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星期五

[G4G] 公务员日进千万“是企业经营所得”便可无罪?

公务员日进千万“是企业经营所得”便可无罪?

作者:李吉明2012-08-3123:34:09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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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网上疯传的河南一公务员银行账单曝光,日进千万的消息,今日上午,涉事方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县委宣传部通过人民网强国论坛政在回应栏目进行了独家回应。郏县县委宣传部表示,网友曝光的薛国强确实为公职人员,此人为平顶山市工商联副主席,但同时也是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董事长,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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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上疯传的“河南一公务员银行账单曝光,日进千万”的消息,今日上午,涉事方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县委宣传部通过人民网强国论坛“政在回应”栏目进行了独家回应。郏县县委宣传部表示,网友曝光的“薛国强”确实为公职人员,此人为平顶山市工商联副主席,但同时也是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董事长因而其存款是由企业盈利所得,并不是公务员工资。(人民网2012年8月31日)

针对平顶山市郏县县委宣传部的这一“独家”回应,不晓得网友们会做何感想。但笔者却着实地担忧起来,担忧平顶山市郏县县委宣传部可能会因为这一“独家”回应而给网络带来另一番景象,重新掀起一场轩然大波。——以为公务员“日进千万”是经营企业盈利所得而并非工资便可万事大吉,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显而易见,公务员与普通人民群众不同,是拿着国家工资和国家福利由纳税人供养着的国家公职人员,因而有几个问题必须搞清楚:

公务员是否可以兼职或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地十四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参与经商会受到什么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应予以辞退。同时,国务院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就是从法律法规方面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取得的收益如何处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曾说对于公务员持股和参与企业经营等行为不仅在法律上有严格约束国家更是三令五申出台了很多通知和文件目的就是整治和杜绝这样的行为。“公务员尤其是官员参与到公司股权的争夺中不仅违法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 一方面是法规条例的明令禁止,一方面是无视法律法规的肆意和狂妄,针对这样的情况,平顶山市郏县县委宣传部仅以“是由企业盈利所得,并不是公务员工资”而草草做结,显然不能令公众信服,更不能摆脱包庇纵容的嫌疑。

打造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就必须首先从国家公职人员抓起,从领导干部抓起,从公务员队伍抓起。有法而不依、有规而不遵、有令而不行,这是造成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罪恶之源。所以,针对平顶山市郏县县委宣传部这种冠冕堂皇、理直气壮的“独家”回应,笔者认为是应该深入彻查一下“究竟有多少公职人员在经商?”的问题了,是应该对公务员队伍来一次大规模的整顿与治理了!!!

(李吉明2012年8月31日于河南新乡邮箱:liming730210@163.com ) 

本文作者:李吉明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liming730210.blogchina.com/1355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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