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t to you by 参考消息 via Google Reader:
【历史背景】:2009年4月前后,中國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分别发生了王帅、吴保全"诽谤政府罪"的举世举国的奇案,其结果是:一个是被法律审查立案之际被上级终止,一个是判刑一年后上诉,再被加刑为两年。
其1是:位于上海工作、河南灵宝户籍青年王帅因在互联网上发帖举报当地政府非法征地,被警方跨省抓捕。被刑拘八天后,3月13日,王帅被取保候审。4月8日,《中國青年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对王帅事件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引起举国上下舆论关注。4月16日下午,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作客人民网时表示,公安机关在王帅这个事情上,执法是有过错的,当地公安机关执法中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去办理。目前,灵宝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和两名办案人被暂时停职接受处理,王帅获783.93元的国家赔偿。
其2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将地处山东省青岛工作的男性公民吴保全也因"网上发帖"举报政府征地暴利曾被跨省抓捕,至今已被羁押整整一年。他不服判决上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院作出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二审的判决书上却写着:"诽谤罪成立",判处吴全保有期徒刑两年。吴再次上诉,3月10日他得知,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将原刑期一年变更为两年"(以上其1、其2两案,分别见2009年4月21日《新华每日电讯》报,《"王帅案"又有新版,如何杜绝下一例》一文,作者姜锦铭;2009年4月19日《南方都市报》《内蒙古惊爆又一"王帅案"……》一文,作者左志英)。
王帅、吴保全案,有一个举国共同的"犯罪"事实:"上网发帖",犯了"诽谤政府罪",这几乎是中國地方公安、法院、检察院(公检法)的共识。王、吴之案,再次将中國法律体系推到"无产階級纹化大革命"那可怕的一幕……乱施法、乱判罪、乱抓人、是非颠倒、无法无天的乱象……现在就让我们就来看看,这两起正在发生、即将发生、明天可能发生在你我他、已经发生在我们之中的这些案件,中國法律是怎样的定罪、以及法律的漏洞、怎样把无罪当犯罪来惩除的,中國法律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为什屡屡发生错判、把正正当当的公民当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O、纵观以上兩两宗"诽谤政府罪"案,一前一后、一终止一定罪,原本结果该是一样的结局。但由于举国舆论的介入,使王帅案的"鸡蛋刚破壳",还没成形,就由上方终止。而吴保全案,就已经成形因果关系,成为今日中國"纹革"式的"警察不敢不抓,检察院不敢不诉,法院不敢不判",而且一审判为一年,发回重审改判两年,这是典型的打击报复。更重要的是:(一)、中央政府制定的土地审批权限,被地方政府任意践踏、撕裂,没有任何人能够维护遵守;(二)是、"诽谤罪",原侵害的客体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246条,简称为《中國刑法》),特指对"公民的人格,名誉权"侵害;《中國刑法》中,没有"诽谤政府罪"之条款,吴保全案却就被"诽谤政府罪"判刑定罪两年;(三)、公安、检查、法院,本是中國司法制度中办案、判罪、审查三方"獨立"的一种制衡、各司其职的法律体制,但现在"三位一体"形同虚设;(四)、吴保全案还真实的告诉了全体中國人:有一种力量严重的超越了中國现行法律的公检法,这是一种什么更加隐秘的力量?为什么不能昭告于中國天下?(五)、河南省灵宝王帅案,本是河南省灵宝市(为河南省三门峡市管辖)一个70多万人口地区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案,却成为中國第一人口大省河南省、一个惊天动了一亿多人口席卷了全中國惊天之案,这不仅损伤了河南省灵宝市的法制环境,同样让国人能有河南省这样的法制环境而感到格外担心:有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这样的政者、父母官令人欣慰,但象河南省上100个灵宝市这样县级政府机构他们为什么没有认识到?灵宝市黨政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了吗?灵宝市一手制造了"王帅案"的执掌者何以逍遥法外?而案发源地灵宝市比河南省级领导承认错误更有现实而真实的意义。通观"王、吴两案",国家法律——《刑法》应该是之上而下、之上而下,人人遵守,不被任何个人和组织来玩弄、操纵显得尤其重要。新中國至今60年了,60年至今发生30年前"纹革"同样的"历史惨案"无不为"法制国家"格外担心——目无国法,国将何国?"法制中國",应该加速建树!
通观"王、吴两案","网上发帖"举报政府行为被刑拘或判刑的事件,已经成为当代世界的更大主流,这要求中國国家在"司法獨立"上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这种獨立需要政治体制改革来加以促成和保障。否则,象国土地问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央极有可能被架空。内蒙古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的48000亩土地,已经严重超越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审批权限,却我行我素谁来管?
