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日星期六

[G4G] 刘晓原:当事人被“操”了怎么办?——由“操”字诉状所想到的

我不支持当事人遇到不公时,就用"操"来对付司法人员。但我以为,司法人员面对"操"时,也要反思一下被"操"的原因。不讲理、不文明的当事人毕竟很少,不是万不得已谁敢"操"执法人员呢?

在严格要求当事人之时,希望法官也要严格要求自己,在法庭上更加要注意文明用语,不能用语言随意的"操"当事人。当然,如果当事人被"操"了,也不应当忍声吞气,要大胆依法地投诉举报,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也是为了维护司法文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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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刘晓原 on 5/2/09

                                 当事人被"操"了怎么办?

                             ——由"操"字诉状所想到的

                                      -刘晓原-

    深圳市的陈书伟,在递交的上诉状中只写了一个"操"字,而被法院认定使用了下流语言侮辱了法官,据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他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不少人认为陈书伟很冤,也有很多人认为,陈书伟胆敢侮辱法官理应被拘。

    据查现代汉语字典,"操"的解释并没有"下流"之意。当然,在特定的语境之下,"操"与其他字组成的词,可以成为"下流、侮辱"之语。有一句流行的国骂"操你妈的",这是一句典型的骂人话。

    从案情来看,陈书伟有对一审判决不满,但他使用的一个"操"字,就一定是下流与侮辱之意吗?这可能是法官们的单方面理解吧?上网查了陈书伟的相关资料,才知法院的处罚并没有那么简单,暂且就不谈这些了。

    使用一个"操"字,带来了十五天的拘留。由这起处罚案件,使我联想到了另一个问题。

那就是,法官在法庭上用语言讽刺、挖苦、侮辱,甚至咆哮当事人或代理人,是不是也该依法进行司法处罚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法官在法庭上用语言讽刺、挖苦、侮辱当事人或代理人,只要举报查证属实,是会给予纪律处分的。但纪律处分,是不会限制人身自由。

   于是,大家就会质问了,为何法官"操"了当事人,处分就可以轻,而当事人"操"了法官,处罚重到要限制人身自由了呢?这样的规定,是不是有些不公平?

   法官是懂法的,法官在法庭上"操"当事人,这也妨碍了诉讼顺利进行呀?法官"操"当事人,性质更加恶劣。去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室对访民作一个调查吧,看看有多少当事人没有被语言"操"过?

    被法官用语言"操"一下,其实也没有什么可怕。更可怕的是,有些法官为了偏袒一方当事人,而在背后狠狠地"操"另一方当事人。当事人被"操"了,还不知什么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赋予了法院处罚当事人妨碍诉讼的权力。法律制定者们,也许忘了司法人员也会妨碍诉讼。当他们妨碍了诉讼,在没有构成犯罪情形下,除了受到纪律处罚外,是不是也应受到与当事人妨碍诉讼行为相同的司法处罚呢?

    法律赋予法院有权决定司法拘留,被处罚人不服司法处罚时,救济途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被人家的儿子处罚了,向它的老子要求复议",这样的救济途径难保公正与公平,结果可想而知。

   公安的行政拘留,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而当事人妨碍诉讼被法院拘留,由于拘留属于司法行为,是不能提起诉讼状告法院讨说法。因为,中国目前没有"司法诉讼法"。

    记得前些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案,要求制订《司法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不履职和违法行为,让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来解决。大家知道,自从《行政诉讼法》出台后,行政机关的作风有所改变了,因为他们不履职或有违法行为,民众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讨说法,尽管"民告官"很难,但毕竟有了一个渠道。

    由于没有《司法诉讼法》,对司法机关不履职行为或违法行为,民众只能依靠投诉举报来解决,这也是造成上访越来越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我认为,对法院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应当改由检察院进行审查(或复议)为宜,这也许会相对比较公平公正,检察院负有法律监督之职,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不过,如要这样做,必须先修改《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我不支持当事人遇到不公时,就用"操"来对付司法人员。但我以为,司法人员面对"操"时,也要反思一下被"操"的原因。不讲理、不文明的当事人毕竟很少,不是万不得已谁敢"操"执法人员呢?

   在严格要求当事人之时,希望法官也要严格要求自己,在法庭上更加要注意文明用语,不能用语言随意的"操"当事人。当然,如果当事人被"操"了,也不应当忍声吞气,要大胆依法地投诉举报,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也是为了维护司法文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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