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t to you by 参考消息 via Google Reader:
(点评:看了卓发坤被当作杀人犯而错判的报道后,又使我想起了李志平死刑冤案。这两起冤案的引发相同,两人的遭遇基本一样,同是被判了两次死刑,同是在被羁押六年多才恢复自由。所不同的是,卓发坤的死刑冤案终于得到了平反,而李志平死刑冤案,除撤销了长达十六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外,司法机关至今没有从法律上给他予以昭雪。)
4月24日,广西来宾市小平阳镇39岁的农民卓发坤卸下镣铐,走出来宾市看守所。此前,他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度判处死刑,并被羁押了2339天。经过几年的上诉,他终于被无罪释放。
村妇家中被害
卓发坤家住来宾市小平阳镇刘平村。2002年11月15日晚,村里67岁的农妇卢某在家里遇害并被焚烧尸体。
卢某的丈夫早年过世,子女也已成家,平时独自住在老屋。2002年11月16日上午,家人发现卢某被烧死在家里,尸体旁边有一根沾有血迹的木棍和一个装过煤油的玻璃瓶子,床上的木枕头也有血迹。家属以为卢某是因为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的,所以没有报案。
卓发坤与卢某的丈夫是同族堂兄弟。卢某的亲人通知同族兄弟来帮忙办后事,卓发坤的两个哥哥去了,卓发坤则因有事没有参加。
在装棺时,家属发现死者头部有伤痕,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尸检鉴定,卢某是被他人用钝器击伤头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死亡时间是2002年11月15日晚11时许。
家属查案擒凶
在公安机关还没有任何线索时,死者家属自己着手寻找凶手。他们经过一番分析后,很快就把卓发坤列为"重点嫌疑人"。1997年,卓发坤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2月27日刑满释放。死者家属认为,卓欲到卢某的住处偷东西,被发现后,杀人灭口。
卓发坤于2002年11月17日早上,和同村几个年轻人到柳州打工去了。家属们更加坚信"卓发坤是真正凶手,事发后畏罪潜逃"。2002年11月25日,他们在柳州一个工地找到卓发坤,将卓绑了起来,交给派出所。2002年11月27日,卓发坤被刑事拘留。
两度被判死刑
来宾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2002年11月15日晚上11时许,卓发坤到卢某家欲盗窃时,被卢某发现,卓发坤遂起杀人灭口之心,他先用一块方形木墩猛击卢某头部两次,致卢某倒地,因怕卢某未死,他又用煤油淋在卢某身上,将卢某焚烧后逃离现场。2003年7月,来宾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卓发坤死刑。
卓发坤提出上诉。2004年8月,广西自治区高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12月,来宾市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卓发坤死刑。
案件峰回路转
卓发坤继续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李泽平为卓发坤提供法律援助。
李泽平到看守所会见卓发坤,卓发坤大喊冤枉:"我根本没有杀人。"他说,当初自己违心地承认是自己杀人,而当民警问如何杀的、凶器在哪儿时,他又说不上来。卢某死后,他听村里人议论过,他就根据道听途说乱编。
李泽平调查后发现,除了被告人卓发坤的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能直接证明卓发坤有杀人的事实。检方提供的证人,都不是现场目击证人。
证人卓某证实:事发当晚他和卓发坤一起到卓发坤的姐夫家喝酒,直到晚上11时左右卓发坤才送他回家。在卓发坤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作的6次自认口供中,都是招供在晚10时多"作案",而公诉人指控的作案时间是晚上11时许,这说明卓发坤的口供中有许多细节自相矛盾。
终审被判无罪
2006年8月,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自治区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卓发坤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之一,是公安机关在工地里找到了卓发坤一件带血迹的花衬衣。花衬衣上沾有B型血,受害人卢某是B型血。但是,卓发坤本人也是B型血,公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卓发坤的花衬衣上所沾血迹就是卢某的血迹。
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来宾市中级法院对卓发坤的原判,判决卓发坤无罪。据《南国早报》报道
附博文专题:河北李志平死刑冤案专题(52)
Things you can do from here:
- Subscribe to 牛博山寨头条 using Google Reader
- Get started using Google Reader to easily keep up with all your favorite sites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 Google 论坛"参考消息(G4G)"论坛。
要在此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Go2group@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Go2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更多选项,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Go2group?hl=zh-CN 访问该论坛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