通观"王、吴两案",中國法律《刑法》根本没有"诽谤政府罪",《中國宪法》第27条第二款讲得非常清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可以批评政府,而且法律规定不能打击报复。问题出在法律的执行上,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能依法办事、各司其职所造成的。现在,更严峻的问题是:谁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尊严?60年至今,中國没有审判过一例《宪法》的案件,这使中國《宪法》伤痛空前。
通观"王、吴两案",这是一则绝对的国际笑话:对于"王帅案"被刑拘8天,国家赔偿为783.93元,中國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解释说"合着大概是坐一天牢等于上一天班一样":"吴保全案"更精彩,"洗了澡、理了发、法院副院长答应下午放人",到来的却是由一年徒刑改变为两年徒刑(见2009年4月19日《南方都市报》《内蒙古惊爆又一"王帅案"……》一文),接着就又冒出了个四川蓬溪县的因网络举报被以诽谤罪起诉的"邓永固案"(见 2009年4月22日人民网《"诽谤政府官员案"为何此消彼长?》一文),这就是中國公正、公平、公开的国家法律制度的周而复始?从湖北荆门佘祥林几十年冤案到广州被收容大学生孙志刚无辜致死,再到近几年来反反复复上演"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孟州书案"、"志丹诽谤案"、"灵宝帖案",还有西丰县到北京抓记者的案子等等等错案,中國法律值得历史性检讨,为什么共和国反反复复上演一模一样的历史丑剧?究竟是什么法律漏洞导致这种恶剧屡禁不止、屡禁屡犯?
2009年4月13日,中國政府公布了建国60年第1个《国家人權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明确指出:"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力;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然而,谁来保障中國13亿公民的这些权力?是各级政府?还是公检法及其《法律》??
现在,河南王帅案被撤销,内蒙古吴保全案却继续坐牢,暗无天日……"春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法律就是律就该定人间! (作者系《国情内参》首席研究员)
(巩胜利特别声明:作者对本文所著内容与事实,负有不可推卸、当然的法律责任。本文谢绝除此而外,一切任何形式的转载、摘编、BBS和上网链接。若有任何见解、疑问、版权使用等问题请通过Gvv21(at)hotmail.com与作者联系。)
﹡巩胜利 :著名獨立中國问题学家,财经、社会类评论家。其经济、社会类尖端文章,在海内外广泛发表。代表作有:《中國"春运":暴富了谁?掠夺了谁?》《21世纪:生生死死"新经济"》《中國黨政军退出市场经济领域》等。其《来自中國彩电第一品牌的内幕》一文,引发中國1998年6月上海"长虹"股票强烈震荡,《中國投资失败档案》《中國股市"黑洞"》《全球911绝对防略》《撩开美国NMD的面纱》《对话全球金融危机》《中國穷人到底有多穷》等等,分解了中國社会和世界经济的一些重大、根源问题。在国际媒体《财富》《新闻周刊》《华尔街日报》及《欧洲时报》等媒体发表过一系列引起广泛震动的论述,也在中國最高层《国内动态清样》《改革内参》《人民日报》《南方周末》《世界经济研究》《财经》等广泛发表过独家前沿的经济、社会类评述、论著。作者的一些前沿文章,反应了国际、中國社会的一些尖端问题而著称,引起中國最高当局强烈关注,也引起国际、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强烈关注,被称为"具有驾驭中國语言文字与事件的最可怕功力"。作者是中國国际战略研究网专家,中國经贸研究会特约研究员,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客座教授,是从事国际、中國问题研究的著名獨立学者。
作者:巩胜利
中国报道周刊, 2009-05-02.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中国法律个案何以乱象丛生?
添加本文到 del.icio.us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欢迎大家投稿,点这里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 警惕"恶法" (0)
-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 立法·立信·执法 (0)
-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3)
-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 收容的法律问题 (0)
- 操!因"操"获罪! (0)
- 执法者德为重 (0)
- 执法公正之浅谈 (0)
- 所谓"民愤杀人" (0)
- 我国网络色情的法律规管 (0)
- 我国法律界在"主义"问题上存在的两种极端倾向 (0)
Things you can do from here:
- Subscribe to 牛博山寨头条 using Google Reader
- Get started using Google Reader to easily keep up with all your favorite sites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 Google 论坛"参考消息(G4G)"论坛。
要在此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Go2group@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Go2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更多选项,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Go2group?hl=zh-CN 访问该论坛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