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星期四

[G4G] 祝贺九三学社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我发布(三十一)

 

 

第一章我发布(三十)及有关问题

第二章2010年4月

 

第一章 我发布(三十)及有关问题

 

我发布(三十)信件2010年2月26日在辽宁沈阳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邮件编号XA09203718521)、中共中央政治局李长春常委(邮件编号XA09203714521)、中共中央政治局习近平常委(邮件编号XA09203716821)、中共中央政治局周永康常委(邮件编号XA09203717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邮件编号XA092037225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李克强副总理(邮件编号XA092037199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贾庆林主席(邮件编号XA09203723921)、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邮件编号XA09203713721)以及寄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邮件编号RR665125690CN)等等。

我发布(三十)信件2009年2月26日在辽宁沈阳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工作部李源潮部长、宣传工作部刘云山部长、统一战线工作部杜青林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孟建柱部长、安全部耿惠昌部长、司法部吴爱英部长、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王岷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陈政高省长等。

我发布(三十)信件2010年2月23日传真给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周铁农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蒋树声主席、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陈昌智主席、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桑国卫主席、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万钢主席、九三学社韩启德主席、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林文漪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中国共青团中央委员会陆昊书记、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梁国扬会长、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陈云林会长等。

我发布(三十)信件2010年2月23日传真给新华通讯社李从军社长、求是杂志社李宝善社长、人民日报社张研农社长、人民政协报社邬旦生社长、解放军报社王梦云社长、中央电视台焦利台长、检察日报社张本才社长、中国青年报社徐文新社长等。

我发布(三十)信件2010年2月23日传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石泰峰委员、李慎明委员、卓新平委员、丁仲礼委员、方新委员、郭雷委员、刘德培委员、乔传秀委员、周玉清委员、许智宏委员、袁驷委员、徐显明委员、李祖沛委员、黄跃金委员、汤小泉委员、金硕仁委员、许志琴委员等。

2010年2月28日乘车由辽宁沈阳到北京。

2010年3月1日到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交信件,2010年3月2日到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交信件,2010年3月3日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交信件。

2010年3月4日到新华通讯社、美联社北京分社、英国广播公司北京分社反映情况提交信件。

2010年3月5日上午传真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青团中央委员会、新华通讯社、美联社北京分社、英国广播公司北京分社、中共中央党校、中共中央统战部等以及传真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其类似内容如下:

"尊敬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传真)已经收到了吧!《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3年。作为公民、作为权利人本人将于2010年3月5日15时到人民大会堂南门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依法查请事实。本人重申本人要求即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值此中国全国政协会议、中国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之际希望有关问题得到解决!此致敬礼李文利2010年3月5日于北京"。

以及附件一份,其内容如下: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已经收到了吧!《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责任一文已经收到了吧!2008年7月、8月、9月本人直接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值班室(01063096661)、新闻局(01063097241)、联络局(01063098958)联系及给上述部门寄特快专递(EW675010952CN)、(EF100980464CN)、(EF100980606CN),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查清事实,回复本人。2008年7月31日11时12分有关工作人员吴先生回本人电话询问本人要求即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吴先生表示向领导汇报,盖章确认回复本人。《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三年。值此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之际,希望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查清事实,回复本人。此致敬礼李文利2010年3月5日"。

2010年3月5日15时到北京西交民巷2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地点,恰好有香港同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解放军同志做了登记,本人见状也要求登记,解放军同志也做了登记。之后有人要了本人材料。之后有警车带至西长安街派出所,有关人询问本人要求即:确认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有关人做了登记。之后有辽宁沈阳驻京办同志带至万隆酒店地下室登记拿走本人有关材料及询问本人要求等。2010年3月5日晚乘有关车辆返回辽宁沈阳,3月6日凌晨到达辽宁沈阳,3月6日上午与有关人面谈,有关人表示再次将有关材料上报要本人等待,等等。

众所周知在近代史上中国有着被侵略、被侵权的屈辱历史。中国东北同样有着被侵略、被侵权的屈辱历史,著名的有日俄战争、九一八事变;也有杨靖宇、赵尚志等反侵略、反压迫的民族英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东北人民焕发出巨大的主人翁精神,为中国建设提供了钢铁、石油、煤炭、木材等重要资源。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三年,本人相信东北人民关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希望本案不被非法势力操纵成为弊案而是得到公正、合理、合法的解决。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久拖不决无疑损害东北人民感情,损害中国人民感情,损害世界上维护中国统一华人感情。

 

第二章2010年4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本人将于2010年4月7日到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8日到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9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办案、依法交付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本人将于2010年4月12日、13日、19日到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共中央纪委、国家信访局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查询2009年提交信件(投诉)处理情况。

本人将于2010年4月14日、15日、16日到美国使馆、德国使馆、澳大利亚使馆、加拿大使馆、英国使馆、法国使馆查询2009年提交信件处理情况。

2010年4月26日即世界知识产权日本人将到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报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至今未果事实。

2010年4月本人还将到《人民政协报》社、《解放军报》社、《中国日报》社、《检察日报》社、《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等媒体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查询信件(传真)处理情况。

如果上述依法行为受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那么顺延直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消失。

2010年4月末返回辽宁沈阳着手准备赴台向中国国民党反映情况查询有关信件处理情况。众所周知2011年是辛亥革命(胜利)100周年。值此辛亥革命(胜利)100周年即将来临之际,衷心希望中国国民党秉承辛亥革命之传统、秉承孙中山先生天下为公之精神,作为世界上华人中重要政治团体发挥重要作用,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问题得到解决。众所周知1991年台湾通过《国家统一纲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与《国家统一纲领》客观上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是基于台湾人民利益与意志的考虑也是基于全世界华人利益与意志的考虑,是基于现实的考虑也是基于历史与未来的考虑。中国大陆有关机构诚信行为、依法办事行为无疑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统一力,反之亦然。

本人预计行程为取道香港并向香港政府反映情况查询信件(电子邮件)处理情况,之后由香港赴台,会见中国国民党同志,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寻求解决问题办法。

  

 

李文利

2010年3月23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googlepages.com/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