奴才型属员被任用到关键岗位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就会被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狗官们侵蚀殆尽。

第四,许多腐败行为──尤其是吏治腐败和司法腐败行为──还是一种严重的欺压人民和奴役人民的行为。

例如曾经惊动"中南海"的三盲院长姚晓红,虽然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却当上了山西绛县法院经二庭的庭长和副院长。而这个"经二庭"自成立时起就不曾立案、审案。它所发挥的全部作用,就是几十次、成百次地非法拘禁群众并进行殴打。而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让受害群众掏钱。尤其令人难以容忍的是:在有人被毒打致死后,他还继续殴打其亲属及友人,并给他们安上"冲击政府,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甚至令死者家属跪在地上写下所谓"感谢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对其严格教育好"的字据。姚晓红的行为不是对人民的欺压和奴役、又是什么呢?(不仅如此,姚还曾命令法院干警到处为自己寻找人奶喝,共喝30多公升人奶──想一想,30公升人奶,需要多少少妇的"贡献"!他还曾命令法院20多名干警为自己抓蝈蝈吃!)

又如陕西白水县雷村派出所长杨西京,为完成上面下派的罚款任务,竟然使用大规模刑讯逼供手段,诬陷某良家女孟雅芳和几十个无辜男人发生过性关系(而事实上,良家女经医院检查,在生理上是清白的)──这不是对人民的欺压、侮辱和奴役、又是什么呢?

再如河南巩义市19岁的村民张花兰,在92年被中州耐火材料企业集团董事长、市人大代表张治有强奸。张花兰连续告状7年、上访百余次,不仅未讨回"天理"和"公道",反而被公安机关多次拘禁、拘留和逮捕。而张治有不仅未受到法律严惩,反而派人将张花兰父亲、母亲、兄嫂打得鼻青脸肿。96年6月4日,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到巩义市视察,有关方面担心张花兰拦轿申冤,竟指使狗腿子将张氏一家人扣押在村委会办公室一整天,直到夜晚才放出来。98年春节张治有带人殴打了张花兰家人后,竟理直气壮地说:我给巩义市公安局盖了一栋楼,你咋不送;你有钱,你也送。98年3月,全国人大召开期间,张父去北京上访。巩义市有关部门跑到北京把他拦了回来……这不是对人民的奴役、污辱、欺压和伤害、又是什么呢?

这里我还想举一个我所知道的活生生欺压群众、奴役人民的冤案。

96年11月,西安市回民青年穆秉瑶被西安市容委的国家工作人员拉到车上群殴至死。但西安市委当权者为避免"政绩"因此受到影响,通过一系列幕后运作,竟使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作出了穆秉瑶因心脏病突发而死的尸检结论。死者家属和当地群众便委托西安市花园商场总经理陈光荣为死者讨说法、讨清白和公道。结果,在陈光荣的努力下,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四家成立的联合调查组,通过在第4军医大学进行第2次尸检,证明穆秉瑶系被外力作用(殴打)至死。在此情况下,只要将西安市容委的凶手们绳之以法即可。但事实却是:几个次要角色被推上审判台,而指使打人的主要案犯──市容委领导──却一直销遥法外。

为讨回公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正义性,陈光荣等人便进京上访。想不到在去京上访的第2天,他就被西安市公安局以文物盗窃嫌疑犯捕回。在经历了刑讯逼供、甚至被注射某种化学药剂以诱供后,他被西安市中级法院迅速判处无期徒刑、押赴陕西省汉中监狱关押至今。而从他本人提供给我的申诉材料看,这绝对是一起欺天大冤案:不仅法院作为定罪的证据相互矛盾、漏洞百出,而且经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有关法律专家对此案的讨论得出了他应是无罪的结论。

(注:1999年5月23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邀请了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刑诉法教授程荣斌、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教授欧阳涛、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梁华仁、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曹子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法学教授周振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教授樊凤林、北京市法官胡万德、北京市检察官肖胜喜共9人对陈光荣一案作了集体论证,结论是无罪。2000年5月陕西省法学会和律师协会的14名专家、教授对陈案进行论证后得出了同样的结论。此材料见陈光荣致最高法院的申诉状。我想不会有假。)

另外,在陈光荣致有关国家机关的申诉状里,我还发现陈光荣不仅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商界人士,而且还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例如,他曾捐资50万元兴建学校;他为穆秉瑶血案而奔走呐喊,更是一个合法公民的正义行为。而他在90年代的许多作为(如花园商场案、穆斯林坟地案、穆秉瑶血案),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同西安市的某些腐败权要作斗争。但这样一个合法公民,却硬是被扣上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罪名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关进监狱。由此可见,中国司法腐败对人民的欺压和奴役到了何种令人发指的程度。

(而一个类似的冤案是曾震动整个云南政法界的杜培武冤案。1998年4月,昆明某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与女警官王晓湘被杨天勇杀人团伙枪杀在同一辆车上。后来,此案被有关方面认定是王晓湘的丈夫、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怀疑妻子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报复杀人。99年2月,杜被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杜不服,以"没有杀人,公安刑讯逼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至云南省高院。高院在二审中却改判死缓。结果,杜被送进监狱服刑,直到2000年6月、杨天勇杀人团伙被捕归案后才弄清王俊波、王晓湘的真实死因,而杜才得以无罪释放……这些案冤,想起来,真令人毛骨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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